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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后又转回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探讨?
问
视野网友:
陈版您好,请教一个问题,A公司2018年5月收购B公司40%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持有期间确认了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都可转损益)等。2020年7月又收购了30%股权,合计持有70%股权,成为子公司。2023年8月处置了40%股权,剩余30%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以下问题仅涉及个别报表处理(不涉及合并报的处理)
1:2023年8月处置40%股权时,对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持有的40%股权(权益法核算期间)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都可转损益)是否应按1/4结转,因为开始持有40%,处置后持有30%,少了10%,10%/40%。现行准则和指南中好像没规定要结转(个别报表)
2:2023年8月处置后剩余30%有股权权益法核算,按准则要求要追溯调整。原持有40%权益法核算期间的股权期初投资与被投资方的净资产份额差额(负商誉)投资时已调整,2020年7月之前持有的权益法核算相关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在当时持有期间已调整。如果按问题1处理后,30%股权的追溯调整就追溯2020年7月至2023年8月之间被投资方净资产变动部分就可以了。
3:如果问题1不结转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话,问题2部分追溯又怎么追?
可能我想的没什么依据,请陈版指点下这种业务个别报表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妥当。
麻烦陈版了,谢谢!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首先明确讨论前提:此处所列举的各次股权变动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在此前提下:
1、2023年8月处置40%股权时,对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持有的40%股权(权益法核算期间)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都可转损益)均应按比例结转。关于结转的比例,个人理解按加权平均法,结转40%/70%(即所处置的股权比例占处置前持股比例的比例)。
2、2023年8月处置后剩余30%股权权益法核算,按照《应用指南汇编2024》P82,并不要求追溯重述前期报表,只需追溯到2023年年初。按照加权平均法的假设,剩余30%股权中,有4/7(约17%)是从2018年5月收购的40%股权延续下来的,另3/7(约13%)是从2020年7月收购的30%股权延续下来的。这两部分的追溯期间都是从2020年7月至2023年8月,但严格来说追溯的基础有差异:前一部分应按照2018年5月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后一部分以2020年7月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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