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航材》征求意见稿!航材检验人员必须有维修执照

学术   科技   2023-06-11 18:04   山东  
近日民航局关于《合格的航材》咨询通告征求意见,这是该文件第四次修订,上次修订是在2020年初,从这一点也能看出局方对于航材管理的重视。此次修订文件直接以文档修订版的方式发布(见图1),可以直观体现修订前后的变化,必须给局方点赞!
图1:修订版模式发布,直观体现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有几处明显的变化:
1、对于航材如何检验,明确要求检验人员必须拥有民航维修人员执照;
2、删除了部分拆解件使用范围的限制;
3、航材分销章节前移。

1、说明

航空器的维修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航材的使用问题。使用合格的航材对保证航空安全和维护航空运营人的合法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
合格的航材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属性,第一是合法性,即应当具备完整、 有效的合格证明文件表明符合民航法规中关于适航性的规定;第二是确保在储存、运输过程中有效保持适航性状况。另外,为防止非法航材在航空器维修中使用,各民航当局都对航材的可追溯性提出要求。

2、合格的航材的范围

合格的航材包括民航局批准的生产制造系统生产的经民航局批准的部件、民航局认可的部件、标准件及原材料等。

民航局批准的生产制造系统

指根据 CCAR-21 部批准的生产系统, 包括: 
(1)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持有人; 
(2)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持有人;
(3)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 
(4)生产许可证(PC)持有人。

民航局批准的部件:

指根据 CCAR-21 部或 CCAR-145 部,在民航局批准的生产系统制造的或在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的,并符合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部件。

民航局认可的部件

指下述认可的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零部件: 
(1)根据 CCAR-21 部及双边适航协议认可的其他民航局批准的 生产制造体系生产的零部件; 
(2)根据 CCAR-145 部及有关维修合作安排或协议认可的其他民 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的零部件; 
(3)在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明确的索赔期内按照指定方式进行的索赔修理,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导致需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执行强制性修理或者改装的零部件; 
(4)航空器制造厂家确定的标准件(如螺母和螺栓); 
(5)航空运营人根据民航局批准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维修的零部件; 
(6)其他民航局规定的情况。

标准件

指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件,包括其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

原材料

指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于按照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的加工或辅助加工的材料。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

3、关于航材分销商及航材分销

航材分销商,不同于航材供应商,指以自身名义从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或其他航材供应商购买航空器部件或原材料,再销售给其他人的单位或个人。
他们不是航材的源头,但在流动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同样关系着航材的安全。航材分销商必须获得民航局认可的行业协会组织专业认证。这里的行业协会即是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此机构负责航材分销商资格评审工作。

航材分销一般应当由航材分销商向航材供应商直接采购航材,再向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分销。分销航材时,除提供适用于供应商的文件外,还应当向采购方提供能够追溯到航材供应商的发货单、发票或其他供货证明等文件。

关于多级分销

对于多级分销的情况,即航材分销商从其他航材分销商采购航材, 再向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分销航材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各级分销商均应当为民航局认可的行业协会组织专业认证的 航材分销商; 
(2)每级分销时,除提供符合本文件第 6 段要求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证明采购来源的发货单、发票或其他供货证明等文件。

关于航材拆开分销

在符合以下条件下,航材分销商可以对仅有一个合格证件的一批航材拆开分销: 
(1)航材分销商保存原始合格证件,向采购方提供原始合格证件 的复印件加盖航材分销商的分销控制印章; 
(2)航材分销商对拆开分销的航材建立并保存了清晰的分销档案。 
注:如多级分销,下级航材分销商保存的原始合格证件应当为上级航材分销商加盖分销控制印章的原始合格证件复印件,并且在向采购方提供的复印件上再加盖下级航材分销商的分销控制印章。
关于拆解件
如为退出运行航空器的拆解件,其拆解工作应当是由获得 CCAR-145 部相应拆解项目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的,具备其签发的《航空器拆解件挂签》,并且可通过咨询通告 AC-145-FS-017 规定的航空器拆解件公开信息平台查询确认其真实性。 
注:对于航空器拆解件,装机前的维修工作也应当由按照 CCAR-145 部获得相应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单位进行,并且具有由其签 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
与之前版本相比,处删除了关于限制使用范围的内容
R3版(此前版本)表述如下:
对于 CCAR-145 部维修单位承修的发动机、螺旋桨或者其他航空器部件,如因可维修性或经济性原因确定报废后,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能力范围内拆解并在经过必要的维修确认其适航性的情况下使用其拆解件,但仅限于本单位的维修中使用并获得送修人的书面同意。”
关于航材入库检验
航材入库检验应当由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并具备丰富维修或者航材管理经验的人员来实施。
相较此前文件,明确了检验人员必须持有航空维修人员执照。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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