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委托人可以就其间接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履行争议提起诉讼

文摘   2025-02-02 09:18   河北  
2024-01-2-111-001
 袁某洁诉张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委托人可以就其间接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履行争议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基于合同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仅对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 二十六条的规定,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委托人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洁诉称:作为某商铺所有权人,其委托李某聪处理该商铺出租事 宜。2021年3月1日,李某聪代其与被告张某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签 订后,李某聪将上述商铺交付被告使用。各方多次微信沟通租金交纳事宜。被 告长期拖欠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经其多次催要,被告出具《承 诺书》确认了欠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的管辖法院,同 时愿意承担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袁某洁多次要求被告按《承诺书》付款,被 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租 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88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200元 ;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被告张某龙辩称:2021年10月1日,被告因酒驾被拘留15天。当时欠了一个 月租金,已跟李某聪约定好等其出来后再解决租金事宜。结果在其被拘留过程 中,李某聪把水电都停了,导致其损失严重,两个月没有营业,因而拖欠原告 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和最后三个月的租金都交了,写给原告欠条的费用还 没有交。被告与原告私下有协商,欠条上的钱由被告付还,原告同意免被告一 个月租金,由被告继续营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洁与李某聪系朋友关系,其将案涉商铺交由李 某聪管理。2021年3月1日,李某聪与被告张某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被告 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未支付租金,2022年5月8日出具《承诺书》 给李某聪存执。《承诺书》载明:本人与李某聪在2021年3月1日签订了《商铺 租赁合同》,因个人原因从2021年9月1日至今共拖欠租金33600元,欠电费、管理费以实际拖欠的为准,本人承诺拖欠的租金在三个月内清偿完毕。被告没有 按时付清租金,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粤1521民初1976号民 事裁定:驳回袁某洁的起诉。袁某洁提起上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粤15民终1402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海丰县 人民法院(2022)粤1521民初197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海丰县人 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 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受 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 利。 签订涉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李某聪和张某龙,袁某洁主张李某聪系受其委托签订合同的,其系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人。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袁某洁一审提 交的证据材料看,袁某洁系涉案商铺的所有人,在张某龙拖欠租金后曾向张某龙追讨租金,基于袁某洁主张的委托关系,其作为委托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 定行使介入权,直接向张某龙主张权利。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25条、第926条 
一审: 广东省 海丰县人民法院 (2022)粤1521民初1976号 民事裁定 (2022年8月18日)
 二审: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15民终1402号 民事裁定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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