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精神分裂失踪13年,被“收留”后育有一儿一女?!
文摘
社会
2024-12-09 19:00
重庆
2011年5月,一名女硕士在失踪后被山西省和顺县的一位居民收留。直到2024年12月3日,警方才发现了她,并与她的家人取得了联系。据悉,卜女士1979年出生,2008年1月获得工学硕士学位。后来患上精神分裂症,在送医治疗一段时间后出院在家休养。但在2010年年初,卜女士离家失踪,从此杳无音讯。家人也曾四处寻找并报了警,但一直没有她的任何消息。2024年11月25日,经志愿者和警方帮助,卜女士的亲人终于了解到她的行踪。她在失踪后被山西省和顺县的张某收留,现在已有一儿一女。目前案件官方定性还未确认,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一、张某收留卜女士的行为构成拐卖吗?
本案中网友热议的点在于,“所谓收留失踪的精神病人,不就是拐卖妇女吗?”那么张某的收留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卜女士是否属于被拐妇女?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什么是拐卖,《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拐卖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在本案中,张某将卜女士养在家里长达13年,并产下一儿一女,可见张某并没有要出卖卜女士的想法,所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可能构成另外一个罪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如果卜女士不是被他人拐卖,而是如张某及其家人所说的那样,自己乞讨流浪来的,张某是出于善意,将卜女士收留,就不构成犯罪。
如果卜女士被他人拐卖于此,并且张某明知她是被拐卖人员,只要存在收留、购买行为,就构成收买妇女、儿童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特殊情况除外,比如甲出于解救被拐卖的乙为目的,从人贩子手中买下乙,而后将乙交给公安机关或者送回家庭,甲的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似乎符合了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属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与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吗?为何本案没有直接定罪为强奸?通过警方通报可知,卜女士实际走失时间为13年,卜女士的大儿子已12岁,可以推断出卜女士走失不久后便怀孕,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那么,以此案为例,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到底该如何定性?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这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女方精神病的严重程度、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否具有控制能力与辨认能力(辨认能力就是能清楚认识到事情的对错、是否能做、不能做的事做了会引起什么后果;控制能力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发动和制止自己动作的能力)。若精神病的程度较轻,例如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如在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未发病,可以清楚明确地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且该性行为经过女方的同意,行为人则不构成犯罪。若精神病的程度较重,比如多重人格障碍、先天痴呆症,此类患者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备性防卫能力,与其发生性关系可能被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行为人确实不知女方患有精神疾病,也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则不构成强奸罪。(1)在刑事案件审判前,需要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搜集证据。在本案中,案发时间过早,警方可能短时间内无法判断当时卜某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即无法判断卜某当时的性自由权利是否完整。同时,无法判断张某真正的主观意图,即使张某构成强奸罪,也需更多事实证据来判断是否有其他人参与了本次犯罪或是否构成其他犯罪。(2)精神疾病的认定需要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通过一定方法,如通过笔录、视频等确定当时当事人处于何种以及何阶段的精神疾病,来出具鉴定意见,这一系列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本案案发时间较早,历经时间较长,对于鉴定机构与公安机关采集证据较为困难,因此想要出具关于当时卜女士精神分裂的鉴定意见更是难上加难,需要的时间也更长。同时,当事人有可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重新鉴定,导致鉴定意见的出具时间无法确定,所以本案迟迟没有定罪。小律和大家一样,听闻这样的惨剧都非常愤怒,希望有罪之人能够得到其应有的惩罚,但是无论搜集刑事犯罪证据还是出具鉴定意见都需要时间,我们不能对任何人进行有罪推定。本案整个案件的发展不仅牵动着受害者家属的心,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我们都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能够还原事情的真相,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说法,给和亲人失散十三年的卜女士及其家属一份告慰!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闻来源|新浪微博
新闻采集|汪冬燕
新闻评述|徐慧平
新闻审核|刘 茜
编 辑|汪冬燕
审 核|谢硕妍 易 诗
审定发布|莫紫霄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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