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名为建工合同但不参与施工,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到期收回本金,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文摘   2025-02-02 09:18   河北  
2024-07-2-115-004 
陈某明诉五华某公司、第三人史某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并非工程的合作承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参与施工但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到期 收回本金的协议,不符合合伙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经审理发现原告并非案涉工程的合作承 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明诉称:其与第三人史某廷是合伙人关系,史某廷于2018年4月 22日与被告五华某公司签订了关于承包五华某小区项目工程的合同,其中原告 负责项目的施工,原告共为该项目垫付施工资金人民币250万元(币种下同)。 项目已完工并已经交付给被告五华某公司。虽然原告与被告五华某公司未签订 承包合同,但是原告与第三人史某廷针对本项目签订了《二人合作承包合同》 ,约定原告对该项目垫资,并且由原告负责项目的施工,第三人史某廷负责项 目的材料,因此原告属于实际施工人,对被告五华某公司享有建设工程款的权 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第三人史某廷、被告五华某公司共同向原 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7622.0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 被告承担。 
被告五华某公司辩称:陈某明无视合同相对性原则,虚构事实冒用实际施工人身份,恶意索取他人权益,侵害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益。陈某明与第三人史某廷既不存在合伙关系,更不是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其无视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权主张他人权益,于法无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五华某公司系五华某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第三人史某廷于2018年4月22日与被告五华某公司签订了关于承包五华某小区工程的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后第三人史某廷(甲方)与原告陈某明(乙方)于 2018年5月29日签订了第一份《二人合作承包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合作承包五华某小区部分工程,由乙方带资1500000元并负责工地的总施工,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二个月内返还1500000元给乙方,并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支付工资 和利润共400000元给乙方。2019年5月24日,第三人史某廷(甲方)又与原告陈 某明(乙方)签订了第二份《二人合作承包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合作承包五 华某小区的另一部分工程,由乙方带资1000000元并负责工地的总施工,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二个月内返还1000000元给乙方,并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支 付工资和利润共400000元给乙方。前述两份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安排原告为案 涉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由第三人按合同向原告支付。以上建设项目现均 已经竣工交付给被告五华某公司。现因原告多次催收工程款未果,诉至法院 ,请求判如所请。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2023)粤1424民初3319号民 事裁定:驳回陈某明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定书已生 效。 
裁判理由 
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 其一,原告陈某明与第三人史某廷是否为合伙关系。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 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根据已 查明事实,案涉两份合同均明确原告陈某明所投入的资金不承担风险,只收取 固定数额的收益,即不论承包工程项目是否亏损,其均可收回本金并获取固定 的收益。可见,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而是名为合 作承包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其二,原告陈某明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从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及于 2021年11月30日出具给被告的声明书来看,原告陈某明只是第三人史某廷雇佣 的案涉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 或分包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完成案涉工程的情况或组织某班组进场施工 的情况,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工人支付工资或签字确认、报送相关竣工结算 资料等文件,故原告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的范畴,其自然不享有向发包人主张案 涉工程款的权利。 综上,陈某明与第三人史某廷非合伙关系,又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就案涉工程与被告无任何合同关系,故陈某明不享有向被告主张案涉工程款的权 利。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57条第1款第3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5〕5号,2022年修正)第208条第3款
 一审: 广东省 五华县人民法院 (2023)粤1424民初3319号 民事裁定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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