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的质保金,指的是建设工程上的“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该资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标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的情况,其用途是特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质保金能够明确为质量保修金,那么司法处理就比较简单,即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如果质保期或保修期届满,标的物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那么付款义务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其给付相应款项。
也就是说,“质保金”虽然甲方会延后给付,甚至不能全部给付。但其作为工程收入,在工程完工后即视作支付给施工方。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税务与账务都应当计入工程价款处理。
“质保金”在工程结束后即产生,基本上合同都会有明确约定金额为工程款的比例,(一般为3~5%)与“质保金”质保期限。甲方会在支付尾款时直接扣除。双方分录如下:
1、甲方支付工程尾款
借: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质保金
2、施工方产生质保金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质保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涉水问题1(增值税):质保金我们可以理解为,甲方已经支付给施工方,施工方为了对甲方工程后续维修和质量负责,再将工程款一部分抵押给甲方。事务中,虽然甲方未支付“质保金”,但该资金名义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施工费应当就包含“质保金”在内的所有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
涉税问题2(所得税):质保金所得税与增值税一样,在未发生质保维修时施工方需要将未收到的质保金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全额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2、部分返还
借:银行存款(实际额)
营业外支出—违约金(被扣额)
贷:其他应收款—质保金
说明1:被扣的“质保金”只能入账“营业外支出”吗?
质保金之所以入账“营业外支出”,是建立在工程质保期间的维修成本是施工企业承担的基础上(这也是大部分工程合同的情形)。由于施工企业已经承担了维修成本,质保金再被扣,只能说明甲方对工程质量不满意,视作施工企业未能依合同履约而被扣款,所以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而如果被扣款原因发生变化,如质保期维修由甲方自己进行,而维修支出从质保金扣除。则扣款项应计入“销售费用”。如果因甲方破产而损失的质保金,则计入“信用减值损失”。
说明2:“质保金”被扣部分,甲方不给开具发票怎么办?
因质量问题而扣的“质保金”,本身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可能开具发票。施工方可以根据银行汇款凭证、收据、施工合同作为凭证入账。施工企业开具工程发票时也不能减除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