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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之界定
有关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曾有“委托监护”、“临时监护”等说法,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该规定就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排除在监护之外。
民法典中对于学生与教育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分别见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民法典的规定,可知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包含了教育职责与管理职责,但教育职责和管理职责到底指的是哪些方面,对学校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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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我国司法判例中对于教育职责和管理职责的描述
作为人民法院在对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之中,不乏有对教育职责和管理职责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论断,其中比较典型的为:
(一)东方红人民法院(2019)黑7526民初183号《张某甲诉被告魏某乙、张某、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第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所谓教育职责,是指依法进行保护未成年人自身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的教育所应尽的职责。此处所说的教育并非泛泛地传授知识方面的教育,而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管理职责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所实施的,其不仅要求教育机构建立各项安保制度,防范第三人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还要求其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各种组织活动中要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二)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5民初6594号《高某1与吕某1,、吕某2、李某某、重庆市×××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所谓教育职责,是指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6910号《周某因与某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所谓教育职责,是指依法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四)新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8民初993号《易某1、新宁县金石镇藕塘小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所谓教育职责,是指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的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如何确定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第一,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还有《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详尽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如果教育机构违反这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应当认为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第二,在有关法律法规未必详细周全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考虑其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被告新宁县金石镇藕塘小学在管理学生安全问题上履行了如下教育、管理责任:与学生及家长签订了《藕塘小学预防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合同书》,每班制订了《班规》及《班级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对阶段性安全问题由学校提出安全事项由班主任在班上布置,并要求学生抄写,交老师阅批。藕塘小学经常性对学校安全隐患、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并及时整改”。
(五)东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85号《黄会、廖彩依等与东兰县武篆镇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所谓教育职责,是指依法进行保护未成年人自身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的教育所应尽的职责。教育并非泛泛的传授知识方面的教育,亦应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所实施的,其不仅要求教育机构建立各项安保制度,防范第三人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还要求其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各种组织活动中要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学校与学生为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只有在教育机构违反教育管理职责时,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未成年学生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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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法律以及目前的司法实践,我方认为对于学校教育职责和管理职责可以做如下界定
所谓教育职责,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以保护未成年人自身安全,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的教育所应尽的职责。教育并非仅传授知识方面的教育,更是在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人身与财产安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
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为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依法应尽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鉴于未成年人是特殊主体,他(她)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殊保护,所以对教育机构的管理要求十分严格。
一是要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使儿童能够安全地学习和生活。
二是要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是要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要加强对儿童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建立防止儿童伤害事故责任制,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建立校舍安全隐患和儿童伤害事故报告制度,以及门卫值班制度,使无关人员不能进入小学。
四是要制定防止儿童伤害突发事件的预案。要配备相应设备并进行演练,凡遇到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要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儿童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是要妥善处置儿童伤害事故。一旦这类事故发生,要全力组织自救和求救,最大限度减少儿童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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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高婷 孟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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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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