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他费用,出现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债务人综合用资成本部分。此时,债权人往往通过咨询费、服务费等形式,隐蔽性的增加了债务人的用资成本,甚至是突破了法定利率上限。
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利率综合不得超过4被LPR。
在保险纠纷中,也涉及到其他费用问题,此时,讨论的是其他费用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也就是保险责任的范围问题。
只是,不同保险法律法规的规范中,语言略有差异而已。保险法第64条使用的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法第66条使用的是“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使用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在具体的纠纷中,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勘验和评估鉴定费用、鉴定费、公估费等。
实际上,费用应该是由相关义务主体负担。在保险法基本理论中,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是保险人理赔工作的一部分,是其法定义务,同时被保险人提供协助。因此,保险法第64条规定,该部分费用由保险人负担是合理的。
而当上述纠纷涉诉时,相关诉讼费用,以及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鉴定等费用,也属于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费用,也应该有保险人负担(保险法第66条)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第66条允许对相关费用进行约定,不再单一的要求由保险人负担。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也将其他费用作为保险人免除责任部分。只是,需要强调的,保险公司以此抗辩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该部分的明确说明义务。(典型案例 I 一般情况,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条款第10条“其他相关费用”,除非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此时,鉴定费宜由保险人负担。)
与此同时,贵州高院某案例认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没有调查的义务,但被保险人的协助有利于提高理赔的效率、降低理赔的成本。因此,该条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一般应包括勘验和评估鉴定费用。如果受害方经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但是经鉴定已经达到伤残等级,伤残鉴定费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全文(法释[2009]12号,09年10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2021年1月1日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5〕21号,2020年修正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