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研究》2024年第4期要目

学术   2024-11-04 17:2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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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研究》2024年第4期要目

【主题研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引领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解决大党独有难题

周叶中

吹响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新号角

王伟国

在管党治党中把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统一起来

韩强

论党内法规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李忠

【党内法规基础理论】

1.何以最高: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创构史

王理万

2.“党的组织法规”与“党的组织建设法规”的概念混淆及厘清

刘思聪

【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3.从“国家构建主义”到“国家规划主义”

——理解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视角转换

丁轶、毛润禾

4.党的领导入法的政治性判断标准及其适用

向嘉晨

5.论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中党内法规的作用

陈光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6.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难题及其破解

向杨

【党内法规评注】

7.《监察法》第47条第3款(退回补充调查期间的监检衔接)评注

张诗瑶

【主题研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引领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特邀学者:周叶中(武汉大学)、王伟国(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韩强(北京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李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编者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我们应当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以引领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这就要求,我们要始终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如何通过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如何在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中把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统一起来,如何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进而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如何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全面作用于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而引领、规范、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等等,都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中提升党领导改革和管党治党水平的重大命题。基于此,本刊组织并邀请了党内法规学界诸位知名学者,围绕《决定》文本对上述议题进行理论阐释,以期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智识。


【党内法规基础理论】


1.何以最高: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创构史


作者:王理万(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新中国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创构,本质上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理论和建政学说的中国化实践。基于巴黎公社确立的社会主义建政原则、苏俄/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苏维埃和边区参议会的探索发展以及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华北人民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创制出新,“五四宪法”全面建构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制度体系。厘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性,需要释明四组关系:党的领导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人民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宪法的关系,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经由四组关系的对比和判断,方能确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何以最高”。基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创构史,可归纳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四点规范内涵:最高并非自足,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党领导人民建政和执政的政治机关;最高立基民主,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人民的政治一致性”的代表机关;最高但是有限,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旦完成制宪后就成为宪法之下的有限机关;最高兼容分工,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产生并监督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权源机关。


关键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党的领导;人民至上;根本法;议行合一


2.“党的组织法规”与“党的组织建设法规”的概念混淆及厘清


作者:刘思(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学院、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纪检监察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学术界对“党的组织法规”与“党的组织建设法规”两个概念存在认知混淆,通过对权威文献的考察,能够厘清二者的内涵与外延、共性与差异。从概念界定来看,“党的组织法规”是调整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产生、组成、职权职责和相互关系并规范党的象征标志及其使用的党内法规,而“党的组织建设法规”是调整干部、党员、公务员、人才四类群体与党组织之间的管理、培养和使用关系的党内法规。二者在体系层级、调整事项性质、规范对象三个层面存在区别,也表现出组织结构与制度实效的功能性耦合。由于政治话语惯性的演绎表达、词汇翻译的涵义变迁以及功能主义同规范主义的逻辑张力等原因,“党的组织法规”与“党的组织建设法规”存在概念混淆问题,而通过重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的分类标准,能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一种可行路径。


关键词:党内法规体系;党的组织法规;党的组织建设法规


【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3.从“国家构建主义”到“国家规划主义”

——理解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视角转换


作者:丁轶、毛润禾(辽宁大学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党如何领导法治建设方面,存在国家构建主义和国家规划主义两种理论视角。国家构建主义视角强调党政同构的国家意志对社会具有高度的支配性,表现为理性建构主义的总体思维、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导、自上而下的单向度塑造、国家主义的价值取向、法律工具主义的实践倾向和国家法中心主义立场。该视角固然承认国家和政府介入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容易忽视社会法治建设的恰当思路和方式。相比之下,国家规划主义将规划本身视为实现目标治理的一种必要手段,认为当下的法治建设围绕法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展开,通过党政间的耦合协同、中央与地方的联动、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赋权,实现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建设的双赢。作为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实践的理论概括,这一视角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新特点、新机制、新思路。总体而言,虽然国家规划主义视角相较于国家构建主义视角具有理论上的优越性,但并不表明当下的法治建设完美无缺。在现实中,既需有效解决法治建设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又要直面和研究数字社会和信息化时代的新挑战,从而实现国家规划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不断修正和升级。


关键词:国家构建主义;国家规划主义;法治建设规划;党的领导;党政关系


4.党的领导入法的政治性判断标准及其适用


作者:向嘉晨(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南通大学基地)


内容提要:党的领导入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客观要求。从百余年的制度演进历程看,党的领导入法在革命时期初显、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中不断调适、在新时代实现系统集成,政治性因素构成其发展演进的内在动因。政治性塑造了党的领导入法的范围,就党的领导入法的政治性判断标准而言,其以全局性要素、复杂性要素为强政治性构成要件,以非权力性要素、专业性要素为弱政治性构成要件。基于类型化思维,通过运用政治性判断标准对不同法律的政治性强弱程度进行甄别,可以厘定党的领导入法的三种范围类型,即强政治性范围、较强政治性范围、弱政治性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每一类党的领导入法范围的不同特性建构相应的审查基准,即强政治性范围的必需基准、较强政治性范围的选择基准、弱政治性范围的谦抑基准,有助于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实践的精细化发展。


关键词:党的领导入法;政治强度标准;类型化;审查基准


5.论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中党内法规的作用


作者:陈光(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党内法规是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规范依据。党内法规能够保障党对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导,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活动的基本依据,为国有企业治理法治化提供规范来源。实践中,党内法规通过规范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经由企业合规管理相关的具体制度以及嵌入法律等规范的方式作用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为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中党内法规的作用,需要处理好企业党组织活动与企业市场活动之间的关系,加强党内法规与政策法律等规范在分工基础上的协同,进而实现党内法规在国有企中的作用向治理效能转化。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6.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难题及其破解


作者:向杨(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是影响其履职尽责的重要因素,但要为地方党委常委会确定一个合适的规模并不容易。尽管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入常”职务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地方党委常委会在本地区承担属地责任,一方面,在尽责动力和问责压力的双重驱动下,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需要一个较大规模的常委会;另一方面,在受到内部运行成本和外部制度约束的双重影响下,又只能将常委会规模保持在较小的范围内。这种内在张力是地方党委常委会规模难题的症结所在。破解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难题,需要准确把握地方党委常委会的领导职责,清晰厘定地方党委常委会与地方党委全会、地方党代会的权责边界,不断提升上下级党委常委会关系的制度化水平。


关键词:地方党委常委会;组织规模;党的领导;属地责任


【党内法规评注】


7.《监察法》第47条第3款(退回补充调查期间的监检衔接)评注


作者:张诗瑶(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了监察调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衔接程序。该条款体现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共同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也反映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衔接协调过程中尚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关键问题。该问题既关涉如何平衡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能配置,又关涉相关案件的办理程序。在监察案件中,退回补充调查之后属于何种阶段尚不明确。其定性问题对办案方式选择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出现的特殊问题。目前,学界对此未形成通说,该问题尚有较大论证空间。


关键词: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法法衔接






《党内法规研究》(CN42-1925/D)是我国党内法规研究领域第一本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政治性、学术性、原创性、实践性相结合的基本理念,面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共党史党建学、法学、政治学、纪检监察学等一级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致力建设成为立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关注和研究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中的各类重大现实问题的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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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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