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管辖适用的优先性: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应按照保险合同确定相关专门管辖法院,而非按照基础性交通事故案由确定管辖

文摘   2024-12-31 22:02   重庆  

一、事情起因
     在未设置相关专门法院的前提下,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代偿后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应该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法院;此时,如果是交强险纠纷,则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逻辑基础是法定的债权转让。而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债权转让之前的管辖规则,约束受让人。
     但在相关专门法院设立时,将不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确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而是以主体论,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将有相关金融法院管辖。
      两种情况相比较,在未设置相关专门法院的前提下,交通事故和保险代位求尝权两个纠纷将在一个法院审理。但在设置相关金融法院时,则两个纠纷,将由两个法院管辖。
二、我国专门法院设置情况导致的管辖规则的改变
我国除设立地方法院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等专门法院。这些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
这种设置,导致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划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某一案件要么归普通法院管辖,要么归专门法院管辖。
尽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并未出现专门管辖的概念,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设立相关金融法院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使用了专门管辖。
但现有的专门法院,并未形成统一的专业化规则.
比如,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既不是案件类型的专业化,也不是纠纷主体的特殊性,而是因为纠纷发生在互联网空间而已。
但金融法院的管辖,基本是围绕主体的特殊性展开。
实际上,专门法院的设立,对现有的管辖体系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现有的管辖规则,尤其是管辖中的几个核心概念,比如地域管辖、集中管辖等, 均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概念。在普通法院体系与行政区划对应的前提下,相关概念,相关管辖,不会出现重叠交叉的问题。但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体系下的概念,利用普通法院体系的概念不仅无法周延的表述,同时也会因为专门法院和普通法院地域的重叠性,导致管辖规则的冲突。
实际上,笔者认为,专门管辖与普通法院体系关系存在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其一定面临管辖区的重叠。或者说,普通法院体系和专门法院体系共用一个管辖区,必然导致管辖的冲突。
但两者相比,专门法院管辖和普通法院体系管辖属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在两者之间出现冲突时,优先适用专门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8〕14号)(已被修改)
最高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1〕9号)(2021年修正)
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实施细则(沪高法〔2022〕195号,2022年3月11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2〕20号,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答记者问(2022年12月20日公布)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2020年修正):本条是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的规定
入库案例 I 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管辖从属性)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担保纠纷案件主管和管辖的规定(从属性限制适用)
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本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例外(被告就原告)的规定(2023年修正)
民诉法第二十二条:本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规定(2023年修正)
最高法院 I 管辖 I 担保追偿权管辖规则集锦
人民法院报 I 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中管辖规则的确立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条是关于被转让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的规定(202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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