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视点 | 企业破产中劣后债权的认定

民生   2024-11-12 16:38   陕西  

前言


现代破产法在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上,主要分为破产优先权、破产普通债权、破产劣后债权三类。然而我国破产法始终缺少破产劣后债权的相关规范。目前,仅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了关联人债权、惩罚性债权为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劣后债权”。针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上,只分成了破产优先权、破产普通债权两类。但实际上,还应当有第三类:破产劣后债权,然而我国破产法始终缺少破产劣后债权的相关规范。目前,仅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了关联人债权、惩罚性债权为劣后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


28.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39.协调审理的法律后果。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关联人债权与惩罚性债权


1


关联人债权


如果债权人与破产企业有关联关系,那么在进行债权认定时就会审查是否不当利用了关联关系,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但是在破产法中却并没有规定何为“与破产企业有关联关系”,《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亦没有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故,虽然在破产法中没有规定何为“与破产企业有关联关系”,但我们可以依据《公司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来判断。然而,即便是关联企业,也不能直接认定其债权为劣后债权,必须由破产管理人核查,其申报债权是否不当利用了关联关系、是否进行了不公平交易。


2


惩罚性债权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惩罚性债权具体列举为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主要包括民事合同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的定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等。在实践中,常见为债务人因未按要求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而应承担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注意:计算时间截止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


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则是因为债务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公权力机关对其处以财产处罚措施。


尚未明确的劣后债权


除上述两类债权通过《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被认定为劣后债权外,还有一些债权尚未被明确。其中被广泛讨论的有停止计息债权、破产受理后的税款滞纳金、约定的劣后债权。


1


停止计息债权


当事人在合法范围之内约定的利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付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本法条的目的仅在于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能够明确具体的金额,并避免因债权利息约定的不一致造成的债权的不公平清偿,并未直接消灭利息债权。所以,自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债权可以被认定为劣后债权,但具体适用规则还需进一步明确。


2


破产受理后的税款滞纳金


现行规定下已经明确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不属于破产债权,属于什么性质并没有明确。故有学者认为破产受理后的税款滞纳金与普通利息债权一样,应当被认定为劣后债权。但也有学者认为,破产受理后的新生税款在实践中基本都作为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被清偿,那么其上的税收滞纳金也应当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3


约定的劣后债权


约定的劣后债权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破坏原有的债权清偿格局。作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可其合法性效力。


综上,我国破产法对劣后债权的规定尚不明确,但从实践来看,明确劣后债权很有必要,确立劣后债权制度已经成为现实需求。甚至根据范志勇博士的观点,破产劣后债权可以划分为法定劣后债权、司法裁判劣后债权以及约定劣后债权,三者的权利内容须区别设置。

作者名片

*本平台的文章仅供交流之用,不代表博硕律师事务所观点或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若需要专业法律咨询或分析,请直接与博硕律师事务所联系。转载事宜请发送信息至后台获取授权,须注明来源及出处。

撰稿:翁玉兰

审核:任大昕   王园园   王千   李欣冉   石浩

编辑:张雯

推荐阅读

博硕视点 | 企业破产中欠税滞纳金的认定

博硕视点 | 新《公司法》项下强制清算案件中股东出资相关问题

博硕视点 |浅议破产拍卖中的悔拍责任

博硕视点 | 浅析破产重整企业的涉税优惠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理念:博法通义,敦本尚实,致知精思,硕望自岩 ⚖️成立于1998年,25年品牌律所 🏆陕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西安市十佳律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