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袭击记者!中铁七局是否难辞其咎?

文摘   社会   2024-11-20 18:00   重庆  






 

员工袭击记者!

中铁七局是否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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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简介

2024年11月12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弹性垫层“一割就开”,合新铁路建设材料“以次充好”存安全隐患》的调查报道。该报道揭露了合新铁路(合肥至新沂)多家施工单位为节省成本,违规将“三元乙丙橡胶弹性垫层”偷换为不符合铁路行业标准的“再生胶仿制品”,这些仿冒品性能远低于设计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1月14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调查记者王文志、程子龙前往安徽合新高铁中铁七局施工现场进行跟踪调查时,却遭遇了暴力袭击。据安徽定远县公安局通报,14日15时49分,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发现王文志、程子龙被项目部有关人员抢夺手机并限制人身自由,王文志右手掌根部轻微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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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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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有话说

                    


一、员工伤害记者,中铁七局要负责吗? 



经记者发布的视频爆料,本案涉事工作人员言语嚣张,派人对记者的车辆进行扣留、抢夺手机、限制其行动,并对记者进行殴打。该行径不仅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扰、阻挠合法采访活动;还威胁到了记者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此事一经爆料,立即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

作为用人单位的中铁七局,是否应当承担员工嚣张行径引发的侵权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工作人员扣留记者财产、限制记者人身自由、威胁记者人身安全的行为,究竟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畴还是部分领导和员工自发的个人行为呢?

根据以往法院判决,在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畴时,应考虑以下特殊因素,比如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的名义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还是个人的名义、行为的受益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

本案事发地点位于中铁七局施工现场,虽然当天不是上班时间,但是项目负责人以“防止偷盗派人对陌生车辆和人员进行蹲守未经报备者直接扣留”的理由扣留记者车辆及手机,限制记者人身自由,其行为的名义是用人单位之名义。另外,由于新华社在事发两天前,对中铁七局建造铁路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情况进行报道,而本案项目负责人在知晓对方是记者的情况下接连阻挠,可能是因为记者的再度调查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涉事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畴。如果有证据证实前述事实,中铁七局应对记者承担医疗费等侵权责任,并在事后可以向涉事工作人员追偿。




二、涉事员工既已拘留,中铁七局能否免责?

 

若涉事员工已经先一步代替用人单位受到了惩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拘留,那么中铁七局是否可以避免向记者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行政责任相较于刑事责任惩罚性较小,若员工承担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仍要承担民事责任,则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也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既有义务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也有责任对员工进行管理和教育,防止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此次事件中,中铁七局项目部的员工公然袭击记者,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如前所述,中铁七局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有效履行管理和教育职责,难以置身事外,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次事件不仅是一次简单的暴力袭击事件,更是一次对新闻舆论监督权益的严重侵害。这也提醒我们,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尊重法律、尊重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权益,共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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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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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01.张艳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真新支行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二审)


(1)审判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案号

 (2021) 沪02民终406号      


新闻来源|新浪微博

新闻采集|刘    垚‍‍‍‍‍‍

新闻评述|俞泓伊    ‍‍‍

新闻审核|刘    茜

编      辑|易柳红

审      核|谢硕妍    易   诗

审定发布|莫紫霄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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