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险一刻!12岁女孩险遭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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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有话说
这起事件中,热心司机倪先生的行为无疑是非常勇敢和值得称赞的。在发现陌生男子对小女孩进行不当行为时,他毫不犹豫地站出来,用撬棍将骚扰者吓跑,并保护了小女孩的安全。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正是我们社会所急需和倡导的!
一、不能让见义勇为的好人受委屈!
《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定义。简而言之,正当防卫就是在坏人正在做坏事,你为了保护自己或别人不受伤害,采取必要的行动去阻止他,但不要防卫过当。
但对于正当防卫,大多数人都会有这样一个顾虑:当不法侵害发生时,我的反击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万一我不小心打伤了坏人会不会要坐牢?
1.正当防卫中的“正在进行”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应该在什么时候采取防卫措施才是正当的呢?
这个“正在进行”,强调的是危险发生的状态,而不是静止的瞬间。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有人正准备对你进行攻击,或者已经开始攻击,你都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来保护自己。这包括在攻击即将发生时,你感觉到了紧迫的威胁,并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你的人身安全正受到威胁,这时你也可以进行防卫。例如,如果有人拿着刀向你冲过来,尽管刀还没有捅到你,但这个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你的直接威胁,你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同样,如果攻击正在进行中,你同样有权防卫自己不受伤害。而且,即使攻击行为已经结束,但如果你合理地认为攻击者可能会继续攻击,你也可以进行防卫。
正如本案中,该男子尾随一名小女孩并裸露下体,在被司机大声呵斥后,仍未停止,反而加快了步伐。我们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经威胁到小女孩的人身安全。所以,司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制止了不法侵害,保护了小女孩。
2.怎样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防卫呢?为何某些防卫行为会被认为是防卫过当呢?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过当指的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简言之,就是防卫行为应当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既不能“以强对弱”(防卫行为的强度和手段明显超出了防卫的必要性,比如使用致命武器对付轻微的伤害。);又不能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偷了你的东西就把对方打死);更不能在事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带有主观恶意进行报复。
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如果有人正在偷你的钱包,你为了阻止他,推了他一下,这是正当防卫。但如果在他已经逃跑后,你追上去打了他一顿,这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此外,应当注意一特殊规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热心司机倪大哥在发现这一情况后,首先采取了口头警告的方式试图制止不法行为,但男子并未停止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倪大哥使用撬棍吓走该男子,该行为并未造成该男子的重大损害,他只是使用撬棍吓走了该男子,并没有对其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或死亡。因此,倪大哥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基于上述种种,小律想告诉各位: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不要因为误解而放弃保护自己和他人。在危急时刻,请勇敢地站出来,法律会站在你这边!
二、重拳出击,将面临何种处罚?
光天化日之下,竟出现如此让人心惊的一幕。虽然该男子的行为最终被制止,但不免让人后怕。不少网友怒呼“把他抓进去!”那么,这名男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对于其裸露下体的行为,可能构成猥亵,依法可以予以拘留等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猥亵行为不一定要产生直接的身体接触。猥亵行为的构成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的身体接触,还包括其他方式,比如:1.非接触性行为:包括言语上的性骚扰、发送色情信息、偷窥、偷拍等。2.暴露行为:在公共场合故意裸露身体,或者通过视频、照片等方式展示自己的隐私部位。3.心理影响:即使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如果行为足以引起他人的性厌恶感或者心理不适,也可能构成猥亵。4.环境因素:在特定环境下,即使没有直接接触,某些行为也可能因为其性暗示或性挑逗的性质而被视为猥亵。
所以,在本案中,即便该男子与小女孩并未产生直接的身体接触,但其行为已然构成猥亵,至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予以判定(关于其行为可能是否构成犯罪,详见我们过去的文章“盲人女孩学习按摩被骚扰,家属认为构成猥亵已报案!”中关于猥亵行为的罪与非罪的介绍)。
三、儿童安全警报:守护祖国花朵!
每个孩子都是未来的希望,他们的安全不容有失!这次的事件再次向我们敲响儿童安全保护的警钟。全社会应当携起手来,用行动和爱心,共同守护儿童的成长。家长要警觉,时刻关注孩子的行踪和安全;学校要教育,传授安全知识,培养自我保护意识;社区要守护,加强巡逻,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政府要立法,严厉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让我们携手行动,让每个孩子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自由奔跑,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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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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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新闻来源|新浪微博
新闻采集|汪冬燕
新闻评述|陶琴诗玮
新闻审核|刘 茜
编 辑|严玉婷
审 核|谢硕妍 易 诗
审定发布|莫紫霄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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