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医嘱执行制度

文摘   2024-12-21 00:07   广西  

1、凡用于患者的各类药品、检査、操作项目均应下达书面医嘱,并记入医嘱单内。


2、医嘱要求清晰准确,处理、输录及整理医嘱时必须准确、认真,不得修改。

3、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执行医嘱。

4、有资质的医师下达医嘱后,护士应复核一遍,查看医嘱药物必须写明药名、浓度、剂量、剂型、次数或间隔时间、用法(如系特殊治疗的医嘱应写明部位),医师签字后,护士方可执行,无处方权的医生,一律不允许下达医嘱,医生不签字或口头医嘱(抢救病人时除外),护士有权拒绝执行,否则后果由执行护士承担。

5、护士接到医嘱指令按时执行。执行医嘱时要双人严格查对,共同查看执行单与电脑上医嘱的床号、姓名、医嘱类型、执行时间、药名、浓度、剂量、剂型、次数间隔时间、用法是否一致。给药时必须携带执行单,严格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口服给药时,若患者不在,不能发放口服药。发药后必须在执行单上签名签执行时间。严格按照医嘱内容、时间等要求准确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对有疑问或不清楚医嘱,必须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签字(必要时请示科主任、护士长),并注明执行时间。医嘱未停止时护士不能停止执行。

6、处理新增加或重整医嘱时须认真核对患者的床号、姓名及医嘱内容,执行医嘱时应注明时间并双人核对签字,医嘱要班班查对,每天总查对,护士长参加每周大查对,每次查对后均要登记并签名。转抄医嘱须另一人查对后方可执行。

7、凡需下一班护士执行的临时医嘱交接班时,应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做好标本容器、特殊检查要求(如禁食、术前用药等)各项准备,必须交接清楚并写好交班报告。

8、执行新医嘱或重整医嘱时,医生下达取消医嘱,需经两人核对后方可取消。

9、护士在执行医嘱后,应认真观察疗效与不良反应,必要时进行记录并及时与医生反馈。

10、特殊时间段新下达的长期医嘱中的每日3次治疗方案(如内服药等),当日至少执行2次;每日2次治疗方案当日必须至少执行1次,如有必要应按医嘱执行2次;每日1次方案当日必须执行。

11、患者进行手术、分娩或转科时,术前、分娩前医嘱或原科室医嘱一律停止,需重新开立术后医嘱、分娩后或转科后医嘱。

12、医生不在时,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医生报告,补记医嘱。

13、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遇到患者不配合、不遵医情况,应讲明医嘱的意义及不遵医的危害,患者同意后方可执行,并注意观察结果。拒不执行或执行障碍时,应及时通报医师,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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