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Q&A 第三十四期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如何纳税?
在鼓励科技创新的众多税费优惠政策中,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尤为引人注目。这一政策不仅为技术持有人提供了灵活的资本注入方式,还通过税收递延机制,进一步激发了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的活力。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
注意申请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
备齐办理材料:
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等)
以上文章来源于蓓律税议,作者赵蓓
注:本专栏主要解决常见的涉税法律问题,如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咨询,请在后台留言。
财税法律业务中心
财税法律业务中心的律师具有优秀的法学专业背景,以及税收、财务、管理等专业的丰富知识;其中部分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能将财务、税务和法律进行有效整合并重点关注其中的交叉核心领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精准、详尽、 务实的税务解决方案。
财税法律业务中心专注于企业税收优惠管理与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税务风险分析、创业投资税务等领域的涉税法律服务, 对公司的运营管理较为熟悉,精通法律和财税等多领域知识,在商务合同"税法同审"方面表现突出。
财税法律业务中心擅长提供常年财税法律顾问服务、税收优惠全程法律服务、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 高科技行业税务筹划、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涉税刑事代理等复合性领域。
作者介绍
撰稿:赵蓓
审核:任大昕 王园园 王千 李欣冉 石浩
编辑:马银杰
推荐阅读
财税Q&A丨NO.33 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财税Q&A丨NO.32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何处理?
财税Q&A丨NO.31 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哪些自然人“反向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