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未成年犯罪,法律该怎么办?

乐活   2024-07-10 12:01   重庆  





六月中旬的一个周末,赵宏、陈碧、李红勃在成都聚会,分享了他们对三个话题的看法:“法律如何体面地对待恶人?”“法律如何面对性别差异?”“面对未成年犯罪,法律该怎么办?”


我们整理了最后一场活动的现场发言,如果你没赶上这次分享,可以在这里读一读。



整理:LOOKFOR

图:朱玲玉




1、

 

主持人:今天讨论的话题是未成年犯罪,我想,也许可以从河北邯郸案切入。关于这个案子,三个少年合谋杀害了另一个少年。案子出来后,民意非常强烈,网络上讨论非常多。针对这个案子,你们三位以及罗翔老师都发表了一些意见,当时提到两位男士与两位女士的看法不同。


例如,腾讯“谷雨”有一篇报道,小标题是“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者和虚伪的人道主义者”。听起来,好像两位女士是虚伪的人道主义者,而两位男士是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者。那么,你们在这个案件中的主要分歧到底是什么?



赵宏:这个案子出来之后,首先是罗翔老师写了一篇文章,说刑事责任的年龄要下调,因为他不太赞成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贯做法。法律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强调个案的差异,对个案进行判断。大陆法系强调法典化,对社会进行一个相对整齐和规范的规定,目的是抑制司法的恣意。


罗翔老师认为,刑事责任不能用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一个人到底负不负刑事责任,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在个案当中,(未成年人)对于自己行为的主观恶意、违背伦理、社会危害程度等,他是否有足够的认识。法律上惩罚一个人的基础是责任主义,法律认为人是理性的,人基于自己的理性选择,做了违背道德伦理的事情,才会被惩罚。为什么之前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14岁以上?因为法律认为14岁以下的人没有相应的认知能力。


而陈碧老师的观点,我大概回忆一下,她是说此前我们就有了刑法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这叫恶意补足,12岁以上14岁以下,如果犯下杀人、故意伤害重罪等等,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时网络上的意见是要对(邯郸案)几个少年进行严惩,有这样一个民意,那她的第一直觉是这个案子是不是可能会适用这个修正案。但她也提到,此前有更恶劣的案子出现,也没有适用,不能因为民意汹涌,就非得要适用,得看具体的情况。


我身旁坐的这个李红勃老师,我们合写过一篇文章,挖掘三个孩子背后犯罪的原因。第一,不管是加害者还是被害者,他们都是留守儿童,爷爷奶奶照管。爷爷奶奶并不知道他在学校的情况,包括被害的孩子很长一段时间不愿意上学,老是问家里人要零花钱。第二是校园霸凌问题,被害者曾经反映过课间经常被几个孩子拳打脚踢,关在小屋里等。


我们提出这个案件牵扯到户口制度,留守儿童等问题,罗翔老师就觉得,即便允许进城务工的这些人员把孩子带在身边,他们大部分工作是送外卖,一天工作那么长的时间,居住条件又很差,把孩子带在身边并不现实。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会把孩子留在农村,留给祖父母来抚养,所以这个问题其实就变成了一个社会之殇。


关于这个案子,我们每个人观察的点不一样,所以有不同看法。



陈碧: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16岁以上是完全刑事责任,往下14-16年龄区间,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这个区间的人只有实施了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八类犯罪才会追究刑事责任。那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里,明确下调了刑事责任(的年龄),新增一个年龄区间是12-14岁。12到14岁的未成年人犯了什么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故意杀人,另一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极其恶劣的情况,这就是立法的改变。


另一方面,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不要下压刑事责任年龄。14岁已经是一个文明标志,再往下走意味着我们要用更严格的方式要求未成年人。但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难道不是越来越宽容吗?学界甚至有观点认为,应该上调年龄,我们应该把更多的资源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不是用审判把他们送进监狱。


这个修正案和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矛盾的,之后好几年都没有被适用过,因为它有一个特别重要的程序要求,就是必须报请最高检核准,核准以后才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来走。


学界一直有关注这个条款,想看看什么时候会有第一案。两年之后,我们发现一个都没有,所以当时认为立法只是做一个表态,并不想真正动这些孩子。因为过去几年比邯郸案更恶劣的案件我们也听过,但并没有任何报道。


在案件被报道之初,我可能还是带着善意。我当时第一想法就是,会不会是意外?会不会还有隐情?但最后被打脸了。罗翔老师和李红勃老师觉得我态度太柔和,确实和他们相比,我没有那么强的愤怒。我和赵宏觉得,未成年人不能这么坏,我们更多的会从行为主义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会想他这个行为是什么导致的。


而罗翔老师强调个案判断,是否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要看他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他知不知道他在犯罪?他能不能控制?如果不能,那确实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以前我们认为14岁是一个可以辨认也可以控制的年龄,就一刀切了,现在下调到12岁。但是,一个10岁孩子,可能也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那又把年纪往下调吗?罗翔觉得不行,他强调我们应该参考英美法系的做法,在个案里分析这个人有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果综合判定他有,不管他多少岁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罗老师的观点。


这个观点听上去特别好,不要一刀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在现实中法官不敢判啊。这就是我们的分歧。(我和赵宏)就变成了他(罗翔)说的两个白左,然后我说他是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者。罗老师认为,对孩子,要有更严格的要求,这是我们在教育理念上的巨大差异。性格和家庭对我们也有很大的影响,也直接影响了我们学术观点的不同。


主持人:请李红勃老师同步一下,因为您是站在罗翔老师那一边的?(观众笑)



李红勃:我更多从社会学角度展开,每年全国各级法院判的罪犯有150万,未成年人大概六七万,这几年一直在增加。放到总人口中,3亿未成年人的标准下,它的量其实很小。但为什么引发大家高度关注,这涉及到一个社会印象,儿童是天真幼稚,老人是慈祥,但恰恰是这两类新型犯罪正快速崛起。日本出现的老年人犯罪,就是因为老人认为监狱可以养老,这种犯罪背后是社会学原因。


一个10岁的孩子犯下杀人强奸的事,到底谁应该反思?遇到未成年犯罪,大家首先想到就是刑事责任能力,我们把它视为一个万能的法宝。大连11岁孩子对13岁女生先奸后杀的案子,立法机关就迫于民意压力放松了刑事责任年龄,但这能解决问题的根本吗?


刑事责任年龄是最后的机制,下调到12岁,甚至下调到1岁,监狱里都是穿着纸尿裤的孩子,有什么意义呢?世界上多一所好学校,就会少一个监狱。如果学校能够在孩子成长阶段给到好教育,当发现孩子身上有不良行为时,能够及时矫正和制止,就不会滑向犯罪。所以我们更关心背后的社会性原因,要彻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刑法永远是最后(的机制),刑法一定要保持谦抑性,谦就是谦虚,抑就抑制,刑法永远遏制自己。


刑事责任年龄也涉及一个哲学问题,康德讲过,法律惩罚一个犯罪者,恰恰体现了法律对这个犯罪者的尊重。人的特点是理性,又叫自由意志,他懂得善恶。法律对一个人处以刑罚,他的内心会感到痛苦和羞耻。所以这是刑法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的一个原因,只有当他有责任能力,我们才可以对他赋予理性要求,这种惩罚才具有正当性和正面效果。


刚刚她们讲到的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英美,相信法官的判断,当一个3岁孩子杀人犯罪的时候,法官和陪审团来判断他知不知道杀人是错的。这在英美是成立的,因为几百年来英美的法官承担了这个责任,他们有一套独特的法官筛选机制,法官从优秀律师中选拔,记录特别干净,行贿成本很高,法官可以被信任。但在我们这里,法官也不敢担责,他判10岁孩子8年,家长不会买单。所以立法采取了一刀切,这是法律的无奈。


我们更关心,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为什么他们对自己的同伴、同学会那么凶残?我们更关心如何找到背后的文化和制度原因。



2、


主持人:从公众或者媒体的角度来讲,我们每次看到这些案子发生的时候,想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媒体喜欢挖掘凶手,无论早年的马加爵还是最近的吴谢宇。关于原因探究,罗翔老师在一篇评论中提到了。他说:有人提到了户籍制度,有人提到留守儿童,他说责任都是别人,为什么要把这个锅甩来甩去的?陈碧老师也在一篇评论中提到,到底是谁来背这个锅?



陈碧:我补充一下刚漏的几个点。刚刚说了,刑法修正案以后,我们以为法条出来更多是一种态度。


在邯郸案被核准后,最高人民法院马上就出了一个通报,披露过去有四个12岁到14岁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都被追究了10到15年刑事责任。因为之前一个报道都没有,所以后来我们就把邯郸案称为媒体曝光的修正案条款激活的第一案。


不过,最高检这样低调的态度,其实也可以理解。按照之前说法,惩罚也是一种预防,那为什么这种判决一般不公布呢?这就是一会儿要讨论的问题,讨论少年的恶性犯罪真的好吗?会不会给社会一种更强的不安全感和一种更坏的示范?



赵宏:关于原因的问题我再补充几个点。当时我们只是基于非常有限的信息做了一个判断,觉得可能是有留守儿童、户口制度以及校园霸凌的原因。在邯郸案之前,我觉得最典型也更恐怖的是山西大同的性霸凌案,没有任何披露。而邯郸案但凡曝出一点相关信息,网上就会有大量不同的声音。邯郸案校长接受采访时,提到三个加害者中有个孩子学习不错,就面临了网暴。而受害者的父亲,他希望案件能够全国公开审判,要给全国青少年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对于我们学法的人来说,心情非常复杂,这样的案件是否应该足够披露呢?


未成年人犯罪,对于受害者和加害者,双方家庭,都是悲剧。我们把未成年犯罪归因到户籍制度,留守儿童,校园霸凌等问题上是不是过于简单了?陈碧老师给了我一本书叫《43次杀意》,书里面用客观冷静的白描方式,对日本少年杀人案里几个孩子的家庭背景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描述。这里面没有什么户籍制度,没有留守儿童,这一切也发生了。


回过头来,我们把一切都归罪于这些问题,一方面是我们找不到特别好的解决方式,另一方面是可能存在简单归因的问题,这是我最近的想法。



李红勃: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背后都和家长有密切的关系,这个结论是有数据支持的。很多家长没有在孩子成长中很好地扮演一个父亲或者母亲,在他做对的时候给予足够鼓励,在他有错误的行为时及时阻止和适当惩戒,以及对儿童特别重要的陪伴。


大同的案子,孩子被性侵了一年,如果父母稍微有点关注,完全可以从孩子情绪上感受出来。一个有经验的班主任能看出孩子的变化,孩子就不会走到那一步。每一个不幸的故事背后都有原因,原因往往跟我们成人世界有密切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如果孩子能够得到多一点的爱和关注,他就不至于成为被害者,也不至于成为施恶者。



3、


主持人:今天的主题是“未成年犯罪”,用到词是“犯罪”,但我们普通人遇到的很多情况,可能还不到犯罪的程度。比如大多数家长想的是,我的孩子在学校是不是一个霸凌者,或者一个被霸凌的人,也许这不至于到刑事的程度。那有没有可能从法律上或者其他手段在校园杜绝这个问题?另外,学校里的《道法课》到底在讲些什么?



李红勃:校园欺凌很普遍,在美国、欧洲,包括在我们的童年,欺凌都是存在的。欺凌来源于人的本能,强者欺负弱者。这是人性里的东西,但成年人可能会控制住,或者被法律控制住。卢梭就认为儿童要比成年人更为淳朴和完美。在他看来,孩子身上有一种特别完美的(东西),他没有经过规训,就会把自己本性的东西展现出来。好的东西会展现,坏的东西也会展现,包括校园欺凌。


这是古今中外一个普遍现象,为什么在当下它会成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有很多原因。一是少子化时代,很多人只有一个孩子,好几代父母的关注都在这个孩子身上。第二是发达的互联网时代,视频要抓人眼球,它必须足够的突破底线,所以我们会看到一些超级暴力的儿童事件,通过视频快速传播,让大家感受到恐慌,实际上它可能只是偶尔一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校园欺凌越少,那些极端案例几乎都发生在小县城和经济特别落后的地区,这恰恰是我们需要去关心的。很多问题,一线城市里的人最关心,但他们最不容易受到侵害,这就是荒诞和悖论之处。


关于《道法课》,这个名字,一个叫道德,一个法治。道德是内心的善恶,所以教育要让孩子立德树人,一个人打另一个人,这个行为是不对的,就不应该去做,要把这种价值观种进孩子的心中。道德是内心的,这叫良知。良知本来就有,但良知需要被培育,需要被呵护。良知要不断的给予营养,让它足够强大到能遏制住错误的念头,包括在是非上做判断。所以哈佛的校长说,教育的目的就是在于给他判断力,让他在众声喧哗中能够分辨出是谁在胡说八道。


这里我回应刚才陈碧老师提到的,她提到12岁以上不用承担责任。这只是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仅此而已。那他父母要承担民事责任,把人家打伤了,要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如果打的比较严重,还有精神损害费。只不过我们目前的精神损害费太少,在校园领域这个精神损害应该扩大,(霸凌)对于一个人的人精神损害,可能比肉身的损害可能影响更大。


其次,孩子也要承担责任,如果(行为)达到犯罪,并且符合12岁以上这个起步年龄,那迎接他的就是监狱。如果达不到这个年龄,或者他的行为达不到犯罪的时候,会有一个专门学校。犯罪的孩子要离开普通学校,关进这个专门学校,他们上午上课,下午做职业教育的训练,比如学炒菜。这种学校原则上是闭环管理,总之,它是一个对极端罪错少年进行特殊矫治的机构,孩子可能会待两年、三年甚至五年,所以这个孩子也是有责任的。只不过现在相关制度目前没有被有效激活。


过去发生校园欺凌,国家把这个压力加到老师身上,这些年中小学老师非常的累,学校特别的紧张,所以大家会看到消失的课间10分钟。孩子很累,本来这10分钟应该在操场上奔跑。现在就让孩子乖乖坐着,没事不要出去。因此孩子就什么以上厕所为名,进行厕所社交。这也是一个悖论,为了减少孩子互相伤害,互相欺凌,把孩子本来应该拥有的一些东西拿掉了。


我跟一些法官讨论,为什么学校和老师现在那么紧张?因为家长动不动去告学校。法院基于某种压力,把责任一边倒让学校去承担,导致彼此高度不信任。有些地方学校基本不会组织户外活动,更不会组织大家去远行。本来远行可以培养孩子之间协作沟通、处理问题的能力。孩子的成长一定不是一帆风顺的,他在学校和生活中,一定会打架,一定会磕破头,一定会有矛盾。家长和社会需要理性的面对,当这个问题没那么严重,孩子完全可以解决的时候,不要动不动启用法律的机制,法律越启动的多,越导致社会不信任,而在一个只有法律的社会,那不是天堂,很可能是地狱。



4、


主持人:我感觉李老师讲的,还是很理想化的。很多家长可能不知道自己孩子在学校的情况,不清楚学生互相之间的这种欺凌,而且即便家长知道,又该怎么办呢?是在家长群里闹?还是去跟校长说?或者直接去提起诉讼?三位老师有没有一些案例或者是亲身感受?



赵宏:我既不研究未成年人保护,也不研究犯罪,我只能从自身谈谈这个问题。刚才两位老师都提到,中国是一个折叠的社会,关注这个问题的大部分是大城市,在北京、上海、成都这样的大城市中,家长有足够的觉醒,会对孩子进行性教育,看到霸凌的新闻,也会跟孩子强调,如果你在学校受到了语言霸凌或身体霸凌,要第一时间和家长、老师沟通。我自己的了解是,北京这种城市,语言霸凌会有,但身体霸凌可能没那么严重。


那教育是不是就像我们期望的那样呢?从我个人亲身经历来说,我觉得没有。比如提升孩子的法制教育,老师如何去执行。我的孩子上的是一个公立小学,公立小学当然有好的地方,但我觉得它的法制教育,实际是跟不上我们的理想。比如我儿子回来说这个事情不能做,老师说了不能做,如果做的话就判刑,我问他判什么刑?他说死刑,所有的事情都是死刑。(观众笑)


有一次我被邀请去他们学校做法制的培训。我讲法律的功能,大家基本认为,法律的功能就是惩罚坏人、恶人。实际上法律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法律保护弱者。对家长来说,孩子就是一个弱者,对老师来说孩子也是弱者。法律实际上是保护弱者同样可以非常安全的生活,比如法律要确保家长不要去随便殴打、语言辱骂这个孩子,老师也一样。


但我讲完这场之后,第二年就再不邀请我了,哈哈。


我觉得孩子感知到的还是一个威吓式的法制教育,包括道德教育。刚刚李老师提到的对生命本身的尊重,这在中国的教育体制当中非常缺乏。另外一方面,老师不敢承担责任,学校也不敢承担责任。我们小时候,父母没有给我们那么多关注,但下课10分钟可以冲出去打乒乓球,但现在他们(课间10分钟)基本不可能出去。作为父母,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不停地在呼吁把这个时间还给他们。


学校不会给到一天两个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但开家长会的时候,老师会跟家长说,你能确保孩子每天有两个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吗?我就想,为什么这个责任要让我来承担呢?在学校里不能有两个小时的这个户外活动时间吗?你就会发现有一个互相推卸责任的过程。


谈到未成年人的问题的时候,我会说原因非常复杂。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明确指出来,在这个案子中,什么样的原因会导致这个结果。我们每个成年人应该有一个觉醒,孩子的事情跟我们每个成年人都有关系,那我们可能也要对未成年犯罪,承担一定的这个责任。这也是我自己每次看到这些案件的时候比较痛心的一个地方。



陈碧:我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罪错的角度讲一下。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个未成年人白皮书,里面有两个数据特别有刺激性。一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上升了,提高了十几个百分点。另一个是未成年人涉及到的暴力犯罪继续在上升。我们可能已经习惯一种叙事,中国是一个社会治安越来越好的国家,但你看未成年人犯罪,它是上升的。



李红勃:而且这个未成年犯罪,排在前面的几乎都是暴力抢劫、强奸。



陈碧:对,成年人还有一些非暴力的犯罪,比如酒驾等,但未成年犯罪基本就是涉及到身体、人身伤害的,另外就是为了钱,还有性,人性的三个欲望。(未成年)暴力犯罪在上升,涉财、涉及人身伤害的、涉性的犯罪在上升;另一个,国家去年对未成年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强了,以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能不起诉就不起诉,但今年已经发生改变。


这个变化是怎么带来的?一是未成年人面对的世界比以往更复杂,一打开手机,面对的一个完全陌生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学到的东西是我们当年学不到的。第二,为什么数字会增加?为什么去年增加了那么多?(因为)曝光变多,打击力度变强,涉案数据变多,被记录在案变多了,也会导致数据上升。


加强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力度,这个观点在刑法学界是一个少数派,但它去年明显赢得了主流,获得官方或立法认可,立法就是用了少数派的观点。白皮书里有一个表述,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就是说严重的就要狠狠打击,如果轻微的更轻处理,叫宽严相济,它尤其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里面。


在几乎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里都会出现两个词,一个叫朋友,另外一个叫女朋友。这是我们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地方,关注他的朋友和圈子。


他的朋友圈子涉及有暴力倾向的人,而且他愿意和这样的人在一起,如果这个朋友未来走向罪错,小孩经常跟他在一起,很可能成为从犯或者协同犯。再看邯郸案这三个人的团体,绝对有一个主从和协同关系。这里头一定有一个又残酷又冷静的人,也有一个天天愿意跟着这个老大当随从的人。所以我们要关注,小孩最好的朋友是谁?他什么样的背景?他是个什么样的性格?


第二个词就是女朋友,到了青春期他存在性需求。有的父母会说,天啊我们家10岁孩子会有性需求吗?有的,这是家长一定要面对的。未成年犯罪可能就是,谁的女朋友跟另外一个男生聊天了,谁的女朋友被欺负了,或者谁传了我女朋友的坏话。很多恶性犯罪都是从一件小事,演变到不可控制的罪错行为。


然后第三个关键词,霸凌。我们很担心霸凌对不对?听说小孩被欺负,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都是,不要怕,打回去。请家长注意,在谈到霸凌问题,如果你的情绪如此激动,反省一下自己,你为什么会这么激动?这个恐惧是对孩子被霸凌的恐惧,还是对你过去经历的恐惧,还是你想象中的恐惧。“打回去”三个字,其实是不冷静、不客观的,这个指令特别简单,好像只要打回去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情况很复杂,孩子如果不能执行好这个指令,他反应不过来,他做不到,他甚至会想是不是我的错,我是不是无能?


霸凌问题还有一个映射和根源,是家长对孩子的态度。家长对小孩的所有言行,你怎么对他的,他就会复制到他和别人的关系里面。但这种复制不一定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如果家长强硬地侵犯孩子的边界,孩子就一定也会侵犯别人边界,或者捍卫自己边界吗?很可能,他会变成那个被人挑战边界而什么都不会做的人,这点是很恐惧的。所以,在防止他被霸凌的时候,家长也要检点自己:我有没有翻拣孩子个人物品,我有没有说过,我是你妈我就得管你一切,我就得看你所有的东西。对这种侵犯边界的行为,他如果习以为常,未来他在被人侵犯的时候,他会觉得我就应该遭受这种待遇。


作为一个慈爱、溺爱的母亲,我自己经常在想,我能不能让他变成一个坚强的孩子,当他碰到外界的这种暴力或者欺凌的时候,我不告诉他你打回去,但是他会找到最好的方式,每个小孩都有自己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的方式,我相信他一定会找到。



5、


主持人:在邯郸案,这三个少年可能不会判死刑,那有人担心他们出来之后再杀人怎么办?这也是一个刑法界经常被讨论的一个问题,所谓的惩治,所谓的改造有用吗?尤其对未成人来讲,这么小就关到监狱里,他们受到改造的结果是会更好,还是更差?



赵宏:刑法到底有没有用,这是要打问号的。我之前研究过台湾地区的再犯率,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这类罪犯,再犯率是很高的。乍一听再犯率很高,就觉得监狱的再改造计划是失败的,好像是把这些人聚在一起交流和丰富了犯罪经验。但回过头看,这个再犯率数字再高,台湾大概是20%左右,肯定没有到50%。


另外一个是,他们回归社会之后,社会有没有相应的支持系统。在我们国家,犯罪附随后果是很重的,回归社会后,他没办法再正常的找到工作,所有人给他贴上一个犯罪标签,觉得他是过街老鼠,社会没有整体的接纳机制,导致他容易再次犯罪。


所以,监狱改造系统到底是不是有效的?不管在哪个国家,这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光涉及到监狱改造,还涉及到社会有没有做好准备去迎接这三个恶魔一样的孩子。十几年后他们重新回到社会,你愿不愿意他们出现在你街区附近。如果作为一个父母,我肯定不愿意,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的心情很矛盾。



陈碧:惩罚到底有没有用?回到刚刚讲的中国刑事政策,为什么主流观点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从轻,为什么是以教育和挽救作为重要关键词?就是认为(改造)是有用的。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发生在青春期,这几年特别危险,要特别关注。刚才李老师讲,欺凌的本质是以强凌弱,通过欺负你来获得成就感、控制感和优越感。过了青春期,直指人性那几个欲望依旧存在,但社会规训形成了,用精神分析的话来说,这种攻击性升华了。以前只能靠欺负人,成年以后有别的方式,得考大学、工作、赚钱,可以靠别的方式比别人强。过了这几年,那个激素就正常了,这在生理上是有数据的。我们为什么要搞道德和法律教育,就是希望他们能安全的度过这几年。



李红勃:过去一个人犯罪,惩罚他是为了报仇,而现代刑法的期待是让他回归社会。监狱让他安静下来,别去害人,然后慢慢恢复调整,最后回归社会,这是一个理想设计。事实上,这些人出来之后,能不能很好的融入社会?


刚才赵宏老师解释得很好,有没有社会系统的支持。我们当时写文章,反对对犯罪者子女进行各种权利限制,每年有150万罪犯,那可能受到影响的人有1000万,他的子女不能考公不能这样不能那样,当这些人想改变自我,却发现处处碰壁,当这个社会给他冷漠和恨的时候,你还指望他给社会爱和慈悲吗?


而在未成年人犯罪上,在这个阶段给予很好对待,他们成年之后再犯的几率是比较低的,比成年人要低很多,这有数据支持。我们采用了一种特别重要的机制,成年人犯罪,系统是有记录的,查一下身份证就知道。但未成年人犯罪是查不到的,这叫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比如他14岁犯过罪,坐了三年牢,只有他和法官知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了解。法律能做的,未成年人犯了罪,要去坐牢,要去上专门学校,但是没人知道这件事。所以不影响他高考,不影响找工作,社会可以当做无罪者来对待。


这就是未成年阶段和成人阶段的不一样,因为心智发育不同,因为我们要有社会担当,所以我们在司法上、在刑罚制度上设计有不一样的地方。孩子的人生有无限可能,社会和法律需要给这种无限可能性一些支持和乐观。


主持人:非常感谢三位的分享,接下来是提问环节。





提问环节



听众:在实际案例中,青少年犯罪是否和他自身的共情能力有关系?我是老师,在学校里我发现男孩子的共情能力比女孩子弱,在看一些残酷视频的时候,(男孩子)是麻木的。这让我反思,我们在教育当中应该有哪些改进的地方?



赵宏:您说了两个结论,第一个结论我是同意的,这些犯罪的孩子是不是共情能力要差一点?是的。我们刚提到的一本书《43次杀意》,几个日本孩子用美工刀捅了受害者43下,这个作者在调查中发现,主犯的确缺乏共情能力的,他不觉得别人在遭受痛苦,他不觉得那是一种痛苦,他没有感同身受的能力。


但第二个结论我是不同意的。你觉得男孩共情能力差一点,这个就相当于说女孩天生数学不好。这不能做一个性别划分,你看到的未成年犯罪案例是男孩子,或者看到了几个没有共情能力的人是男孩子,然后做了一个简单的归因,但《黑暗荣耀》和《少年的你》里,霸凌犯都是女生。如果做老师,这样的简单归因不利于未来的教育工作开展,每个孩子都有独特的地方,需要对孩子因材施教。



陈碧:未成年犯罪的确和共情能力弱有关,但跟性别没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共情能力弱,他容易把别人对他的伤害放大,他把一件事情的伤害值从1放大到10,所以攻击性也提高了,同时他会合理化自己对别人的伤害,比如把尿液弄到别人身上,他简单的认为弄了一些脏水,而不会想到人身羞辱。这就是共情能力弱的一个体现,他认为“没多大点事”。


成年人的故意伤害或杀人,往往是很深的矛盾。但是未成年人,可能就因为你在人群中多看了我一眼,然后我说你看什么看?一个眼神的冒犯,就可能被升级成很高的一个伤害。未成年人犯罪,如果能理解这一点,我其实相信他们是能够改正的。


他(犯罪)当时气的不行,愤怒到极点,但事情一旦爆发,他就痛哭流涕,觉得自己错了。他们是如此的愤怒,又是如此的懦弱胆怯,因为他会发现这原来不是小事,是天大的事情。他会觉得,完了我干了什么,我该怎么办?世界都塌了。他们翻脸的速度特别快,欺负人的时候不觉得自己错了,然后警察来了,被抓起来了,瞬间就认错。那要如何理解这种行为呢?是觉得,人这么小却这么坏,变脸速度这么快,我们不能相信他,还是你真正的相信他那一刻的悔罪表现?



听众:想请教各位老师关于监护失职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现有的监护权撤销执行力度是不够的,在实际中,监护失职的刑事追究的规范、障碍和可能路径是什么?



李红勃:监护失职的刑事追究,你是说父母没尽到监护人责任,要用刑法去追究是吧?这有关刑法的谦抑性,但如果行政法和民法还可以发挥作用,就尽量不去启动刑法。在中国,刑法犯罪已经有四百八十多条,要再去增加一条罪名,哪怕这种做法可能会满足公众对惩罚恶人的需求,但这个合理性需要斟酌。



陈碧:我们更多是强调责任自负,在这个基础上去讨论未成年人及他的父母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因为未成年实施犯罪行为,溢出说父母没有承担好监护责任,要让他们来承担刑事责任,这中间存在事实相关性,以及相关性有多强。最近讨论的美国那个案例,父母被追究了刑事责任。那是因为那对父母帮他买枪,实际上是协助他杀人,他们既没有遏制孩子犯罪的意图,甚至还提供了帮助。



赵宏:(监护权撤销)的情况通常发生在父母对子女造成伤害的时候,比如虐待、遗弃、性侵等,这才会涉及到如何贯彻监护人资格剥夺到问题。但关于未成年犯罪,父母要对子女的行为承担多大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肯定要承担,刑事上追责是一个过度要求。家庭教育会对孩子产生很大影响,但父母是否是孩子犯罪的唯一原因,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确定的。就像成年之后,把自己现在的一个行为归结为20年前父母对你做的一件事情上,很不成熟的。



听众:第一个问题,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在面向青少年开展普法活动,我能够从哪些方面去做?第二个问题是,一些村小监控并不普及,或者说保障措施没有那么完善,孩子受到了伤害,但取证很困难,我能够在法律上提供什么样的支持呢?



李红勃: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很重要,过去我们更多依托学校,但在应试教育下,这种和高考无关的问题经常被忽略,反而一些在地的公益机构有更多的热情做这个事情。我们经常讲一句话,儿童永远是儿童问题的专家。如果要对儿童开展法制教育,你需要去和儿童平等的沟通,他们需要什么,他们担忧什么,什么样的东西他们可以接受的,他们会告诉你。不能高高在上的给他一个答案,而是经常把他置于困境,让他去思考和辨别,帮助他找到答案。



陈碧:不仅是村小,其实很多个案都会遇到举证问题。就算是很好的学校,也有监控覆盖不到的地方,甚至你拿到了监控,也不一定能看清楚事情的经过。在这种情况,我们免费给一点法律建议,免费的,不保证能用上(笑)。


这种案件里,被害人肯定会描述是谁,但因为没有监控,你只能通过被害人陈述来完成举证。但这是在学校发生的,你可以把那个人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他们两个都成为被告的话,这个责任就在他们之间承担。学校如果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尽到了监护义务,学校只承担20%,那剩下的80%就是这个肇事者承担,那他也会去找一些证据。你的举证压力就会减轻很多。




赵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陈碧,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李红勃,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主持人:

谢丁,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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