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水电费分为直接从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购买与物业公司(房东)转售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账务处理十分简单。水电根据使用情景记入“办公费”、“生产成本”。第二种情况,涉及转售方与承租方两方面的账务处理。转售部分的水电费,转售方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承租方根据发票入账成本或费用。转售方根据差额或全额确认收入。
一、关于“水电费”发票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取得“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不区分办公用电、还是生产用电,都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但在实际业务中,不要说进项税税,就是水电费作为税前扣除依据都很难。其原因在于,电网开票机制所至。在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能开具房屋主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商业企业的办公场所,都是租赁而来,所使用房屋并不在企业名下,这样导致用电企业无法直接开具用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想要用电单位想要用电增值税发票,还需要房东去开具增值税转售发票。这种操作十分繁琐,一般企业用电金额又不大,所有大部分企业不会去找房东追要发票或凭证。
二、直接从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购买水电的账务处理
直接从电力公司购买水电,企业可以从电力公司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当月消耗量计量。管理部门计管理费;销售部门计销售费用,生产部门计制造费。分录如来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销售费用-办公费
制造费用—电费
贷:银行存款
三、多家企业公用一个电表
这在创业型公司比较常见,多企业合用一个对外电表,获取的水电费发票只有房东或第一承租人。这时需要把当期用电总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如下图
例1:甲公司为创业型公司,2023年5月1日实际用电量100元,创业中心用电1000元,并取得1000元电费发票,税额30元。除去自身用电500元外,其他均属于其他企业用电,创业中心使用分割单,将电费分摊至各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1、创业中心账务
借:管理费用—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
其他应收款 515
贷:银行存款1030
2、甲公司分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103(小规模无进项税,全额计入管理费)
贷:应付账款 103
说明:创业中心增值税只能抵扣属于自己的部分,而甲公司即使是一般纳税人也不能抵扣分割过来的进项税发票。分割单只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不能用来抵扣增值税。
四、转售用电的账务处理。(转售方)
转售电费,接收方只要有发票即可入账,没有发票有分割单也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转售方根据是否开具全额发票有两种处理方式。
1、、向承租方开全额发票
向承租方开具全额发票,即根据承租方的用电情况,根据与承租方事先约好的电费价格(一般比直接购买电费高),向承租方开具13%的电费发票。作为转售方,电力公司开具的进项税发票依然可以全额抵扣,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承租方上交金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本企业上交电力公司金额)
贷:银行存款
2、向承租方开差额发票
很多出租人(转售方),并不具备转售水电资格。这时转售水电不能全额确认收入,而是需要差额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 3% 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①、上交水电费时
借:管理费用等(自用)
其他应收款(租户 应承担的水电费)
其他业务收入(租户交费与上交电力公司之间的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 同时转出用户电费的进项税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③、收取租户水电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租户 应承担的水电费)
其他业务收入(电费赚取租户的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赚取差额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