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视点 | 企业破产中欠税滞纳金的认定

民生   2024-11-01 18:05   陕西  

前言


欠税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外,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税滞纳金因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其债权性质认定有所不同,时间的分界点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且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税款数额,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欠的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1、欠税滞纳金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算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欠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但同时《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两法存在冲突。其实,按照法律规定,普通债权的利息在破产申请受理时都停止计算,那么具有惩罚性质的欠税滞纳金,更应该适用停止计息规则。不能因为名字不叫利息,就可以规避停止计息规则。


2019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进一步衔接了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明确欠税滞纳金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


LAW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


··· ···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欠税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税款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某区税务局诉南京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明确了欠税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税款数额:


(1)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2015)江宁商破字第1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7月25日,某公司管理人向某税务局出具《情况说明》1份,载明:某公司2009年度存在因账册未找到而难以查账征收的情况。后某税务局对某公司2009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2022年8月11日,某税务局向某公司申报债权,载明:债权总额690909.24元,其中税款343479.61元,滞纳金347429.63元;缴款期限为2010年5月31日至破产受理日共经过2023天,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为347429.63元。2022年8月31日,某公司管理人作出《债权申报初审函》,认为税金滞纳金不能超过税金本身,最终确认债权总额为686959.22元(其中税款本金343479.61元,滞纳金343479.61元,滞纳金列入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对于超出部分3950.02元,管理人不予确认。


(2)裁判要旨:


税务机关针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款数额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普通债权。


(3)结论:


滞纳金系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税款义务之外加收的金额,其目的在于促使纳税人履行其依法应当负担的缴纳税款义务,且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法明文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


LAW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故加收税款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对于滞纳金,行政强制法亦进行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综上,税务机关在加收滞纳金时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而且,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公平清偿原则,企业破产程序应当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税收,一方面要作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来申报和确认,以集中解决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要对税款、滞纳金等依法审核,以实现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如果对税款滞纳金不适用该上限规定,则会导致出现过高滞纳金的情形,也会影响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清偿,所以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数额,超过部分不能认定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中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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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翁玉兰

审核:任大昕   王园园   王千   李欣冉   石浩

编辑: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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