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保险说】员工意外险中,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署的免赔协议难对该请求权产生影响(合同相对性和利他合同)

文摘   2025-01-05 00:45   重庆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特有的概念。财产保险中并不存在受益人的概念,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其享有权利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向其转让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而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由上可知,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请求权,来源于本属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即被保险人是本位的受益人,或者是第一顺位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是保险金请求权的权利本源(权利本位)。换言之,非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的,均来源于受益人的请求权转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和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与生命。
不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投保人也可以指定受益人,但该指定应当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的指定可以解释为建议权,但决定权仍然归属于被保险人。因为受益人有可能为了获取保险金从而对被保险人实施加害行为,这是一种道德风险。

司法实务中,员工意外险最为普遍。可能出现雇主利用强势地位,迫使雇员作出同意雇主为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并且据此指定雇主为受益人,实际上,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代价使自己获得保险金的现象屡见不鲜。故保险法第39条明确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即使如此,也不能在根本上避免上述道德风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还可能出现以下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较为隐蔽,司法实务尤其需要注意。

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投保人的雇主与保险人签署先行部分赔偿或者免予赔偿的协议,该协议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认可,存在可能间接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形。
该种情形表面看似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甚至有些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应该提起撤销权之诉。但笔者认为,被保险人无须受此困扰。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此时保险法律关系只发生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雇主尽管是投保人,但其非该保险金请求权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其与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与受益人无关。投保人投保后就成为保险金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为被保险人设定义务,上述相关协议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即使有类似的情形发生,被保险人仍然没有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必要,甚至可以对上述协议置之不理。如果保险人在理赔诉讼中提出上述协议,自然不会产生对被保险人的约束力。

第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投保人的雇主先少赔偿,然后接受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债权转让)成为新的受益人,以此获得更多的赔偿。
该种情形表面上看,是雇主投保人及时赔偿,避免理赔的繁琐,有利于达成较好的社会效果。但要避免一个问题,如雇主投保人赔偿雇员10万元,但作为保险金请求权受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20万赔偿,从中获利10万元。
尽管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但民法典鼓励债权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也变成一种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法司法解释3第13条明确规定,该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
如何避免雇主先赔偿再成为受益人从而成为保险获利者。就成为司法实践的关键。
实际上,对于超出部分,民法典提供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路径。如果选择无效论,其逻辑基础是违反民法典第153条关于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规定,以及违反民法典第146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如果选择可撤销论,其逻辑基础是违反民法典第147条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的规定、民法典第150条关于胁迫的规定、民法典第151条关于显示公平的规定。但可撤销需要依利害关系人申请,而且受民法典第152条民法典第541条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间的影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有所欠缺。
实际上,雇主先少赔偿再成为受益人从而成为保险获利者,本质上是对保险法第39条禁止雇主投保人成为受益人的变现规避,这是对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因此,按照民法典第146条或者民法典第153条职权审查认定该种情形无效最为妥当。
除此之外,在诉讼程序诉讼构造方面,在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雇主投保人时,可以考虑必要共同诉讼构造。将被保险人追加到诉讼中来,只要能够保障被保险人的知情权、辩论权,无论其诉讼地位如何,均不影响事实认定。在这个诉讼过程中,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价格并不应该成为审查的焦点,该案可能的赔付价格和投保人雇主已经赔偿的价格是否会存在较大差异,才是问题的关键。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从上可知,
受益人具有以下法律地位和特征:
第一,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发生给付纠纷,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得到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这一特征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第三,受益人无偿享受保险利益,受益人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也无权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
第四,受益人权利的行使时间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受益权随之消灭;如果受益人为牟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其受益权即被剥夺。
由上可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受益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署先行部分赔偿或者免予赔偿协议的,由于投保人不是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不与认可时无须对上述协议单独提起撤销之诉,可在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中一并处理即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2007年5月18日 京高法发[2007]168号)

      第30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仅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依约或法律规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以及是否属于免责范围无法确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渝高法〔2010〕101号,2010年4月7日)

(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确定问题

会议认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权益保障的直接对象。受益人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合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才享有保险金受益权。受益人是数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山东高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10、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是投保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人未向其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8保险说】I 人身保险之意外伤害险的给付比例条款(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宜认定为免责条款
专门管辖适用的优先性: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应按照保险合同确定相关专门管辖法院,而非按照基础性交通事故案由确定管辖
入库案例 I 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予以赔付
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转化问题(事故原因分析)
典型案例 I 一般情况,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条款第10条“其他相关费用”,除非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此时,鉴定费宜由保险人负担。

保险法第十八条(2015年修正):本条是关于保险合同内容的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2015年修正):本条是关于受益人指定权属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本条是对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的规定(法释〔2015〕21号,2020年修正)
保险法保险合同全文(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保险法第二章)

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全文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全文(法释[2009]12号,09年10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2021年1月1日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5〕21号,2020年修正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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