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军律师谈:造价鉴定现场勘验注意事项

文摘   其他   2024-04-16 11:23   上海  

前言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在确定当事人争议内容后,鉴定人一般都会组织现场勘验。一方面有利于鉴定人了解现场,总体上把握施工现状和施工范围,另一方面有利于鉴定人对双方争议形成心证或者当场制作勘验笔录形成有效证据。因此,现场勘验在造价鉴定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道程序。但是在不少造价鉴定中,现场勘验并未起到应有作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鉴定人在现场勘验之前对双方争议未能全面掌握,甚至很多争议在勘验之后当事人才提出;另一方面,案件当事人对现场勘验的准备不充分,不知道现场勘验的作用,只是盲目地跟着鉴定人的节奏走,导致本该提出的勘验重点没有提出。为此,笔者根据诉讼经验编制该文章,供读者参考。




一、编制勘验重点事项清单

诉讼(或仲裁,下同不再重复)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根据现有证据判断能否支持或反驳对方观点,如果缺乏证据或现有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不足以证明事实,或者对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高于己方证据,即证据处于己方不利状态时,当事人应考虑能否通过现场勘验获得证据,为此在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当考虑勘验重点,编制勘验重点事项清单。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在结算或者诉讼中,双方价款争议部分


区分结算争议部分和无争议部分,是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件重要内容,也是确定造价鉴定内容前提性工作。即使法院已经委托全面鉴定,当事人仍应区分结算造价的争议和无争议部分。
通过梳理造价争议部分的各方观点,研判现有证据,便能在总体上掌握哪些事实需要通过现场勘验得出结论,即编制总体上的勘验重点事项清单。
需要注意当事人的观点经常发生变化,也就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结算意见以及当事人自己的结算观点,经常发生变化。代理人应做好心理准备,根据当事人结算观点变化适当考虑是否调整勘验内容。


(二)合同约定按照竣工图结算但竣工图没有的部分


按照国家规定竣工图应当与实际做法一致,但是因为多方面原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在进行竣工图纸备案前,没有将所有变更在竣工图纸上显示,导致竣工图纸与实际做法不一致。因此,案件诉讼之前承包人有必要将竣工图纸内容与变价调整价款的内容进行一一对照,如果竣工图纸没有反映变更的,需要找设计变更图纸,或技术核定单,或发包人的变更指令等,如果什么变更文件都没有,或者虽然有变更文件但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是否实施了变更有异议的,应作为现场勘验重点。


(三)施工图纸没有明确做法的


现在大多数工程的施工图纸,都是对土建安装有较为详细的节点图纸,但是对于专业工程,例如精装修、景观、外墙装饰等往往设计深度不够,需要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深化,再由设计院出图。如此过程中的图纸反复变更或多次深化,会导致在进行诉讼时,施工图纸没有反映实际施工内容,而承包人自行做的深化图纸没有得到设计院及发包人的签认,发生争议。所以此部分应当作为现场勘验重点,通过现场勘验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内容。

(四)工程变更缺少完工确认单的


是指虽然承包人有发包人变更指令或者设计院的变更设计,但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按照变更实际实施有异议的,通过现场勘验确定承包人是否实施了变更。

(五)缺少业主书面变更指令但是现场确实已经施工的


按照法律规定承包人需要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但是项目实际实施中,不少变更是发包人口头指令引发的。为了证明承包人实际实施了变更,此部分应为现场勘验的重点。


(六)合同解除承包人遗漏材料设备


按照一般合同约定,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为项目定制或采购的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件,应当作为结算内容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相关价款。因此,承包人遗留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规格数量品牌等,承包人在起诉之前应当编制清单,现场勘验时作为勘验重点。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需要对现场遗留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保护,防止工程长期停工导致材料设备构配件品质降低。


(七)合同解除承包人为项目定制但是还没有运抵施工现场的设备构配件


按照一般合同合同约定,因发包人责任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项目定制的设备构配件等,虽然没有运抵施工现场,但是发包人仍需要为此向承包人支付费用。所以,此部分也为现场勘验的重点,只不过勘验工作是在设备构配件的加工厂进行而已。


(八)合同解除承包人为发包人做的临时设施、临时工程等


大多数情况下,临时设施不要根据实际工作量计量计价,而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取费,但是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临时设施已经做完但是分部分项工作量没有做完,因此诉讼时承包人可以按照实际投入向发包人主张临时设施差额费用。为此承包人需要向鉴定人说清楚临时设施工程有哪些,以及实际做法,并在现场勘验时一一说明。需要注意的是,临时设施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要编制方案的,方案中也有做法说明,承包人用方案还是用现场勘验,还是两者结合使用,需要承包人自行斟酌考量。


(九)施工图纸错误或者不完善,承包人按照规范施工的


施工图纸中的错漏普遍存在,承包人有时为了抢工期对图纸错误的直接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意图一边施工一边让设计院修改图纸,有时工程做完了或者停工了,变更图纸也没有最终确定。因此承包人按照规范施工的部分,因为没有设计依据,需要现场勘验。


(十)合同解除后的实际工作界面

主要包括实物量的工作界面和土方的工作界面。土方工程包括挖了多少土、填了多少土、短驳了多少土、外运了多少土等等。


二、现场勘验之前承包人要先行勘验
先行勘验的内容包括:

(一)确定能否勘验

因为施工项目竣工后,项目已经移交给使用人占有。还有的停工项目因为积水等原因,导致难以查看。因此,哪些地方能看,哪些地方不能看,承包人要心中有数。


(二)实际做法是否与主张做法一致


承包人诉讼主张的做法,很多是通过承包人工作人员回忆确定,但有时候回忆不一定准确和全面。同一类型的工作在实际施工时也未必采用同一做法。所以鉴定人勘查之前承包人先自行看一遍为宜。


(三)对于需要破坏性检查的,提前进行协调


如果鉴定需要对现有房屋、道路、装饰装修进行破坏,且建筑产权并非诉讼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人需要提前协调物业单位,争得物业单位同意,使勘验得以进行。


(四)提前准备勘验需要的工具


一般鉴定人自己会准备常用的鉴定工具,但是对于位置特殊的地方需要准备应对工具。例如光线不明的准备好手电筒,有积水的准备雨鞋,需要登高的准备好梯子等等。

三、勘验清单内容和鉴定人沟通


当确定勘验清单内容后,需要与鉴定人沟通,说明勘验重点和原因,确保鉴定人同意按照承包人的清单进行一一勘验。
如果需要补充勘验的,及时向鉴定人提出申请。如果鉴定人不同意补充勘验,且不进行补充勘验对承包人不利的,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补充勘验。

四、拒绝与造价鉴定无关的勘验工作


比如在造价鉴定现场勘验过程中,鉴定人会对承包人订制、采购的构配件的规格、型号、长度进行抽检,此时承包人需要与鉴定人沟通鉴定人对规格、型号、长度进行抽检的目的,如果鉴定人抽检的内容在图纸上有,且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或者承包人提供的构配件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承包人应拒绝鉴定人配合鉴定人的相关工作。因为,鉴定人的抽检工作已经超出了造价鉴定范围,而是在做质量鉴定,鉴定人工作超过法院委托的鉴定范围。

五、现场勘验要形成勘验笔录


承包人对勘验笔录要重视,如果认为笔录内容不属实的,需要在笔录中写清楚哪一部分内容不认可以及不认可的原因。
如果鉴定人没有形成勘验笔录,承包人可以提醒鉴定人。
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的,承包人可以提醒鉴定人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事实及原因。
鉴定笔录最好形成多份当事人签字的原件,如果不具备形成多份的情况,可以让鉴定人拍照之后微信发给当事人。当事人自行拍照是必须要做的工作。


六、停工项目勘验之前需要对质量进行修复


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发包人没有申请质量鉴定,但是承包人仍需要保证现场有良好的质量外观。例如:
不出现裸漏钢筋;
不出现锈蚀;
不出现严重的麻面或平整度不够;
不出现裂缝;
垃圾要清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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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军律师

ENR/建筑时报2017、2019、2021、2023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金牌讲师、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建设专业工程计价纠纷(诉讼类)金牌律师、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纠纷(诉讼类)金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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