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案矛盾突出、办案效率不均衡,想通过政法编制动态调整完善?难,也不难!
文摘
2025-02-03 09:09
河北
最近,烟雨法明公众号发文《从法官年人均结案2438件看,政法编制动态调整刻不容缓》中,针对案多人少矛盾和法院系统内部地域间的办案效率不均衡问题,提出要落实政法编制动态调整。
这个建议是好的。政法编制动态调整的内涵也不难理解,相关规定也是真的多,简要举例如下: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2018年12月,最高法出台《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控制法官员额比例,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办案数量等因素,完善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员额分配向基层和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倾斜。”2019年2月27日,最高法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明确提出:“完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完善政法专项编制的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将政法专项编制向人案矛盾突出地区和基层人民法院倾斜。调整优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的布局结构。”在2020年1月8日,最高法印发了《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对调整主体、原则、程序、标准、时限等问题又做出了进一步细化。期间,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还在2019年3月份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中提出:“建立政法编制和员额动态调整机制。在中央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总量内,建立完善“以案定额”的司法人员编制、员额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等因素,统一调配政法专项编制,形成动态调整的员额管理体制。” 然而,实际情况是有规定归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动态调整规定落地难、落地少、执行起来困难!原因如下:
确有规定,但利益难以调和、撼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也是机构编制与财政供养能力相互制衡关系的重要体现。
换句话说,编制数量对应着机构编制数,领导成员配置数,以及背后的财政支撑。如果编制数量经过动态调整没了,少的不仅仅是一个编制数,实际上是少了一大堆东西!谁来负这个责?这样的利益博弈不是一两个领导敢随便放弃的!
编制走的容易,要回来难!既然调整了,就必然有走的,有来的,如果后面发生变化,少的那个地方的法院管辖人数多了、案件数量增加了,符合增加编制的条件,那又找谁索回编制呢?得利的一方不会随意放弃,因为随着时光流逝,那个多了编制的一方不会觉得缩少了编制一方的大度,只能觉得自己目前的编制数量是应该、应得的。既然存在要回来难的风险,那么又凭什么放弃现有编制,配合动态调整呢?
动态动态,既能这么动,就能那么动!关键是怎么判断需要动态调整,标准到底由谁来确定!在前述文章中提到,以前的法院编制数量是按照法院管辖区域的人口数量确定,但现在城镇化快速发展,人员流动变动加大,以户籍人口数量确定法院编制数量不合时宜。这一观点确实正确,但究竟拿什么标准来调整编制数量呢?案件数量虽然是一个看起来很公平的标准,但也是处于动态变动中的,且其数量多少似乎也可以被认为操控的,这一点不言自明的。所以,简单地以案件数量衡量编制是否应该作为动态调整的唯一依据,可能存在被误导、被操控的可能。
现下,政法机构的改革及相关政策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中,导致人们的政策预期不确定程度增加。编制政策是一项长期大计,当前的司法实践发展中出现的案多人少、人案不均、效率不均等情况,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就像大海浪花涨跌中的一朵,如果只是因为这其中的一种情况,就随意调整动了编制,可能的消极影响是弊大于利。
那么,当下在编制的动态平衡上就没有好办法了吗?也不是。
对于编制管理部门而言,编制可能只是一个数字,特别是有了空余编制的情况时。本轮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提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统一按照5%的比例进行精减,收回的编制主要用于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工作。
那么,这节约出来的5%编制数量是大有可为的,大胆建议:可以优先补充到基层法院,特别是那些案件数量巨大,人案矛盾突出的地方。如果无法直接补充到基层法院,也可以协商“借”给基层法院一段时间,只要到期归还即可(退休不招录即可实现归还编制)。这样一来,不就有助于实现全国法院政法编制资源和法官资源的大致平衡,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实现司法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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