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问题提出
有的公司,虽然是多股东,但是一个股东对其他股东有决定权,且其他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此时股东担保的效力如何?
三、审判实践
案例一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重庆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四
(2)法院裁判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之规定,前述昌盛新能源公司为昌盛太阳能科技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情形,因此原告虽未提供昌盛新能源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文件,也应当认定《保证合同》符合昌盛新能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三
(2)法院裁判要旨:凯风公司系汉中天盛商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汉中天盛商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又系被告汉文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凯风公司系汉文投公司全资控股的孙公司,汉文投公司和凯风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汉文投公司为其控制的孙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支付担保,无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没有机关决议,该支付担保也符合汉文投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担保。
四、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中的“全资子公司”应当包括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公司。即公司为其间接持有公司100%股权的公司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REVIEW
「孙玉军律师谈」系列文章
孙玉军律师
ENR/建筑时报2017、2019、2021、2023年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金牌讲师、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建设专业工程计价纠纷(诉讼类)金牌律师、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纠纷(诉讼类)金牌律师。
Tel: 13661731937
孙玉军律师谈工程
理论研究|实务分享
法律资讯|业界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