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适发(2020)1号文《关于发布高风险货运固定翼无人机系统适航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 HY.1459 条 无人机机载飞行记录器 | CCAR-2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 第23.2560条 飞行数据记录器 |
(a)如果需要,民用航空运行规则所要求的每一飞行记录器的安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 (a)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所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安装,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1)飞机记录器应获得空速、高度和航向数据。数据的来源符合第 HY.1349 条、第 HY.1351 条 和第 HY.1353 条中相应的精度要求; | (1)从满足本规定第23.2500条的飞机级系统要求和功能的 数据源,获取空速、高度和方向数据; |
(2)采集垂直加速度数据的传感器应刚性固定; | (2)垂直加速度传感器应当刚性固定,其纵向位置应在批准的飞机重心范围之内,或者在这些限制向前或者向后距离不超过25%飞机平均气动弦长的范围内; |
(3)其供电应来自对飞行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 负载的供电; | (3)(i)其供电应当来自对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且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者应急负载的供电; (ii)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其供电,且不危及飞机的应急操作. |
(4)应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存储介质的数据记录是否正常; | (4)应当备有音响或者目视手段,用于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存储介质的数据记录是否正常; |
(5)除了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单独供电的记录器外,应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 击后 10 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停止抹除装置的功能。 | (5)除仅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单独供电的记录器外,应当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同时停止各抹除装置的功能; |
(6)记录时间基准参考信号。例如,GPS 时间信号可以用于此目的。 | (6)记录器外部任何单一的电气失效不能使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飞行数据记录器都不工作; |
(7)当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飞行数据记录器都需要的时候,飞行数据记录器要在一个与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分开的容器里.如果只用来符合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单元.如果一个组合单元作为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安装,用来符合本规定第23.2555条(e)款(2)项要求,则另一个组合单元应当符合本飞行数据记录器要求. | |
(b)每个非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撞损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 火而毁坏记录器的概率减至最小。 | (b)每个非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应当能将撞损冲击导致的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器的概率减至最小.为满足这一要求,该容器应当尽可能靠后安装,但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外,且不得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位置. |
(c)必须确定飞行记录器的位置、空速、高度、姿态、航向和发动机参数数据读数同无人 机地面控制站上显示的相应读数(考虑修正系数)之间的相应关系。 | (c)应当建立飞行数据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与第一名驾驶员仪表上的相应读数(考虑修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应当能覆盖飞机运行的空速范围、高度限制范围和360度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
(d)每个记录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d)每个记录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 | (1)外观为鲜橙色或者鲜黄色; |
(2)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 (2)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
(3)当运行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连接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 撞损冲出时不大可能分离; | (3)当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有要求时,在容器上或者贴近容器处装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 |
(4)记录时长必须保证能够对一个任务架次的飞行数据进行完整记录; | |
(e)应对无人机的任何新颖或独特的设计或使用特性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有专用参数必 须记录在飞行记录器上,以增加或代替现有要求。 | (e)应当对飞机任何新颖独特的设计或者使用特性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有专用参数必须记录在飞行数据记录器上,以增加或者代替现有要求. |
对于多旋翼构型无人机,则可参照CCAR-27部《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中对于记录器的相关要求。
第27.1459条 飞行记录器
(a)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飞行记录器的安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从满足本规章的第27.1323条、第27.1325条及第27.1327 条中适用精度要求的信号源,获取空速、高度和航向数据;
(为方便阅读,将文中引用条款抄录)
第27.1323条 空速指示系统
(a)每个空速指示仪表必须加以校准,在施加相应的总压和静 压时以尽可能小的仪表校准误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标准大气下);
(b)空速指示系统必须在前飞速度等于或大于37.04千米/小 时(20节)的飞行中进行校准;
(c)在每一前飞速度超过爬升速度的80%时,在海平面标准 大气下,空速指示器必须指示真空速,其允许安装误差不得超过下 列规定中的大者: (1)校准空速的±3%; (2)9.26千米/小时(5节).
第27.1325条 静压系统
(a)每个带大气静压膜盒的仪表,其静压孔在受到旋翼航空器 的速度、窗口开闭、气流变化和湿气或其他外来物影响下不得严重 地影响仪表的精度;
(b)每个静压孔的设计和位置必须使当旋翼航空器遇到结冰条件时,静压系统内的空气压力和真实的外界大气静压之间的相 互关系不变.为了符合这个要求,可以采用防冰装置或备用静压 源.如果接通备用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与接通主静压系统的高 度表读数差值大于15米(50英尺)时,则必须提供备用静压系统的修正卡.
(c)除本条(d)规定的情况外,如果静压系统包括有主静压源和备用静压源,则静压源选择装置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选用任一静压源时,另一个静压源断开;
(2)两个静压源不能同时断开.
(d)对于非增压旋翼航空器,如果能用演示表明,在选用任一静压源时,静压系统的校准不会因另一静压源的通断而变化,则本 条(c)(1)的规定不适用.
第27.1327条 磁航向指示器
(a)除本条(b)所规定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磁航向指示器必须安装成使其精度不受旋翼航空器 振动或磁场的严重影响;
(2)经校正后的偏差,平飞时在任何航向上均不得大于10°.
(b)如果安装了在平飞时的任一航向上的偏差均不大于10° 的稳定磁航向指示器或陀螺航向指示器,则非稳定的磁航向指示器在使用电加温风挡玻璃一类用电系统时的偏差可以大于10°, 但对超过10°的非稳定磁航向指示器的偏差必须按第27.1547条 (c)的规定设置标牌.
(2)垂直加速度传感器应刚性固定,其纵向位置应安装在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重心限制范围之内;
(3)(i)其供电应取自对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ii)尽可能长时间的保持电力,又不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应急操作.
(4)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存储介质 的数据记录是否正常;
(5)除仅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单独供电的记录器外,应 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撞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 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同时停止各抹除装置的功能.
(6)无论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式飞行数据记录器是安装在独立的盒子内还是组合单元内,任何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飞行数据记录器都停止工作.
(b)每个非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
(c)应确定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与正驾驶员仪 表上相应读数(考虑校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必须覆盖 航空器运行的空速范围、高度限制范围和360度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d)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当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连接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坠撞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
(e)当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要求同时具有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时,只要符合本条中的其它要求和本规章中关于驾驶舱录音机的需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单元。
二、不同运行规章对记录器相关要求
第 135.59 条 记录设备
(a)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按照本章新投入运行的航空器 应当至少安装一套符合下列要求的飞行记录器:
(1)一个符合局方规定的记录参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对飞机,记录时间不少于25 小时。对于直升机,记录时间不少于 10 小时。
(2)一个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并且记录时间不少于 2 小时。
(b)在符合所有记录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安装一套组合式飞行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方式,来分别替代独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和独立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c)对于使用数据链通信的航空器,其飞行记录器上应当记录与驾驶舱话音记录持续时间相同的所有发送和接收的数据链通信信息,并且与所记录的驾驶舱语音相互关联。
第 91.209 条 记录设备
(a)任何运输类飞机或者运输类直升机应当至少安装符合下列 要求的记录设备:
(1)一个符合局方规定的记录参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并 且对飞机飞行的记录时间不少于 25 小时,对直升机飞行的记录时 间不少于 10 小时;(2)一个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并且除本条(a)款(3)项的情况外记 录时间不少于 2 小时。
(3)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对于首次颁发适航证且最大审定起 飞重量超过 27000 千克的飞机,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记录时间应 当不少于 25 小时。
(b)在符合所有记录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安装两套组合式 飞行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方式,来分别 替代独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和独立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c)对于任何使用数据链通信的航空器,其飞行记录器上应当 记录与驾驶舱话音记录持续时间相同的所有发送和接收的数据链 通信信息,并且应当与所记录的驾驶舱语音相互关联。
针对记录设备,有具体的技术标准规定,例如:
CTSO-C197《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
CTSO-C124c《飞行数据记录器》
后文继续探讨……
前文链接:无人机对飞行记录设备的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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