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军律师谈:依法招标与企业内部招标的区别

文摘   2023-08-16 12:00   上海  

一、法律依据不同

依法招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就是依法招标行为,受法律调整,接受公众监督;企业内部招标,是企业内部选择合作单位的方式,内部招标依据企业制度,受企业和董监会监督


二、招标方式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1款: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综合以上,依法招标的招标方式和公示方式均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自行决定。但是内部招标则无上述要求。


三、开标评标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综合以上,依法招标的开标要绝对公平,接受所有投标人监督;依法招标评标工作并非由招标人进行,而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聘任的专家进行。企业内部招标程序由企业自己决定。


四、中标结果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综合以上,依法招标项目招标人无权左右评标结果,在确定中标人后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且施工合同内容不得与招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冲突。但是企业内部招标,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依然可以与投标人再次磋商价格。


五、法律监督不同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合以上,依法招标项目绝对禁止出现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也绝对禁止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六、交易平台不同

依法招标项目应当在交易平台交易。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资、体育、知识产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交易平台建设,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八条规定: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列入交易目录。列入交易目录的事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议事协调机制审定后公布实施。交易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起方、代理机构对已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综合以上,依法招标必须在政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是企业内部招标的交易平台由企业或其股东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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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军律师

ENR/建筑时报2017、2019、2021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建设专业工程计价纠纷(诉讼类)金牌律师。

Tel: 1366173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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