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村民被东北虎咬断手,谁担责?

文摘   社会   2024-11-23 20:00   重庆  





 


黑龙江一村民被东北虎咬断手,
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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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简介

近日,黑龙江七台河市发生一起村民在喂牛时遭东北虎袭击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悉,受伤老人已脱离生命危险,其左手得以保住,但头皮有撕裂伤。据当地医院医生介绍,受伤老人在被送往医院后接受了紧急救治。经过检查,老人的左手虽然骨折,但并未达到需要截肢的程度。然而,他的头皮在袭击中遭受了撕裂伤,目前仍在接受进一步治疗。对于此次事件,相关部门已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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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有话说

一、村民被东北虎咬断手,找谁赔?



若该东北虎为动物园饲养并因看管不善逃出伤人,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动物园作为饲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向村民赔偿因被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护理费用,若村民因此导致伤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但若涉事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例如围栏设施完好无损、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看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安全巡查记录、员工工作日志等,来证明动物园在防止东北虎逃出方面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的,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若该东北虎为野生动物,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办法,向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治费和一次性残疾补助金等国家补偿。此次事件发生地距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直线距离约200公里,假设该东北虎是野生动物,依据《东北虎豹国家公园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试行)》规定,在吉林省、黑龙江省全域范围内因野生东北虎豹导致的人身伤害,经过保险公司现场核实后,将依照程序进行相应的人身伤害经济补偿。

实际生活中见到的动物多为私人饲养,被咬后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被侵权人故意挑衅动物导致被咬,饲养人可能无需承担责任或责任会减轻。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饲养人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若在野外探险时被野生动物咬伤,能否向申请国家补偿?


原则上,在自家被咬伤和在野外被咬伤在维权时没有区别。但若受害人是在野外探险时被野生动物咬伤的,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才能获得国家补偿。

如果受害人是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未经许可进入保护区等情况下受到伤害的,则不能申请国家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伤害必须是由野生动物直接造成的。若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如第三人故意激怒野生动物攻击受害人,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若被咬时失手打死国家级保护动物是否需要担责?


当遭遇国家级保护动物袭击时,采取自卫行为,在保护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必要限度内,打伤甚至打死该野生动物并不违法。但是,若事发时能够通过打伤、圈禁等方式控制住该野生动物而不必打死的,就不能打死该野生动物,并要及时报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收容救护机构进行救治、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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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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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0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九: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案

2017年3月18日,巡山人员发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茅坪镇朝阳村十二组村民郑某海死于朝阳村十二组小河沟路边。经洋县公安局勘查检验、洋县林业局调查确认,郑某海系被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羚牛致伤身亡。后洋县林业局、财政局联合向汉中市林业局、财政局上报,请求按照《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郑某海的死亡予以补偿资金187820元,其中省级财政分担150336元,市、县级财政各分担18792元。2018年12月12日,汉中市财政局对郑某海被羚牛致伤身亡的省级财政负担资金150336元划拨到位。


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偿办法》第二、八、九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符合规定情形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损害补偿(含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由省级财政负担8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据此,二原告作为郑某海之女,有权利依法向政府申请补偿。洋县林业局作为洋县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单位,应按照《补偿办法》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02.重庆野猴伤人事件


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卫星村,一只野猴多次伤人,其中包括一名3岁女童。该女童在自家门口玩耍时被野猴拖走,幸亏被附近热心人及时救下。此后,该野猴继续在当地伤人,导致多人受伤,村民甚至需要带上剪刀或木棍防身。


当地林业部门下达了猎捕许可,同意龙田乡人民政府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猕猴3只,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终,这只伤人野猴被成功诱捕并移交至重庆市动物园。


03.江西野猪伤人事件 


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云桥路附近,一只200斤重的野猪突然闯入居民区,导致多人受伤。其中,一名91岁的老人被野猪咬伤手指和头皮,伤势严重。野猪还袭击了其他居民,造成恐慌和伤害。


当地警方迅速出动,将野猪击毙。林业部门对野猪的来源进行调查,并对伤者进行救治和补偿。


04.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


2016年7月23日,赵菁(化名)一家四口前往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游玩。在猛兽区,赵菁因私自下车探险,突遭一只东北虎袭击,被拖入草丛中撕咬。其母见状下车救援,也被老虎咬伤,最终不幸身亡。赵菁则身受重伤,面部留下疤痕。


动物园方面表示,游客入园前已签订协议,明确告知猛兽区严禁下车,游客需自行承担违规行为的后果。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关于野生动物园的安全管理、游客责任等问题引发讨论。



新闻来源|新浪微博

新闻采集|刘   垚‍‍‍‍‍‍

新闻评述|李志倩‍‍‍

新闻审核|刘   茜

编      辑|严玉婷

审      核|谢硕妍    易   诗

审定发布|莫紫霄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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