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变性人嫖娼风波,易建联能否逃过行政处罚?

文摘   2024-10-23 18:32   重庆  








深陷变性人嫖娼风波,

易建联能否逃过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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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简介

近日,网络上流传出关于易建联涉嫌嫖娼的信息,包括聊天记录、身份证照片等,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但同时也有声音质疑这些信息的真实性,认为相关照片可能是经过PS处理的。目前,易建联本人及其经纪公司尚未对此事做出正式回应。据红星新闻报道,当地派出所已经收到相关资料,但具体进展无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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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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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有话说

一、嫖娼对象是变性人也能构成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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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件中,最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易建联涉嫌与一名变性人进行性交易!据调查,网名为“京城乔姐”的“美女博主”,他的网传身份证上的性别是男性,实际上是一名变性人。如果消息属实,那么这种男性与男性之间的性交易行为究竟算不算嫖娼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将被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2001年,公安部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作出批复,将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也定性成嫖娼行为。因此,尽管易建联涉嫌嫖娼的对象性别身份特殊,也不影响其在法律上的定性。

实践中,警方也有对组织男性卖淫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对于此类案件,警方通常会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交易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嫖娼行为,因此,如果证据确凿充分,即便嫖娼对象是变性人,相关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嫖娼。



二、嫖娼已成过往事实,处罚是否还来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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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网络上曝光了大量疑似涉及易建联的嫖娼相关信息,包括聊天记录、身份证和照片等。显然,这些疑似嫖娼事件并非近期发生。那么,如果嫖娼行为已经发生,是否仍会受到行政处罚?嫖娼行为是否设有处罚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时限是六个月。嫖娼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但如果在六个月内被发现,即使处罚决定超出了六个月,也可以进行处罚。如果警方能在法定时效内收集证据证明易建联确实存在嫖娼行为,则易建联将面临法律的严肃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发现嫖娼行为是指警方必须要发现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确实发生,而不仅仅是发现一些线索。警方在查处嫖娼案件时,不能仅凭单一转账记录直接断定其涉及嫖娼行为,必须有其他辅助证据相互印证,例如当事人的主动承认、现场遗留物证、监控录像等,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之后,这些信息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截至目前,网络上流传的聊天记录、身份证和照片等信息,仅能作为易建联涉嫌嫖娼的初步线索,而易建联最终是否构成嫖娼,以及是否进行行政处罚,还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呼吁理性
在官方调查结果公布之前,关于易建联疑似嫖娼事件,我们应当保持理性态度,不轻信未经证实的信息避免传播不实言论共同维护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同时,公众应尊重易建联的个人隐私权,避免对他进行无端的揣测和攻击。在官方调查结果出炉之前,任何关于此事件的讨论都应基于事实和证据,而非未经证实的猜测。此外,媒体和网络平台也应承担起责任,对于未经核实的信息应谨慎报道,以免误导公众,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影响。最终,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地处理此事件,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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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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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王志明组织男性卖淫案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招募、容留的办法,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
http://gfggi66f6a8ad06ba47d9s5nuuuuvoonwf6v5f.fbch.oca.swupl.edu.cn/pfnl/a25051f3312b07f326e3d502d65b4928e28344484e0a6f3abdfb.html?keyword=%E7%94%B7%E6%80%A7%E5%8D%96%E6%B7%AB&way=listView

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新闻来源|新浪微博   

新闻采集|杨宁合‍‍‍‍‍‍

新闻评述|陶琴诗玮  俞泓伊‍‍‍

新闻审核|刘   茜

编      辑|张俪敏

审      核|谢硕妍    易   诗

审定发布|莫紫霄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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