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Introduction
近日,在笔者参加的一宗贪污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提出这样一个观点:股东全部为企业内部职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该企业的财产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这种观点能否成立呢?本文主要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分析与思考
Analysis and Thinking
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因此,准确理解“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贪污罪能否成立的基础,这不仅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也会影响到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被列为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根据《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的解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中的财产。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主要体现在农村和城镇的各种集体经济组织中。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定义,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根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尚未生效)第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通过上述定义可见,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因素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首先,查看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类型中应该明确登记为是集体企业,而非其他类型,这是判断企业性质的首要形式要件。当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是集体企业,也不一定就是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通过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9民终6638号判决文书可知,企业的出资人也是判断企业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该案例中,涉案的某厂企业性质虽然登记是集体企业,但依据该企业的年检报告书,该企业的出资人为王某1和泊某2,并没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所以某厂并非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该案不应适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审理。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时应该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类型和企业的出资来源综合起来分析。
其次,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也是区分企业性质的关键因素,对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来说,企业的生产资料(如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不是由个人或私人资本持有,而是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其区别于私营企业的显著标志。在私营企业中,生产资料由私人投资者或股东个人所有。通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我们也可以清晰地区分不同性质的企业。
另外,关于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根据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1997年发布,现已失效),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该指导意见同时规定,要切实保障国有和集体权益,防止公有财产流失。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在改制时应按市场原则有偿转让,不能将国有、集体的净资产无偿分给个人。转让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收入,要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投入,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作为资本金投入其他企业。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原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的新的组织形式,改制后股东为职工个人,原国有、集体资产需有偿转让或使用,这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本质区别。
结语
Summary
回到最初的话题,通过前文的分析,股东全部为企业内部职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明显不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该企业的财产并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历史性的过渡性产物,在上世纪80-90年代较为常见,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这种组织形式已经比较少见,但是对相关概念还是应该有正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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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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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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