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碾压妻子并拖拽8.5米,竟然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摘   社会   2024-10-29 18:01   重庆  






 

丈夫碾压妻子并拖拽8.5米,

竟然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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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简介

2021367时许,张某在家因琐事与妻子干婷(化名)发生争吵,后干婷离家外出。几分钟后,张某至小区地下停车场驾车时,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妻子干婷碾轧拖拽约8.5米后停车。随后,张某拨打110报警、120急救中心电话,但干婷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媒体报道,本案中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20241022日晚,死者父亲干先生告诉记者,该案将于111日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第三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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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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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有话说

                  


一、丈夫碾压妻子致其死亡,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此案中受害者家属与公众关注焦点在于张某在本案中碾压妻子致其死亡,究竟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刑法以证据作为犯罪存在与否的核心要件,对于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上并不会单纯以致人死亡的结果进行倒推,而是会根据证据事实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确有证据能够推断行为人是故意为之方可认定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只能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罪。

本案中,认定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考虑因素包括如下几点

1.驾驶时的注意义务是若有聊天记录反映张某确实预谋以撞车行为杀害妻子,则可认定故意杀人。若证据仅仅反映了张某驾驶时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一般行为,则无法认定其是故意杀人。

2.车辆的操控情况。如果丈夫在感觉到车辆碾压到东西后,立即停车并采取救助措施,那么这可能更符合过失的特征;但如果丈夫在碾压后继续行驶或有明显的加速、转向等异常操作,且这些行为正常的应急反应相悖操控情,那么可能表明张某对妻子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具有故意的嫌疑。

3.案发后的救助行为。如果张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且在现场积极配合救援,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他不希望妻子死亡,可能是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反之,如果张某在案发后拖延报警、逃避责任,或者对妻子的生死漠不关心,那么其故意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二、在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家属仍然对受害者被故意杀人的存有怀疑,如何维权?

 

本案中,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起诉嫌疑人,一定程度上说明案件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故意杀人的证据是不足的。但受害人家属仍有权提出案件的疑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原尸检结果存在疑问或争议,如程序不合法,结果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家属可向侦察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本案死者家属代理律师针对如下疑点向法院提出了相应意见:


(一)疑点1:尸检报告鉴定人及鉴定意见存疑,受害人死亡原因存在被人掐死的可能性,应当重新鉴定补充侦查。 

死者家属代理律师针对鉴定报告提出如下意见:

1、第二次尸检报告中的鉴定人与法院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师生、同事和密友的关系,且鉴定意见依据笔录等主观证据做出推断结论,完全不符合客观性要求。据死者家属代理律师称,家属要求重新尸检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依据死者家属代理律师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对干婷死亡案件相关的法医学技术问题进行书证审查论证的审查意见书示:干婷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机械性窒息的形成缺乏“车辆碾压、挤压”颈部的客观条件和尸体表现;不能排除干婷左大腿外侧先被撞击,再被他人扼颈窒息又被车辆挤压拖拽致肝脏等器官损伤;据此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提出,该案有进一步侦查的必要

(二)疑点2:案件事故车辆痕迹鉴定缺失,张某拖拽死者8.5米的鉴定是否能够成为本案的转折点:

干婷的父亲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他们一直不相信这是过失行为,而是认为张某存在故意伤害的可能性。案件的关键证据——车辆痕迹鉴定至今仍未公布。车辆痕迹鉴定意见能够反映张某故意为之,极有可能成为本案的关键转折点。

干婷被张某碾压致死案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将于111日在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进行一审重新开庭。整个案件的发展不仅牵动着受害者家属的心,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我们都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能够还原事情的真相,给逝者一个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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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4.中华人民共和国邢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0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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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01 石某勇、陈某忠故意杀人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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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付某刚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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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新浪微博

新闻采集|刘   垚‍‍‍‍‍‍

新闻评述|张宁雪     徐佳静‍‍‍

新闻审核|刘   茜

编      辑|易柳红

审      核|谢硕妍    易   诗

审定发布|莫紫霄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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