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劣汰”---民航局《基于运行安全评估的通航企业暂停和退出机制》征求意见!
学术
2023-05-24 18:17
山东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相关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3年6月3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fs_report@caac.gov.cn。联系电话:010-64091403基于运行安全评估的通航企业
暂停和退出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2023年全国民航航空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加强以风险预控为核心的通航本质安全管理,结合我国通航企业运行实际,决定建立基于运行安全评估的通航企业暂停和退出机制,具体如下:通过对通航企业安全运行能力的检查和评估,指导地区管理局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通航运行活动,引导行业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通航运行环境,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监管要求,为市场资源配置优化提供参考,促进通航企业持续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在日常持续监督检查、年度安全运行监察,以及其他行政检查中,应当加强对通航企业安全运行能力的评估,指导通航企业持续提高运行和保障效能,促进企业安全水平提升。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其中,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人员资质能力、航空器适航维修,以及安全运行保障无法满足规章符合性要求等安全隐患,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责令立即排除;其中,对于参照《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局发明电〔2023〕912号)判断为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其他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暂停运行;相应安全隐患排除后,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相应运行。
- 2. 对于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照相应民航管理规章暂停相应运行种类;恢复运行前,应当至少提前7天提出申请,并在此期间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经检查认为其具备安全运行能力时,方可恢复相应运行种类:
(1) CCAR-135部运营人连续间断定期载客运行达30天;连续间断载货运行、不定期载客运行或者长途空中游览飞行运行达90天;连续间断短途空中游览飞行运行超过1年;(2) CCAR-136部运营人连续间断某种运行超过1年;(3) 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连续间断训练运行超过1年。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变更相应经营许可范围,缩减对应经营项目:- 1. 企业因经营项目无对应运行合格审定资质,或不持续符合载客、载人类经营许可条件,申请变更经营项目的;
- 1. 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再符合相应运营人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颁发条件时,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撤销相应合格证。
- 2. 对于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规则》《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规定,应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1) 不持续满足经营许可条件,经90天整改期仍未满足经营许可颁发条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证;(2) 连续12个月未运营或连续两年未按规章要求报送年度报告,经局方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对企业开展检查,企业仍未能提供其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证明材料的,可认定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地区管理局公告公示无异议后,撤销其经营许可证。i. 局方在1个月内,向通航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拨打电话、或发送提示告知信息、或发送电子邮件3次及以上(每次至少间隔1周,每次至少采取两种沟通手段),但未能有效沟通联系,且后续1个月内企业未主动与局方取得有效联系的;ii. 局方赴企业注册办公地址开展检查,并确认办公地点改做他用;或在1个月内,2次以上赴企业注册办公地址均无法核实办公地点是否被改做他用的。- 3. 对于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吊销相应合格证和经营许可证,且通航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通航企业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民航企业主要负责人:
(1) 参照《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判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其他安全隐患时,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2) 经暂停运行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3)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4) 拒不执行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暂停运行整顿决定的。1.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应当注销相应合格证:(1)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有效期满未按照CCAR-141部第141.29条实施更新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2)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因破产、解散等原因或主动申请终止法人资格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一) 当出现需要整改和处罚的情形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下发整改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通知书,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或者接受行政处罚。(二) 当出现需要暂停运行的情形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民航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FSOP系统)相应运行规范管理进行“暂停运行”操作,同时更新合格证信息公开清单运行状态;(三) 当出现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形时,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进行“变更经营项目”操作,同时暂停企业在系统中相应飞行作业备案功能;(四) 当出现需要撤销或者吊销合格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下发撤销或者吊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FSOP系统、通用航空管理系统进行“注销”操作,同时备注撤销原因;(五) 当出现需要注销合格证、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况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FSOP系统、通用航空管理系统进行“注销”操作,同时备注注销原因。(一)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通航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官网予以公示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运行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二)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在贯彻落实本文件要求的过程中,如遇其他涉及行政许可管理的特殊情况,请及时向民航局相关业务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