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男生遭遇霸凌致骨折,未成年人犯罪由谁出手?

文摘   2024-10-30 17:52   重庆  







14岁男生遭遇霸凌致骨折,

未成年人犯罪由谁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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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简介

据大风新闻报道:10月25日,山东一女网友在网络投诉称,儿子在学校厕所遭遇同学霸凌,导致腰椎横突骨折,并晒出厕所监控引网友关切、关注。视频发布者自称系孩子监护人,她晒出《郓城县张鲁集镇卫生院》的病历显示,仲某,年龄14岁;检查时间10月15日;诊断结果,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她表示,孩子系山东菏泽市郓城县张鲁集镇某中学学生,在学校厕所遭遇霸凌后,心理也出现了问题。根据其发出的监控证据显示,事发时间为10月15日下午3时许,在学校公共卫生间内,不少学生在场。现场疑多名学生围着一名黑衣学生,期间该学生被一身着校服的学生掌掴左脸,然后被左侧一学生踹倒,疑似尾椎骨附近磕到便池台阶附近。周围多名学生将目光转向黑衣学生,该学生站起身后没有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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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有话说

一、是否能对施暴者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



本案一经出现就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许多网友呼吁对施暴者进行严厉惩罚,强调未成年人的身份绝非犯罪的保护伞,那么本案的霸凌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2至14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施暴者作为初中在校学生,其年龄可能在12至16岁之间,只能对个别罪名承担刑事责任。因施暴者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尚不能构成重伤及以上的身体伤害,所以难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对于未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也无法进行行政拘留,只能罚款或口头责令其改正。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和强制矫正,只能交由监狱、看守所以外的主体实施。



二、年龄不是犯罪的保护伞。


虽不能对施暴者采取刑事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若触犯刑法规定,但因年龄问题未能接受刑事处罚的,可以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由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承担对施暴者的管理和教育。由于矫治所在场所为闭环管理,因此也相当于施暴者丧失一定自由,无法接触曾经霸凌的受害者,也无法对班级的其他同学施加负面影响。经有关部门评估适合后,才能重返普通学校继续学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施暴者的监护人应当赔偿受害者足额的医疗费、因霸凌出现的心理问题的治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损失

因此,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施暴者及其监护人一般会承担相应的治安处罚,社会矫正以及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并非无法可治,而是他的惩罚和矫治比其他犯罪更为特殊,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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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四十五条规定: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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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1.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原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案例

2023年4月25日13时许,在章丘区绣水中学南侧泰华书城门口处,因纠纷琐事,张某源(14岁)、谢某丰(15岁)、解某齐(15岁)、马某章(15岁)、隗某智(14岁)对孙某哲(15岁)殴打致伤。同日15时,孙某哲被送至济南市章丘区某某医院就医治疗,入院诊断为:右第一掌骨骨折、头部损伤、开放性唇部损伤、颈部损伤、手部损伤(双侧)、胸部损伤、颈部脊髓震荡,住院55天

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detail/MjAzOTQ2NTE3MDE%3D?module=&summary=%E5%8A%A9%E8%B4%B9%E3%80%81%E8%90%A5%E5%85%BB%E8%B4%B9%E3%80%81%E6%8A%A4%E7%90%86%E8%B4%B9%E3%80%81%E9%89%B4%E5%AE%9A%E8%B4%B9%E3%80%81%E4%BA%A4%E9%80%9A%E8%B4%B9%E5%85%B1%E8%AE%A144416.17%E5%85%83%EF%BC%9B&fromType=qrcode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生命尊严、身体完整、行动自由以及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本案中,张某源、谢某丰、解某齐、马某章、隗某智因纠纷琐事对孙某哲殴打致伤,存在过错,张某源、谢某丰、解某齐、马某章、隗某智在受到治安处罚的同时,依法仍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认,张某源、谢某丰、解某齐、马某章、隗某智各承担20%的责任比例。


2.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案例

2023年2月25日21时40分左右,在冀南新区××学校××宿舍楼××楼楼道,初三13班周圣杰,郝某然、高某源等人因为之前初三7班赵某骂周圣杰的事找赵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郝某然、高某源与赵某等人发生打架,赵某左额部被郝某然打伤,赵某同班同学均有受伤。后在校老师赶到,制止冲突。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高某源、郝某然与原告赵某因吵架后发生打架冲突。被告郝某然在打架中使原告赵某受伤,系事故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郝某然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某中学虽然在日常对本校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但在本案中,被告某某中学在事前,并未将学生矛盾彻底化解。且学生在宿舍发生吵架、人员聚集后,亦未能及时制止,致使引发打架冲突,被告某某中学存在管理缺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认为被告郝某然承担50%、被告高某源承担20%、被告某某中学承担30%的责任为宜。 


新闻来源|新浪微博   

新闻采集|易柳红‍‍‍‍‍‍

新闻评述|谢慕辰     俞泓伊‍‍‍

新闻审核|刘   茜

编      辑|杨宁合

审      核|谢硕妍    易   诗

审定发布|莫紫霄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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