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本条是关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第522条利他合同)

文摘   2025-01-04 12:38   重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释义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或者为第三人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合同的第三人亦称受益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生活中可多见。例如,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应具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两项特别要件: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未取得请求权,则不是真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多是合同履行地点为第三人处。例如,汇款人通过邮局向第三人汇款,收款人即直接取得请求邮局交付汇款的权利。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不是以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为成立要件。

  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按照约定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赔偿损失;第三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债务人瑕疵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承担瑕疵履行责任,第三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瑕疵履行责任。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以对抗第三人。例如,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不向其履行。在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虽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可以行使一般债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第三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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