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小学生课间嬉闹致伤,
然而被判赔偿者竟然是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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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简介
近日,江苏某小学发生了一起课间嬉闹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了解,这起事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四名三年级小学生在教学楼三楼连廊上玩耍时,不慎发生了意外,导致另外一名学生小袁受伤。小袁在经过时被嬉闹中的四人撞倒,造成牙齿损伤,医疗费共计3859.17元。小袁父母将四名学生和他们的父母,以及学校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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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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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有话说
一、学生在学校受伤,
校方竟不用担责?!
在实际情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职责。依照靖江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学校已经提供了校园安全保障,并且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对课间安全进行多次教育,并在平时对相应的追逐打闹和遵守纪律等学生进行记录并分别进行批评、表扬等处理,且学校对楼道也有值日安排等相应记录,尽到了教育机构教育责任。在事件发生后,学校也及时进行了合适的处置,履行了教育机构救助义务,所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二、家长注意了!当孩子在学校嬉闹致他人受伤,您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超乎想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孩子造成他人受伤的,由家长承担责任,如果家长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责任。如果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孩子在学校造成他人受伤,则家长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包括对孩子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以及确保孩子在学校的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学校和其他监护人也存在过错,家长可能需要与其他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法院认定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家长可能需要赔偿受伤学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所以,家长在孩子课间嬉闹导致同学受伤的事件中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的大小和范围取决于法院对案件的具体审理和判决。
在这次事件中,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四名学生在事请发生时,在短时间内多次打闹、推搡,并在连廊里走动导致大部分空间被占据,阻碍了其他同学通行,且四名学生都没有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造成小袁受伤,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四名小学生的家长赔偿小袁医疗费3859.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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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如果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仍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托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涉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至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
涉及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责任分担,以及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时的责任减轻等情形。
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涉及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失的计算、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双方均无过错时的损失分担、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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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01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案例
小刘与小周均系某中学九年级学生。2023年5月6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小刘在班级教室门口向旁边的小周头部扔东西,随即小周便追逐小刘,后小刘跑至走廊尽头转弯处的卫生间门口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老师拨打 120 急救电话,小刘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胫腓骨下端骨折(右侧),住院27天后小刘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6708.45元。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刘将小周、小周的家长、某中学诉至法院。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009636
二审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事发时,小周与小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学校内的追逐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应有相应的预见能力,应尽到对自己及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小周在课间活动时与小刘发生追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小周在案涉事件中并非引发事故的一方,事件起因是小刘向小周扔东西的行为,引发了小周追逐小刘,且小刘在跑步过程中未尽到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在与他人无肢体接触的情形下不慎摔倒,故小刘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程度高于小周。案涉事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课间活动进行有效引导,保证学生安全,但某中学未能及时引导、疏导小周与小刘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50%责任即9029.23元,小周承担20%责任即3611.69元,由小周的父母赔偿,小刘自行承担 30%责任。
02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案例
2020年11月18日下午,在上完第一节课自由活动期间,小军与小乐在打闹过程中,将小乐的课桌撞翻,书本文具掉落了一地。小乐捡拾文具后,将一支铅笔摔在课桌上,不料铅笔竟反弹到小军头部,将其右眼扎伤。老师发现后通知双方家长,并带小军到医院诊治。小军受伤后,该小学垫付医药费2000元,小乐的法定监护人垫付医药费6000元,未得到其他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乐及就读的某小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670元。
http://legal.people.com.cn/n1/2021/0910/c205462-32223293.html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小学在课间休息时,对学生具有管理职责;该小学未发现原、被告二人在教室内打闹行为,未对被告小乐摔铅笔危险行为进行制止,应承担责任。小乐摔铅笔行为致使原告小军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年龄因素、结合原告伤情及学校管理责任,法院酌定该小学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70%,被告小乐承担30%。由于学校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费用由人保财险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250元;被告小乐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420元。
新闻来源|新浪微博
新闻采集|易柳红
新闻评述|尹 蓉
新闻审核|刘 茜
编 辑|张俪敏
审 核|谢硕妍 易 诗
审定发布|莫紫霄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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