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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1.以促进数智化新质生产力为主线推进法治建设
张效羽(1)
【圆桌论坛】
2.电子证据的法治化路径
刘品新、谢登科、裴炜、谢澍、王燃(6)
【学术专论】
3.数字时代刑事侦查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卞建林、钱程(28)
4.应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生成作品的侵权责任
杨立新、黄露(41)
5.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利益构造与制度保障
张真源(56)
6.企业数据确权与保护机制研究
国瀚文、刘怡君(71)
【虚拟财产专题】
7.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性质的反思与重构
司伟、陈健、姚象天(88)
8.参与文化、利益相关者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谢晓尧(102)
9.论作为犯罪客体的虚拟财产权益
熊丙万、沈逸、陈子仪(117)
10.网络虚拟财产司法保护:从实践探索到路径优化
张音(132)
11.从价值化到权利化
——虚拟财产研究20年回顾与展望
姜金良、李想(147)
【法治实践】
12.网络抢购服务类不正当竞争的判定要件
——以陆金所金融产品网络抢购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
徐俊、徐弘韬(161)
13.对个人信息处理中“权利放弃”的探究
——以坐标系模型为研究工具
朱敏明、赖粤旭(170)
14.数字时代劳动形态变革的法治回应
——以类劳动规范构建为路径
董有生、胡齐(186)
【青年视点】
15.环境决策算法化的系统性风险及法律规制
胡馨匀(198)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1.以促进数智化新质生产力为主线推进法治建设
作者:张效羽(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准地抓住了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技术特征,明确提出要以高质量发展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应对当前中国发展中面临的挑战。为此,我们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和研究,尤其是数字法治建设和研究中,必须旗帜鲜明地以推动数智化新质生产力发展为重要任务,重点在推动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化、推动试验性规制的法治化和提升创新支持体系的法治化水平等方面发力,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数智化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数智时代;包容审慎监管;试验性规制;创新支持体系
【圆桌论坛】
2.电子证据的法治化路径
主持人: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笔谈人:谢登科、裴炜、谢澍、王燃(吉林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学术专论】
3.数字时代刑事侦查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作者:卞建林、钱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各国侦查机关广泛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案件侦破与犯罪控制,刑事侦查效能显著提升。但是,数字侦查措施的高度技术性、适用隐蔽性、运行多维性使得侦查权内部张力增强,呈现不当扩张趋势。传统侦查程序规范对新型数字侦查措施难以有效控制,侦查机关泛用新型数字侦查措施存在冲击刑事正当程序、过度干预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问题,数字化、全景化侦查引发全民监控的风险。近年来,中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不断采取措施,逐步强化制度层面对数字侦查措施的控制,以应对数字时代刑事侦查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第一,以程序法定原则与比例原则为指导原则,明确数字侦查措施的法律授权,划定其适用限度;第二,强化对侦查权的法律控制,完善数字侦查措施的程序法规范;第三,强化对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重点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异议权与更正权。
关键词:数字侦查;权利干预;正当程序;强制性侦查措施;个人信息权
4.应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生成作品的侵权责任
作者:杨立新、黄露(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财经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绘画工具因其便利高效,一经问世就被广泛使用。随之而来的是在应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过程中面临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其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提供者、设计者和利用者,应当区分“应用”和“利用”人工智能工具,确定提供者和利用者构成应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的外部关系,提供者和设计者构成内部关系。应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导致的侵权责任可能源于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或者竞合侵权行为。如果人工智能绘画工具存在设计缺陷,还应当穿透外部关系,追究设计者的责任。确定应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生成作品的侵权责任,不仅能够保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准确确定各主体的责任范围,发挥降低侵权风险、助力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人工智能绘画工具;提供者;设计者;利用者;侵权责任
5.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利益构造与制度保障
作者:张真源(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西南大数据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数据交易市场中的数据产品交易正逐步走向面向功能需求的产品服务系统,数据产品相应表现为一种非典型可垄断的“俱乐部产品”。这一形态所引发的结果不一定是理想中的数据高效流通与共享,反而可能是对数据产品的垄断性控制。这种控制会在企业向数据服务转型或对数据进行自我开发的过程中不断强化。为消除此类风险,数据产品经营权应当是数据产品经营权人依合同取得数据产品,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使用、更新、收益、再流转等利益的权利。其制度功能定位于促进数据产品在交易市场中的流转,而不应是面向强化数据控制的、关于数据经营地位或经营资格的确权。因此,为了保障作为债权形式的数据产品经营权制度功能的实现,一是要完善数据产品交易的标准化制度,尽可能实现市场上形态各异的数据产品的规模化流转;二是要完善数据产品登记制度,通过预先的权威性公示保障数据产品的财产性利益;三是要建立数据产品经营权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实现其期待利益的稳定性以及对数据流转的有效监管。
关键词:数据产品经营权;数据交易;数据垄断;数据确权
6.企业数据确权与保护机制研究
作者:国瀚文、刘怡君(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数智法融创研究所、数字法学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是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最具核心竞争力的资产,数据确权与保护是企业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然而,企业数据确权面临诸多现实障碍,虽然传统的法律保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保护企业数据的效果,但不能有效解决数据权属问题,难以充分保护数据权益。为弥补当前企业数据保护体系的缺陷、发挥企业数据价值,可以采用财产规则作为企业数据保护的路径,以原始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为企业数据的客体,依据劳动程度构建权能差异化配置的企业数据产权制度,维护各个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服务数字经济发展。
关键词:企业数据;数据确权;数据保护;数据产权
【虚拟财产专题】
7.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性质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司伟、陈健、姚象天(天津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高作人民法庭)
内容提要: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性质界定是正确处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传统上存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新型技术又带来新难题,典型如NFT数字藏品进一步加深了权利属性上的分歧,出现了“知识产权说”与“新型财产权说”的观点。其实,所有的学说观点均有其局限性。综合权利内容与效果论视角,以“物权说”为参照物,将一般网络虚拟财产融入当前物权理论之中而界定为“特殊物”较为妥当;对于特殊网络虚拟财产,则可选择性界定为知识产权,匹配双重救济方式。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性质;特殊物权;知识产权;类型化
8.参与文化、利益相关者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作者:谢晓尧(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型权益,很难单纯从内在视角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中得到解释。网络虚拟财产是参与文化的结晶,用户、玩家、粉丝参与其中,“共同对等生产”,他们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践行着互惠性的“礼物经济”。用户并非免费的“数字劳工”,他们是网络社区的利益相关者,为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理应分享相应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配置要超越物权的范式,从所有权转向对“权利束”的重视;要超越“私人物品—公共物品”两分法的做法,强调社区财产的私人治理;在法律保护模式上,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较佳的选择。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参与文化;利益相关者;实质性贡献;权益保护
9.论作为犯罪客体的虚拟财产权益
作者:熊丙万、沈逸、陈子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学理和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较为常见的认识,基于虚拟财产的非物权属性等因素考虑,认为不适合将此类犯罪纳入侵犯财产罪处理。该观点认为,此类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系公共秩序,应纳入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范畴来定性处理。新近民法学说一般将虚拟财产权益的法律属性问题视为解释选择问题,认为采“物权说”或者“债权说”皆可以为此类权益的保护提供一套有效实定法依据和学说框架。法院总体上也倾向于将虚拟财产权益界定为网络用户的债权性财产权。本文认为,由于虚拟财产权益通常以继续性合同为发生基础,即便将其解释为债权性财产权,也不影响将大量涉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归入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罪来处理。与有体物一样,虚拟财产兼具满足基本衣食住行需求、促进人格成长和人性绽放的社会经济意义,纳入侵犯财产罪一体化调整有助于提升民刑规则的解释力与融贯性。司法政策可以考虑区分以数据为工具侵害他人虚拟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与扰乱虚拟世界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模式将前者分别归入盗窃罪、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等罪名来处理,以避免归入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处理可能引发的“口袋化”问题。
关键词:虚拟财产;债权性财产权;侵犯财产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0.网络虚拟财产司法保护:从实践探索到路径优化
作者:张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这是我国法律回应新时代呼声的创举,也为数字时代网络空间治理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现有立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概念范围、法律属性、权利内容等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理论也多有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时面临着找法、释法、用法方面的客观困难。实践往往走在理论之前,面对日渐增多的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妥善应对,不断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由于对网络虚拟财产本质属性的认识不同,实践中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本文认为,在现有立法状态下,司法应当用更加务实的精神去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规定,灵活运用现行法律规则,坚持分类保护原则,不断探索完善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路径。同时,应当推进类型化审判方式,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不断提升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审判质效。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司法保护;分类保护;类型化审判
11.从价值化到权利化
——虚拟财产研究20年回顾与展望
作者:姜金良、李想(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内容提要: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以游戏装备为代表的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已得到了广泛认可,现行法律也明确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是,实践中具体保护路径并不一致,这源于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性质不明,还存在着刑法先行的问题。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并不代表其属于法律上的财产。虚拟财产的物理属性是电磁记录,现行法律对计算机数据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民事审判中以合同方式解决纠纷认可“债权说”,而刑法司法立足于计算机犯罪,权利保护的路径仍在探索阶段。对虚拟财产信息网络新型权利,不宜直接采取绝对权的立场,应考虑收益与共享的平衡。立足于法秩序统一性,在财产权利不明的情况下,刑法不应将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认定为财产犯罪。
关键词:虚拟财产;数据;法秩序统一性
【法治实践】
12.网络抢购服务类不正当竞争的判定要件
——以陆金所金融产品网络抢购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
作者:徐俊、徐弘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内容提要:经营者提供网络抢购服务应当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适用“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评价网络抢购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除应考量其对目标平台以及用户利益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审查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若网络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目标平台既有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经营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具有不正当性。在满足“损害+不正当性”的要件基础上,可判定该类网络抢购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网络抢购服务;不正当竞争;平台规则;用户粘性
13.对个人信息处理中“权利放弃”的探究
——以坐标系模型为研究工具
作者:朱敏明、赖粤旭(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一庭)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以权利设定的方式对个人信息主体进行保护,这些权利背后的价值复杂多样,位阶、属性不尽相同,导致信息主体对这些权利的处分空间不一致。本文以“财产属性—人身属性”“个人信息本权属性—工具性权利属性”作为两条坐标轴,搭建个人信息坐标系,在两个维度上衡量个人信息权益,论述给予信息主体对偏向财产属性或人身属性的个人信息权益放弃的自治空间,并对权利放弃的方式、效果、撤回等司法实践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益坐标;权利处分;权利放弃
14.数字时代劳动形态变革的法治回应
——以类劳动规范构建为路径
作者:董有生、胡齐(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的繁荣衍生出数以万计的新型就业群,同时暴露出新业态用工收入托底不足、劳动强度过大、社保覆盖存有死角、组织保护缺位等诸多问题,由此催化就业群体强烈的权益保障需求。于新业态从业者而言,形式上的从属性削弱推动“去劳动关系化”进程;实质上的数字管控夯实“再劳动关系化”本质,形与实的矛盾致其劳动性质模糊,引发对其权益保障路径的争论。在各种学说争鸣中,类劳动规范的构建路径因其具有制度弹性、制度空间及域外样本而最为适恰。类劳动规范体系的构建应以专门立法为原则,以“类劳动者权利清单”创设为重点,辅以劳动规范优先、类劳动规范普及、民法规范除外的分层适用规则,构建以类劳动规范为主体的新业态劳动“三分法”架构,由此作出对数字时代劳动形态变革的法治回应。
关键词: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者;类劳动关系;权益保障
【青年视点】
15.环境决策算法化的系统性风险及法律规制
作者:胡馨匀(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当前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技术在环境决策领域的介入起到了赋能增效的作用。然而,以算法决策系统全生命周期为视角,算法的介入也在系统设计研发的数据准备和运算阶段、系统应用的决策与救济阶段引发了数据风险、算法风险、程序风险和问责风险等系统性风险。为了应对环境决策算法化的系统性风险,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以提升数据质量为中心进行制度设计,以发展可解释算法为目标进行技管结合,基于传统正当程序的数字化改造以及以算法的功能定位为界分标准等与之对应的场景化法律规制手段。
关键词:环境决策;算法化;系统性;数据;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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