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特辑 | 《宪法》赋予的人身自由权与强制措施的适用

民生   2024-12-04 18:45   陕西  

《宪法》赋予的人身自由权

与强制措施的适用


引言:

人身自由被视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一条款不仅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主性的尊重,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然而,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时需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这就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因此,正确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具体化这些原则特别是涉及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可以说,《刑事诉讼法》是在遵循《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制定出来的,向来被誉为 “应用宪法”、“动态的宪法”,它为实现《宪法》中有关保护人权的目标提供了具体的路径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所以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以《宪法》为依据的,体现了宪法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并列举了可能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几种情形,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三、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继续犯罪或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依法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类强制性手段,具体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


从外观上看,强制措施属于为完成刑事诉讼程序所做的诉讼行为;从实质上看,强制措施的适用将造成被追诉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结果,而人身自由权为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故强制措施本质上是对基本权利的侵犯。



四、人身自由权与强制措施间的冲突与平衡

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安定,《刑事诉讼法》有必要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强制权,以确保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及判决执行得到有序推进,而这些职权的行使,往往又会构成对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限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针对被追诉人的强制措施,通过限制乃至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办案机关能够有效获取和固定证据、防止可能的社会危险、减少程序的不确定性,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强制措施在本质上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限制。所以,强制措施的适用至少应该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这一原则确保了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合法性,避免了滥用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2、必要性原则:

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这一原则确保了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必要性,避免了不必要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发生。

3、相当性原则:

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这一原则确保了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合理性,避免了过度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发生。

4、变更性原则:

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这一原则确保了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灵活性,避免了长期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发生。


这些原则在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优化司法资源、实现个案公正、防止权力滥用、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司法公正和合理性的重要保障。




五、减少对人身自由的干预

1、继续增加非监禁措施的适用

在强制措施的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对基本权利干预程度最轻的措施,理应得到普遍适用。然而,从早期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逮捕的数量其实远多于取保候审。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减少逮捕羁押工作的推进,再加上刑法持续的轻罪化扩张,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已有明显增加。不过,逮捕数量仍处在相对高位,这表明取保候审仍有继续扩大适用的空间。

2、更加明确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在强制措施的体系中,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干预程度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设计初衷本是作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旨在限制犯罪嫌疑人离开居所的同时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但是在实践中,监视居住制度已经异化为对犯罪嫌疑人的“软禁”,甚至变相等同于羁押。监视居住的决定者主要是公安机关,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由公安机关单方面判断,在监管环节中存在缺失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提议废除监视居住制度,这一提议能被采纳最好,如最终未被采纳,最少应该在立法层面更加明确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完善相应的监督救济措施。




六、结语

综上,《宪法》赋予的人身自由权与通过《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强制措施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只有在确保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合理运用强制措施,才能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继续加强对强制措施适用的研究和探索,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身自由的干预,同时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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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通

审核:任大昕   王园园   王千   李欣冉   石浩

编辑: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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