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再现!女子报警反遭暴打,婆婆孩子目睹全程!

文摘   社会   2024-11-16 18:00   重庆  






 

家暴再现!女子报警反遭暴打,

婆婆孩子目睹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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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简介

11月7日,山东菏泽郓城县发生了一起家庭暴力事件,一名女子在家庭冲突中遭到丈夫的暴力对待。据报道,该女子在遭受家暴时试图报警求助,但丈夫并未因此停止暴力行为,反而变本加厉,继续用脚踹女子并用手扇脸。该事件中,女子的婆婆和孩子也在现场,孩子因目睹暴力场面而被吓哭。该事件的视频被家中的摄像头记录下来,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并对涉事男子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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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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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有话说

                    


一、家暴案件中施暴者为什么能逃脱重罚?



根据警方通报,该男子被行拘10日,罚款500元。这一处罚引起了众多网友的质疑,为何如此恶劣的行为却无需承担重责?

(一)到底多严重的家暴才会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家庭暴力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故意伤害罪:如果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导致对方身体受到伤害,导致受害人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故意杀人罪:在家庭暴力中,如果施暴者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3.虐待罪:如果长期或多次实施虐待行为,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虐待罪。

当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符合以上几种情形时,就可以判定他们构成了犯罪,相反的,当他们的行为没有造成足够严重的后果时,公安机关只能对他们实施行政处罚。

很多网友可能因此质疑:那名女子遭到丈夫连续两次的暴打,最后浑身是伤,难道结果还不够严重吗?为什么不能断定为故意伤害呢?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伤情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只有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情才会构成故意伤害。

(2) 全身布满伤痕,竟连轻伤都不算?!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轻伤可能只是指一些小的擦伤或者轻微的磕碰造成的伤痕。但实际上,刑法中对轻伤的定义与这种日常理解有很大的不同,有时候浑身青紫口鼻流血,有可能经过鉴定只构成刑法上的轻微伤。那么,到底哪种程度的受伤才能构成刑法上的轻伤呢?

刑法上的轻伤是导致人的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主要表现有头皮伤口或疤痕总长超过8厘米、头骨出现裂缝或骨折、脑部受伤导致脑内出血、脸部伤口或疤痕较长、鼻骨骨折或出血、牙齿脱落、缺损或松动、一只耳朵听力损失较重、肋骨多处骨折、肾脏出血等,轻伤需要一定的医疗处理,比如包扎固定或者小手术,但通常不会留下永久性的行动障碍

本案中,该女子受的伤只能算作轻微伤,还达不到轻伤的程度,所以不能无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丈夫也就构不成犯罪,故公安机关只能对该男子进行行政处罚




二、在这类事情中,女性到底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本案中,即便该女子在遭受第一次殴打之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她不仅没有被解救出来,反而遭受到了丈夫的再次暴打。这引发了我们的深思,到底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如果有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措施,用来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免受进一步的伤害。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72小时之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退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用来证明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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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0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5.《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宽严并用,区别对待。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出于恶意侵占财产等卑劣动机实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训诫,责令施暴人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与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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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01  汤翠连故意杀人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汤翠连与被害人杨玉合(殁年39岁)系夫妻。杨玉合经常酗酒且酒后无故打骂汤翠连。2002年4月15日17时许,杨玉合醉酒后吵骂着进家,把几块木板放到同院居住的杨某洪、杨某春父子家的墙脚处。为此,杨某春和杨玉合发生争执、拉扯。汤翠连见状上前劝阻,杨玉合即用手中的木棍追打汤翠连。汤翠连随手从柴堆上拿起一块柴,击打杨玉合头部左侧,致杨玉合倒地。杨玉洪劝阻汤翠连不要再打杨玉合。汤翠连因惧怕杨玉合站起来后殴打自己,仍继续用柴块击打杨玉合头部数下,致杨玉合因钝器打击头部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村民由于同情汤翠连,劝其不要投案,并帮助掩埋了杨玉合的尸体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翠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杨玉合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和拉扯,因汤翠连上前劝阻,杨玉合即持木棍追打汤翠连。汤翠连持柴块将杨玉合打倒在地后,不顾邻居劝阻,继续击打杨玉合头部致其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杨玉合经常酒后实施家庭暴力,无故殴打汤翠连,具有重大过错;汤翠连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地群众请求对汤翠连从轻处罚。综上,对汤翠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施甸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汤翠连有期徒刑十年。     

   

02 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正喜和被害人肖海霞(殁年26岁)于1998年结婚并生育一女一子。2005年,肖正喜怀疑肖海霞与他人有染,二人感情出现矛盾。2009年4月,肖海霞提出离婚,肖正喜未同意。2010年5月22日,肖正喜将在外打工的肖海霞强行带回家中,并打伤肖海霞。肖海霞的父母得知情况后报警,将肖海霞接回江西省星子县娘家居住。


2010年5月25日下午,肖正喜与其表哥程某欲找肖海霞的父亲肖某谈谈。肖某拒绝与肖正喜见面。肖正喜遂购买了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以及黑色旅行包、手电筒等物品,欲杀死肖海霞。当日16时许,肖正喜不顾程某劝阻,独自乘车来到肖海霞父亲家中,躲在屋外猪圈旁。23时许,肖正喜进入肖海霞所住房间,持菜刀砍击肖海霞头部、脸部和手部数下,又用水果刀捅刺肖海霞前胸,致肖海霞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肖正喜扔弃水果刀后逃离。肖某及其妻子李某听到肖海霞的呼救声后,即追赶上肖正喜并与之发生搏斗,肖正喜用菜刀砍伤肖某,用随身携带的墙纸刀划伤李某。后肖正喜被接到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正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肖正喜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因肖海霞提出离婚,即将肖海霞打伤,后又携带凶器至肖海霞家中将肖海霞杀死,将岳父、岳母刺伤,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肖正喜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肖正喜已被执行死刑。


新闻来源|新浪微博

新闻采集|刘   垚‍‍‍‍‍‍

新闻评述|尹   蓉    ‍‍‍

新闻审核|刘   茜

编      辑|严玉婷

审      核|谢硕妍    易   诗

审定发布|莫紫霄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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