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女子被男友摁在地上殴打却不让报警?

文摘   社会   2024-11-21 18:00   重庆  





 


云南一女子被男友摁在地上殴打
却不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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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简介

2024年11月13日凌晨,监控录像记录下这样一幕,云南一女子满脸是血的走进便利店向店员借手机时,被男朋友拽出便利店摁在地上殴打。据知情者透露,当时女孩子不让报警,说是自己摔的,后来店员看不下去选择报警。目前警方已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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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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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有

从该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在受害人遭受家暴不愿意报警也不愿意其他第三方介入时,作为正义维护者的警方往往处于两难境地。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遭遇到自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侵害的情况,此时我们应该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利,毕竟“每个人是自己权利最好的守护者”


该事件曝光后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有人问,家暴中的受害者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害怕报警,难道就因为这样,施暴者就可以安然无事吗?

一、该家暴事件中受害者不报警,施暴者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了吗?



要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家庭暴力的界定。


(一)家庭暴力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吗?


答案是否定的。何为家庭暴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不仅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热暴力,也包括频繁的谩骂、恐吓等冷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家暴并非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恋爱或同居关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热暴力或者冷暴力同样应被视作家庭暴力。


  (二)受害者不报警,我们就拿施暴者没办法了吗?

当然不是。根据家暴行为对受害者伤害程度是否构成犯罪,我们可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1、让构成犯罪的施暴者吃牢饭!


1)当施暴者家暴行为情节严重,给受害者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时,有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具体详见我们之前的文章《家暴再现!女子报警反遭暴打,婆婆孩子目睹全程!》),可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需注意的是,若家暴行为构成犯罪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不同,起诉方式也有可能不同,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到需要刑法的铁拳,检察机关会代表国家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对施暴者提起公诉,此时即使受害者不报警,施暴者也难逃严惩。但是如果犯罪情节并不严重,就需要受害者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权利战斗,对施暴者提起自诉,否则施暴者可能因受害者不起诉而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


  • 公诉案件,惩罚不可避免


在公诉案件的情况下,家暴行为极其暴力恶劣,致人轻伤及以上的如导致骨折、眼睛失明、脾脏破裂等,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施暴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施暴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施暴者将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当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后,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案件的犯罪行为性质通常较为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即使受害人不追究,也不能对施暴者不予处罚。


  • 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不追究


在自诉案件的情况下家暴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但未造成轻伤及以上伤情时如施暴者长期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拒绝给予治疗或强迫过度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身心摧残,构成虐待罪施暴者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未对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情节的虐待罪通常为自诉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无原告起诉,法院不会主动介入审判。若受害者未及时报警或保存证据,且无亲友或他人协助申请公权力介入,施暴者可能因此逃脱法律制裁。


2)报警!抓他!


当家暴行为相对轻微,如程度较轻的辱骂、殴打,导致身上出现淤青、擦伤、轻微的划伤等,已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但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时,我们可寻求相关单位进行调解,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施暴者赔钱,报警也可以让施暴者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在本案中施暴者的殴打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则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值得强调的是,即便受害者未主动报案,警方在接到举报或发现线索后,也有权介入调查,施暴者将承担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二、如果女性在遭遇家暴时受到威胁怎么应对?


面对施暴者的生命威胁,要是确保自身及亲人的安全,及时逃离施暴者。

其次应立即告知亲友,并向相关单位求助,可以向施暴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这些单位有义务在接到投诉后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处理。这些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协助收集证据、医疗救助和伤情鉴定以及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场所,确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等。


最后,受害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一定要收集好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暴力行为,以及自己正处于危险之中。包括伤情照片、报警记录、医院诊疗记录、证人证言等后可以自己或由近亲属、相关单位或机构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公共场合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寻求路人的帮助,让其帮忙报警并记录施暴者的殴打、辱骂、恐吓等行为过程,这可能成为后续为施暴者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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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01.《治安管理处罚》 

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女子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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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01.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某离婚后,长期将女儿被害人桂某某(殁年10岁)寄养于其姨妈家中;201912月,李某将桂某某接回家中,与其同居男友被告人杨某共同生活。李某与杨某时常采用打骂手段“管教”桂某某。202026日中午,因发现桂某某偷玩手机,李某、杨某便让桂某某仅穿一条内裤在客厅和阳台罚跪28日中午,并持续采取拳打脚踢、用皮带和跳绳抽打、向身上浇凉水等方式对桂某某进行体罚,期间仅让桂某某吃了一碗面条、一个馒头,在客厅地板上睡了约6个小时。2814时许,桂某某出现身体无力、呼吸减弱等情况,李某、杨某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桂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桂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全身多处部位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杨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均积极实施行为,均系主犯。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02.谌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罗某(女)与谌某某(男)系夫妻关系。201812月,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在诉讼过程中,以此前谌某某经常酗酒发酒疯、威胁恐吓罗某及其家人、在罗某单位闹事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同时提交了谌某某此前书写的致歉书、微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审核后,于20181218日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送达给了本案被申请人谌某某。同时,法院向罗某所在街道社区及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要求如谌某某对罗某实施辱骂、殴打、威胁等精神上、身体上的侵害行为时,要立刻予以保护并及时通知法院。2019214日,法院按照内部机制对罗某进行电话回访,罗某向法院反映谌某某对其实施了精神上的侵害行为。后法官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并查明:在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执。争执中,谌某某以拟公开罗某隐私相要挟。随后,双方又因琐事发生冲突,谌某某随即找到罗某单位两位主要领导,披露罗某此前在家中提及的涉隐私内容,导致罗某正常工作环境和社交基础被严重破坏,精神受损,基于羞愤心理意欲辞职。


法院认为,谌某某前往罗某单位宣扬涉隐私内容,上述事实的传播和评价,对于女方而言,是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信息。男方将女方的涉隐私信息予以公开,属于侵犯其隐私。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谌某某以揭露罗某隐私相要挟,意欲对其进行控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定义的“精神上的侵害”。最后谌某某将隐私公开,进一步造成了对罗某精神上的实际侵害。对此,2019215日,法院作出了拘留决定书,对谌某某实施了拘留5的惩罚措施。



新闻来源|新浪微博

新闻采集|汪冬燕‍‍‍‍‍‍

新闻评述|徐佳静  ‍‍‍

新闻审核|刘   茜

编      辑|汪冬燕

审      核|谢硕妍    易   诗

审定发布|莫紫霄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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