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例二:
托尔斯泰曾说过一句话,大意是,“死亡不是结束,而是新生活的开始”。对于这两位女性,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死亡或选择怎样死亡,我相信她们都渴望过一种跟现在不一样的生活。当她们穷尽了各种办法都无法缓解现有状态的时候,在她们心中,死亡可能是通向新生活的唯一道路。但实施安乐死之后,她们也没有办法对别人再传递任何信息,而所有的思考,都只能留待后人或活着的人来思考。
今天高山书院这节特别的课程现场,我们不仅有科学家、医生还有曾实施过安乐死病人的家属,这是一个难得的宝贵的机会,我们将一起深入讨论科学与伦理的话题,希望大家本着高山精神,畅所欲言。
马文
高山书院2022级同学
森浦Sumscope合伙人
对我个人来说,这是个比较沉重的话题,因为我是反对安乐死立法化的。很多人认为安乐死立法展现了这个国家和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当一个人精神或身体上没有意愿继续生存的时候,Ta可以有机会保证自己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觉得我们容易混淆自杀和安乐死立法这两个概念。一个是有没有权利自愿地结束自己的生命;一个则是国家制定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标准,让第三方结束生命可以很大程度上不被惩戒。
同时我意识到安乐死的伦理性从情感上是容易共情的,从受体角度出发也会认为“理所应当”,“为什么我不能要求第三方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呢?”,然而它的法律性以及相应立法后的社会性却是复杂和困难的。
我之所以反对,因为国家本身是一个在有限范围内拥有垄断权的集合体。安乐死立法则让国家约定了特定程序来确认第三方可以结束受体的生命,但生死是一个单向门,当我们迈过这扇门之后,就不可能再回来,我们不再有机会来确认整个流程在执行过程中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是否做到了如同规则设计时候一样地尊重生命。
每个人都有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但是这个权利一旦交给第三方,无论在定义还是执行层面上,都会存在很多的边缘场景和瑕疵,这些是我们无法预料和控制的。
安乐死立法后出现伴随和其相关的社会角色(甚至职业),这样的角色是应该努力的帮助受体重新找到活下去的希望,还是应该从帮助受体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获得道德宽慰,又或者是应该不受情感及道德的影响专业的去执行这个流程呢?
这个问题其实是很难回答的。对于个体在情感上容易做出理所应当的决定,但到立法上面向整个社会,就变得很困难。
如果考虑到是Pro Life还是Pro Freedom的社会导向,这个问题就更难有标准的答案。在全球195个主权国家中,只有个位数国家向这个未知领域迈出了一步,其中很多还停留在“协助自杀”或“医助死亡”的范畴。
生命和死亡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他或许理应那么困难。一个美丽的词汇或许并不应该让他变得容易,毕竟他将是你这辈子最后一个决定。
高山书院2023级同学
Wan Bridge Group,联合创始人兼COO
我们常说,除了生死,世间没有大事。生得快乐死得尊严——这可能是很多人期待的能拥有的人生。围绕安乐死的话题,我们小组从法律、伦理、医疗资源规划及分配,以及实施了安乐死之后,家属最后是否能够得到后续关怀和帮助等角度,进行了一些思考和讨论。
我们核心的思考是,当一个人的意愿无法被表达出来的时候,谁有权力来决定Ta是否可以被实施安乐死?因为安乐死的实施是不可逆的,在这个过程中有反抗行为的时候,这些行为是自然而然的还是病人本身并不是自愿的?如何保证操作流程中的安抚性动作的一致性?这个过程做成什么样的才算是最人性化的处理?
当然还有一个底层的思考,那就是安乐死这个政策的决策依据是什么?是“人生而有自由”的意愿还是基于相互的人道主义?我们担心的点在于,安乐死这个概念会不会泛化,导致不法分子钻空子?假如一个人决定了接受安乐死,法律会管多细?安乐死和自杀有什么区别?
死亡不是结束,而是新生活的开始,对于当事人,对于爱他的人,可能都是一个新生活的开始。
给大家分享一个我“部分体验过”安乐死的经历。三年前我把我的猫——“韶子”安乐死了。因为在它生命的最后三个月,它已经无法自主进食。如果我激进地配合医生治疗,它可能也熬不住;温和地治疗,也没有办法好转,生活质量也不高。所以最后没有办法才做了这个决定。
它走之后,我写了很长的一段话来纪念它,这里我读一部分给大家:
我从来没有想过,下午把韶子从家里面抱走,晚上却再也抱不回来了。家里面还到处都有它生活的痕迹。连我的狗都觉得家里有些不一样了,开始寸步不离地跟着我。独自照顾了兜兜和勺子的这几年,我开始变得恐惧衰老和疾病,也没有办法面对孤单。生命的无常,只有亲身经历过,才知道应该珍惜每一个当下还能够在一起的时光。
这是我的分享,也希望在座的大家都能够珍惜每一个在一起的当下,要走的时候,也都安安心心。
段熠理
高山书院2021级同学
Hedosophia合伙人
今天讨论的话题稍微有点沉重。我们小组整体的感受是,因为并不足够了解任何一个社会或任何一个个体所经历的事情,所以我们的思考不做任何价值判断,也不总结任何结论,只是提出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可能会面临或经历的问题。
这两个案例非常好,非常精准地提出了两个最重要的问题:(1)人可以因为什么样的原因去选择安乐死?(2)谁有权力决定一个人是否可以获得安乐死。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把这些原因划到两个象限里,第一个是生理原因VS心理原因,第二个是疾病的严重程度。
在生理疾病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比如绝症,那这个人必然会经历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这时候大家都可以理性地接受或选择安乐死。但问题是,当一个人的生理疾病并没有那么严重,医学上并不能完全确定是绝症或者如果医学进步有治愈的可能的时候,再或者,只是患了心理疾病,这个人有没有接受安乐死的权利?
这里面还存在一个悖论,那就是很多人认为生理疾病接受安乐死更合理,但其实患心理疾病的人才更觉得自己生活在看不见尽头的深渊和地狱里,因为看不到希望,所以患有心理疾病的人才能希望能找到一个终点,比如安乐死。
第二个问题,谁有权力做决定。这里也可以分为两个象限,一个是自己和他人;另外一个是过去的自己和现在的自己。
这一点可能比较明确,在第一个案例里我们都能看到医生和家人的作用。尽管说家人和医生不能为病人做决定,但我们能看到他们对病人的影响。比如医生得出是绝症的判断,家人不愿意被病人拖累的时候,都会促使病人做出决定。
在第二个案例里,病人过去的决定是当自己失去理智、失去尊严的时候,希望接受安乐死,但后来他家人做决定的时候,算不算病人失去理智的时候?病人最后的挣扎代表着什么?所以在这里,这个悖论就是如果一个人有理智的时候所做的决定算是他的意愿,那他失去理智时候的决定,还算不算数?
王建军
高山书院2024级同学
创客工场,创始人
查了一下荷兰安乐死的法律条款,我发现其实可执行性还是很高的。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的条件:
1.必须确信病人的请求是出于自愿和深思熟虑的,并且这种请求不能出于外部压力或是心理疾病的影响;
2.必须确信病人的痛苦是旷日持久和难以忍受的;
3.必须告知病人其所处的状况和治疗前景;
4.必须医生和病人都确信,病人所处的状况已经没有任何其他合乎情理的改变方法;
5.必须已经至少和其他一位独立的医生进行过咨询;
6.必须是在行使了正当护理的前提下结束病人的生命或者协助自杀。
所以大家看,这个法律其实是非常严密的,整个事件的前中后期都考虑到了。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很多困境。
首先,是人的自身意愿的问题。我们如何确认发出安乐死的请求是个人自愿的、清晰的、真实的意志?如何确保不是受到了医生或者家人的影响?比如有的医生可能比较悲观,是不是他的意见就会影响病人?
第二,人的思想一直都在变,如果在注射前最后5秒,病人改变主意了,这个时候该怎么处理?
第三,病人和家属的意愿如何平衡?在第二个案例中,很明显就存在这样的问题,病人的家属影响医生,并且家属的意愿明显更强,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很多法律刚出台的时候都是会不健全的,只有在不断地实施和改进过程中逐渐变得越来越清晰,那必然存在一个不完美的过程,那这个时候判断的依据又是什么?
以上是我们小组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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