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郜某某与胡某某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3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复9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裁判要旨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向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的败诉方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败诉方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主张其已向审理法院申请复核诉讼费数额,应当于复核决定作出后再予以强制执行的,因复核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不应支持。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两个败诉方共同负担,但未明确区分份额的,法院有权对其中之一进行全部执行,该被执行人如认为其履行义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可依法另行向另一方追偿。
2贾某诉鲍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16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黑民再11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1.因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一审判后未依法上诉而申请再审不应予以受理,故对当事人虽未上诉而申请再审,应区分具体情形,对当事人系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等未上诉具有一定合理事由,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审查,不应仅以当事人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
2.债权人仅以物的担保人为被告,诉请判令担保人承担主债务还款责任的,依法应当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14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