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以及内审制度,以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同时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量化部分监管指标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由于缺少直属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用人和公司运营与治理结构方面,皆由公司股东会引导,董事会决议,甚至在一些小规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更出现老板一人决策的现象。
担保机构审批注册后,应向行业指导部门申请等级审查自身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等,取得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由此可见,出于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以及便于监管部门对该类公司的有效监管考虑,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可控经营不仅提出的指引,同时也提出具体量化的法定要求。
而在缺乏有关部门指导与监管下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需要把握公司在不触犯法律的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缩紧了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反而有了更大的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