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锁开灯为亮化?在营商环境建设中,不仅要依行政法律法规,更得依照《民法典》

文摘   2025-02-07 08:29   河北  
       对于法院在营商环境建设如何作为,笔者撰写了《法院依法办理涉企案件,就是最好的优化营商环境》一文,指出:对于法院来说,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法院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法院的工作人员全体都需要参与进去,共同推进,而且依法办理涉企案件本身就是优化营商环境。但这项工作并非法院全部工作重点,不可越俎代庖,甚至超出现有的法院工作制度,单独为优化营商环境开辟一套制度外的快速道。
    近日,某地出现的政府工作人员私自撬开商户门锁,进门只为开灯亮化。让我们对营商环境建设的执行落实过程增加了一丝忧虑。 那么,对于政府而言,什么才是依法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呢?撬锁开灯为亮化,是不是在助力营商环境建设的好理由?

  



      对于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其重要性无需多言,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时强调:“加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增强对国内外要素资源的吸引。”

       然而,某些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部门在制定、落实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中,习惯于行政化思维——就是单项管理性思维,我说什么就是什么,不习惯于拐拐弯,考虑更具体的多样化的实物形态,更别提尊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形成民法思维。这样,商事主体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过程中,感受到沟通和尊重,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设的主观感受才能越来越强烈。

      对此,还是来认真学习一下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的话,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

       以前文所述“撬锁开灯为亮化”一事为例,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实际上,这就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也是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建设时,不宜出现、不应出现、不能出现的不当行政行为。

     联想起前段时间,山东某地政府工作人员一则涉企言论,引起轩然大波,让人确实感受到:办好一家企业不是三年、五年的事,但毁掉一家企业可能只是三两天的功夫。


       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当然不是一朝一夕,但如果一朝一夕都不珍惜,便没有后来!


      做好营商环境,作为其中的最主要的倡导者、参与者、引领者的政府部门,理应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但不能只是学习行政法律法规,更要学习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民法;对于法定职责,必须为,更要在法无授权时,不可为;不能守着管理者的意识不动摇,还要形成服务者的意识,帮助市场主体健康成长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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