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女生电梯内被猥亵,
校方避重就轻促和解,
网友:贵校处事方式令人惊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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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简介
近日,福建福州。网传#福州大学一男生猥亵女生#
据网传信息显示,女生称自己在18日遭受猥亵后第一时间告知了辅导员,但辅导员却保持冷处理的态度,反复为对方开脱,避重就轻。最后选择报警,男子被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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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有话说
官方回应:
福州大学工作人员表示,学校知晓此事,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多方正在处理。具体的管理细节日后也会加强。
一、仅仅是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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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害女生描述,该名男子被处以15日拘留,而在学校方面,校方对于该名男子给出了退学或者休学的惩罚。但是退学、休学与实质上的处分例如开除学籍是不同的。该名男子是一名二学位的学生,退学后还可以保留一个学位,而休学后也可以复学。
因此校方对于该名同学的处置可以说是模棱两可的,也是引起广泛网友愤怒的争议点。这样的处罚到底符合本校规定吗?因为本校规章制度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而本案男子被行政处罚,应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况,但是校方并没有根据校规进行处理,让大家不仅感叹违法成本已经这么低了吗,校方的处罚是不是太轻了!
小律建议,在校学生在遇到类似的事时,应当及时找校方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报警处理,同时,报警时要做好对证据的保留,例如调取监控,找证人提供证言。
二、行政拘留还是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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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男子受到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那么刑法意义上强制猥亵罪和猥亵的行政处罚的区别在哪里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的方式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些方法都是令妇女达到一个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境地,与强奸罪的方法应作相同的解释。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关于“猥亵”方法的规定,可见并不要求使用强制手段,仅对于情节较重者规定了十到十五日的行政拘留。
涉案男子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没有对女孩施加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罪要件,不宜以刑法定罪。但是由于该事件在电梯内发生,而电梯门随时可以打开,他人在监控中也能看到电梯里的影响,在电梯里猥亵有被他人看到的可能,因此本案性质为在公共场所猥亵,应当判定为较重情节处以十到十五日的行政拘留。
三、学校是否有包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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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闻描述,学校的做法并不构成包庇罪,因为校方并没有为该男子提供逃匿的条件,该男子也并没有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学校只是以息事宁人的态度消极处理问题,而包庇罪的入罪门槛比这种做法高得多。
在女生的描述中,电梯旁的一段监控在报警后消失了,如果校方确有销毁监控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毁灭、隐匿证据,处五至十日的拘留,并处罚款的条例。因此如果后续监控出现问题影响办案,校方也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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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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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新浪微博
新闻采集|王耀心
新闻评述|俞泓伊 王姝祺
新闻审核|刘 茜
编 辑|张俪敏
审 核|廖艺婷 林芮冰
审定发布|莫紫霄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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