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军律师谈:关于维修费用的质证方式

文摘   其他   2023-10-31 15:03   上海  

前言

工程竣工验收后,在项目保修期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如果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发包人自行修复或找第三方单位修复的,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支付维修费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承包人起诉发包人价款支付、发包人反诉承包人维修费用的情况。承包人一个价款支付诉请,可能引来发包人成百上千页证据材料的维修扣款反诉。本文主要探讨针对发包人反诉提出的众多的维修扣款事项,承包人应如何进行质证抗辩。


一、审查维修通知编制及发出的时间

如上文所述,保修责任应当是针对保修期间内发生的质量缺陷。如果发包人发现质量问题的时间在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可以主张质量问题属于施工中的质量问题,业已修复,此时可以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佐证承包人观点。如果发包人发现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之后、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可以主张因已超过保修责任期,承包人没有免费保修义务进行抗辩。


二、审查发包人的证据资料中是否有承包人的签收资料

一般认为,发包人通知维修是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的前提。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为“2017示范文本”)15.4.3条“修复通知”中规定:“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因此,对于没有维修通知资料的,承包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抗辩:一是质疑发包人发生质量问题的事实以及维修费用事实的真实性;二是维修通知是保修责任的前提,如果发包人没有发出维修通知就进行修复,属于发包人默认维修原因并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则不发生承包人免费维修的结果,更不发生承包人支付维修费用的结果。


三、审查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位是否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

承包人只在施工范围内施工所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对于不是承包人施工范围的部分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此处的承包范围包含发包人在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内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实施的工程。


四、审查是否是发包人指定分包原因发生质量问题

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承发包双方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即指定分包单位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最多承担过错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谓“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系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进行专业工程施工,如果是发包人直接与专业施工单位(行业内也有称其为“指定分包”的)签订专业施工合同施工的,应当由专业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即发包人应当向专业施工单位主张维修或赔偿,而非向总承包人主张。


五、审查是否是由设计问题导致的质量问题

上述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由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


如何区分是设计问题还是施工问题,关键点在于承包人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如果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仍然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即可推定为设计责任。反之,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发生质量问题,即可推定为施工责任。很少有鉴定单位或法院进行因果关系推导。


承包人进行抗辩的合同依据可参照《2017示范文本》15.4.2条“修复费用”的约定: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六、审查发包人修复费用的构成

审查发包人修复费用构成的目的是,确认发包人主张的维修费用是否都是为修复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责任的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


合同依据可参照《2017示范文本》15.4.4条“未能修复”的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将非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责任的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一并向承包人提出,此种情况在建设工程领域很常见,发包人常基于“营销”或者“售后”需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改变交付标准、提高项目品质,对外签订整改合同。当承发包双方发生争议后,便以质量缺陷需要维修的名义要求承包人支付所有整改费用。


七、审查发包人是否支付了维修费用

如果质量问题已经修复,且发包人支付了维修费用,发包人至少需要提供正式的维修合同、正式的结算书、完整的发票资料、完整的支付凭证。对于缺少上述内容的,承包人可以用发包人提供证据存在重大遗漏,不足以支撑实际维修费用金额等进行抗辩,对发包人主张的扣款金额不予认可。


八、审查发包人支付的维修费用金额是否合理

通过对发包人提供的证据中的维修合同及维修结算分析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的维修费用中的计价方式是否超过正常计价水平,分析发包人向承包人结算的工程量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以此否定承包人主张的维修费用的合理性。


九、对于已经维修的部分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

如出现质量问题后,承包人没有修复,发包人虽然做了修复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维修费用,此时发包人申请鉴定,承包人可以不予同意,理由是不具备鉴定条件。


十、以反诉请求为主线路进行质证

某些案件中,发包人关于维修费用的证据杂乱无章,在提供证据时并未将同一维修事项相关的“缺陷通知”“维修合同”“维修费用”放在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行举证,而是将所有“缺陷通知”合并后再将“维修合同”等材料合并一起提交,缺少内在的逻辑及关联性。此时,承包人可以先从反诉请求金额的构成入手,对发包人无序的证据进行有序及有逻辑的质证。


例如某案件发包人主张的反诉维修费用是由维修合同金额合计形成的,承包人可以将维修合同作为主线路,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每一份维修合同,进行质证:第一,维修通知是否收到;第二,发包人的维修通知是否在保修期内发出;第三,维修合同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扩大维修范围、提高维修品质等情况;第四,审查维修价格是否合理;第五,分析维修事项是否因承包人施工所引起;第六,维修费用是否实际支付。




REVIEW

「孙玉军律师谈」系列文章



孙玉军律师

ENR/建筑时报2017、2019、2021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建设专业工程计价纠纷(诉讼类)金牌律师。

Tel: 13661731937 

孙玉军律师谈工程

理论研究|实务分享

法律资讯|业界动态

孙玉军律师谈工程
孙玉军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并针对行业各类理论与实务问题精准研究,持续分享知识成果。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