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实践 | 优化替代数据治理,服务企业征信建设

学术   财经   2024-11-14 11:33   北京  

文 /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分行 肖晔  李国晖  徐诗雪

党的二十大会议明确指出,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以征信中心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核心,以市场化征信机构和地方征信平台为补充。截至2023年底,1.3亿户企业和其他组织被收录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其有相当比例的“信用白户”。因此,大力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强化非信贷类替代数据的共享应用十分必要。于政府而言,依托平台能够充分挖掘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沉睡数据价值,打破信息壁垒。于企业而言,平台能够帮助缺乏信用记录和抵质押担保物的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于金融机构而言,平台有利于银行多维度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实现精准画像,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信贷风险。


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情况

推进地方平台建设,整合企业替代数据资源是帮助“薄信用”群体增信的重要抓手。截至2023年底,我国已建立省级地方征信平台31个,建成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三大“征信链”。为深化鞍山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鞍山市金融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于2016年正式启用。多年的探索实践证明,地方征信平台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上发挥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底,鞍山地方征信平台收录企业32480户,发布金融产品313个,解决企业融资需求2210笔,金额327.32亿元。


地方征信平台企业替代数据治理的实践

鞍山市政府引入市场化征信机构,建立鞍山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分散在各政府部门和各行业中企业信息整合,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挖掘企业替代数据的最大价值。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整合各方数据资源,全面、精准、实时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依托鞍山地方征信平台为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企业评分,推动鞍山经济社会发展。


1.企业替代数据的获取

(1)数据类型。鞍山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按照“按需归集、能归尽规”的原则,由鞍山市发改委协调相关部门归集企业工商信息、高管信息、股东信息、奖励记录等10大类别数据,形成鞍山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具体数据类型及数据来源见表。


表  企业替代数据类型及来源


(2)数据采集。建立“政府重点推动+部门协调联动”的数据采集长效机制,打通鞍山市各委办局办政务系统数据链路径,通过授权使用方式实现替代数据的共享与交换。以数据传输专线和光盘拷贝为主要采集模式,确保非公开数据在互联网端无法检索。通过开展接口适配,采集各单位的不同种类、不同格式的数据,并将数据以库表形式存储。


(3)数据标准。建立企业替代数据字典,规定采集数据的名称、数据类型、最大字符限制、数据项代表的含义以及特殊情况的备注。采用标准格式接口接收数据,在数据库中建立企业专属ID,为后续的多维度数据整合、多平台互联互通奠定基础。


2.企业替代数据的存储和处理

(1)数据整合。建立数据清洗融合机制,利用科技手段将各单位共享的数据进行集中校对、多维度比对,分出核对一致的“好数据”与存在差异的“坏数据”,将“坏数据”发送给该数据提供单位进行复查修正,确保平台数据准确无误。


(2)数据存储。通过数据加密、数据保险箱、数据库审计等技术手段,将整合后的“好数据”以密文的状态存储在鞍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服务器,实现本地数据不出域。将归集数据与其他网络相分离,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及隐私性。按照分类分级的控制权限授权相应的人员解密,在未获得相应授权前,任何人不得随意访问数据。


(3)数据分析。依托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充分挖掘采集数据的潜在价值,结合各企业经营业绩研究辖区经济运行总体情况、各行业及产业链发展情况,推算出企业在该行业的经营水平并给出评分报告。利用杜邦分析、资本结构分析等分析工具,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进行评估,为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提供参考。


3.企业替代数据的使用和销毁

(1)用户权限。建立平台用户管理规程,设置多类型多层级用户,明确不同用户的职责及操作权限。设置运营机构超级管理员用户,对平台的数据使用管理进行全方位监督。建立人民银行、政府部门用户,对平台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设置金融机构管理员用户,授予本单位查询用户的创建、停用等日常管理操作权限。


(2)访问控制。利用“动态口令+密码”等多重验证方式增强系统登陆安全性。对查询用户的操作进行监控,设定监测阈值,对出现异常行为实施查询阻断,最大程度上减少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3)数据调取。严格执行授权查询机制,金融机构操作员在获得企业授权后,方能调取企业相关替代数据,获得企业信用报告及企业评分。数据支持在线查看,不支持下载,仅能进行加带查询用户水印的报告打印。


(4)数据销毁。数据销毁是安全处理清除无用数据的重要步骤,是数据生命周期的最后环节。平台运营机构按照我国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制定平台数据销毁的认定机制及业务流程,通过物理破坏、逻辑销毁等手段确保数据无法恢复,杜绝出现因恶意备份、数据还原造成的数据泄露。


地方征信平台企业替代数据治理的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了征信数据管理的法律基础。但诸如数据采集标准、使用管理、监管方式与权限等内容尚未纳入法律框架,致使政府部门、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主体在实际替代数据共享应用、替代数据监管等方面缺乏指导和依据。建议即将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对各类数据的共享应用权责进一步明确。此外,建议制定国家层面的信用信息共享操作指引,统一数据采集方式标准、细化数据共享业务流程、确定数据监管责任。


2.拓展采集范围

一是尝试归集企业在各银行的账户流水数据。企业资金流水是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议借鉴其他城市地方平台建设经验,由人民银行牵头将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进行归集。数据使用者在获得企业授权后,可以调取该企业在全部金融机构的对公账户情况。二是借助大数据技术手段,搜集企业网上行为等资料。与有资质的互联网平台合作,获取包括企业知名度、企业公众评价、企业行为等信息,借此对企业开展全方位精准画像。


3.强化安全管理

信息安全是平台的生命线,是平台平稳有效高质量运行的根本保障。企业替代数据应用场景复杂多样,从数据采集到销毁生命周期长,全流程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平台运营机构要充分利用“人防+技防”的双重手段,坚守不发生信息泄露的风险底线。一方面,完善信息安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合规操作管理,强化责任落实与追究机制。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信息安全教育,降低人员操作中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对数据查询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程序,锁定系统用户,停止操作权限,保障平台数据安全。


4.推动地方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企业替代数据跨区域共享

现阶段,各省正稳步推动地市级平台接入省级平台,形成全省一体化平台。下一步,建议由国家牵头,以现有的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三大“征信链”为依托,拓展链条覆盖范围,建立区域化征信平台。在明确平台数据采集标准、统一数据格式后,探索建立“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数据共享模式,通过区块链、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等隐私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多源数据在不同地区省级地方征信平台的融合流通共享。


(此文刊发于《金融电子化》2024年8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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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姚亮宇  傅甜甜  张珺  邰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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