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3%的普票。普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入账时,增值税额与货款一并计入初始入库成本。
2、简易计税3%增值税专票。以发票记载货款金额为基础,按9%税率进行抵扣。
3、一般纳税人13%的专票。按发票记载的增值税税额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
4、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收购价格作为基数,按9%税率作为进项税扣除。
5、农贸市场免税发票。农贸市场的免税发票,发票记载增值税税额为零,无法作为进项税进行扣除。
情形一: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税率3%)
例1: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以销售、加工农产品为主业,2023年8月从农产品经销商(小规模)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款1万,增值税款0.03万。农产品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XX产品 10300
贷:银行存款 10300
说明:实际农产品的账务处理中,开具普票对于收货方税款损失极大,基本不会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售卖农产品。
情形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
计算进项税= 价税合计(发票价格)÷(1+3%)×9%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以销售、加工农产品为主业,2023年8月从农产品经销商(小规模)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1万,增值税款0.03万。农产品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本次购买进项税
进项税额=10300÷(1+3%)×9%=900元
2、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xx 9400 (1030-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
贷:银行存款 10300
情形三:获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3: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份从乙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非免税农产品,货款10万,增值税款1.3万。农产品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情形四: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例4: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2号份从自然人购买农产品,支付货款10万,当日去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进项税
进项税=收购价×9%=10万×9=9000
2、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9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情形五:农贸市场开具的免税发票
例5:乙餐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8月份从农贸市场处进货货款10万,农贸市场对其开具免增值税发票,乙餐饮企业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说明:免税增值税发票,由于没有增值税,只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对增值税税费减少无作用。
1、直接销售农产品
直接销售农产品的进项税扣除,按照销量来,通过差额法来计算可抵扣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
例6:甲企业以销售农产品为主业,销售农产品适用9%税率。7月份收购农产品8吨,共价款10万,销售农产品4吨,价款15万。7月初无库存,产品损耗率20%。计算甲企业7月份应交增值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4÷(1-20%)×(100000÷8)×9%=5625
当期销项税额=15×9%=13500
当期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3500-5625=7,875
2、农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加工企业
农产品加工后,生产出的商品,农产品并不构成新产品的实体。其农产品需要按消耗量来确认可抵扣增值税金额,计算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