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军律师谈:台风“贝碧嘉”后的损失补偿

文摘   教育   2024-09-19 08:43   中国  

前言

台风“贝碧嘉”强势来袭,深度影响浙江、上海、江苏等地,给在建工程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本文就以台风“贝碧嘉”为引子,与大家一同探讨不可抗力下的损失分摊问题。


一、研究合同


1.研究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原则上,台风构成不可抗力,除非合同中明确排除了台风构成不可抗力,否则可以将台风作为不可抗力事件。


2.研究不可抗力损失分摊。在大多数正式的施工合同文本中,都对不可抗力的损失分摊有明确约定。因此,在计算损失之前,应当仔细研究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


二、损失分摊原则


不可抗力的损失大致可分为发包人损失、承包人损失和停工损失,总体上遵循“谁的损失谁承担”原则。


1.发包人的损失包括永久工程损失、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损失以及发包人人员损失。之所以这样解释,是因为理论上在建工程中的永久工程和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权属归发包人。而未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由于未完成移交,权属仍归属承包人,其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的损失包括临时工程损失、用于临时工程的材料设备损失、承包人的施工机具损失以及承包人人员损失。之所以如此解释,是因为前述工程、人材机等归属于承包人。


3. 对于停工损失分摊,需看合同约定。例如 2017 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乙方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甲方承担,其他停工损失双方协商处理;2020 版示范文本则规定各自承担。显然,依据不同版本的示范文本,承包人在停工损失主张上有所不同,即按照2017版示范文本承包人可以就停工损失请求发包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按照2020版本承包人则很难向发包人主张。


三、如何请求补偿


1. 承包人的损失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应编制复工方案,向发包人阐述具体复工时间或复工条件。

2. 发包人的损失主要是维修、清理等工作。发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尽快对永久工程损失、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损失进行调查,并将损失情况告知发包人。若承包人有维修意向,需编制维修方案、申报维修费用,待发包人下发同意维修指令后进行修复。发包人的指令应清晰明确,若不清晰,可以按照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维修的情形处理。若承包人不同意维修,则应明确请发包人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同时,承包人在考虑是否对发包人损失进行维修时,一定要考虑发包人的价款支付能力和支付时间。

3. 关于停工损失,先按照不可抗力对工程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时间确定停工时间,再统计停工期间的损失构成和损失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申请补偿。

四、考虑保险因素


以上损失分摊未考虑保险因素。承包人可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以及发包人实际购买的险种和保险受益人等因素,向发包人主张不可抗力的损失补偿。


结语


在面对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损失时,明确合同约定、遵循损失分摊原则、掌握请求补偿方法以及考虑保险因素,有助于各方合理分担损失,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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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军律师

ENR/建筑时报2017、2019、2021、2023年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金牌讲师、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建设专业工程计价纠纷(诉讼类)金牌律师、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纠纷(诉讼类)金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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