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碾压妻子并拖拽8.5米,
竟然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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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简介
2021年3月6日7时许,张某在家因琐事与妻子干婷(化名)发生争吵,后干婷离家外出。几分钟后,张某至小区地下停车场驾车时,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妻子干婷碾轧拖拽约8.5米后停车。随后,张某拨打110报警、120急救中心电话,但干婷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媒体报道,本案中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2024年10月22日晚,死者父亲干先生告诉记者,该案将于11月1日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第三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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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有话说
一、丈夫碾压妻子致其死亡,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二、在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家属仍然对受害者被故意杀人的存有怀疑,如何维权?
本案中,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起诉嫌疑人,一定程度上说明案件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故意杀人的证据是不足的。但受害人家属仍有权提出案件的疑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原尸检结果存在疑问或争议,如程序不合法,结果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家属可向侦察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本案死者家属代理律师针对如下疑点向法院提出了相应意见:
干婷被张某碾压致死案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将于11月1日在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进行一审重新开庭。整个案件的发展不仅牵动着受害者家属的心,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我们都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能够还原事情的真相,给逝者一个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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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0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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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新浪微博
新闻采集|刘 垚
新闻评述|张宁雪 徐佳静
新闻审核|刘 茜
编 辑|易柳红
审 核|谢硕妍 易 诗
审定发布|莫紫霄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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