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服务背后的悲剧:养老机构失职致老人窒息死亡案

文摘   2025-01-24 12:31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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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徐老先生因中风后行动受限,于2月21日由其子徐某送至某专业养老服务公司进行照护。当日,经养老服务公司评估,确定徐老先生需二级护理服务。徐某在填写入住申请表时,特别提出希望公司能鼓励徐老先生自主进食,以促进其手部功能及生活自理能力的恢复,并预交了1000元押金。同时,徐某接收了《入住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其中明确指出了包括因吞咽障碍可能导致的窒息等风险。

    双方初步约定为期7天的试入住期,旨在让双方相互适应并评估服务效果。试住期间满后,养老服务公司通知徐某办理正式入住手续,但因徐某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前往,但徐老先生的寄养服务仍持续进行。

    3月2日元宵节当天,养老服务公司依照节日习俗为老人们准备了汤圆作为餐点。徐老先生在房间内独自享用了一个汤圆后,随即饮水时突发身体不适,不幸倒地。养老服务公司立即响应,组织医护人员紧急施救,但遗憾未能挽回徐老先生生命。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中一些争议点需要从多角度来综合分析:
  1. 合同关系的认定:试入住期满后,双方虽未签订正式《养老服务合同》,但寄养服务实际继续,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

  2. 服务标准的履行:养老服务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充分遵循了徐某提出的特殊护理要求(鼓励自主进食)及行业规范,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救助责任?

  3. 风险告知的效力:养老服务公司提供的《入住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是否充分、明确地告知了相关风险,且该告知是否足以减轻或免除其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

  4. 因果关系与责任分担:徐老先生的死亡与养老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若存在,责任应如何划分?


责任分析

   

     在本案例中,对于徐老先生死亡的责任分析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包括合同的成立与履行、服务标准的遵循、风险告知的有效性以及具体的死亡原因等:

1. 合同关系的认定

    首先,尽管徐某与养老服务公司未签订正式的《养老服务合同》,但根据双方的行为和实际履行情况(如交纳押金、徐老先生持续在养老服务公司寄养等),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这意味着养老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及徐某的特殊要求提供服务。

2. 服务标准的履行

  • 鼓励自主进食的要求:徐某要求养老服务公司尽量让徐老先生自主进食,以锻炼其手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如果养老服务公司在执行这一要求时未采取必要的监护和辅助措施,导致徐老先生因自主进食发生意外,则可能构成服务瑕疵。

  • 一般护理义务: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养老服务公司负有对入住老人进行日常照护、监测健康状况、及时响应紧急情况的义务。在本案中,养老服务公司需证明其已充分履行了这些义务。

3. 风险告知的效力

    《入住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的存在表明养老服务公司已经就潜在风险进行了告知。然而,关键在于该告知书是否充分、明确地列出了所有可能的风险,并且是否以易于理解的方式传达给了徐某和徐老先生。如果告知书内容笼统、模糊或未涵盖实际发生的风险,亦或者其中条款明显有失公平,加重一方的责任,则可能不足以减轻或免除养老服务公司的责任。

4. 因果关系与责任分担

  • 死亡原因:需要医学鉴定来确定徐老先生死亡的确切原因。如果死亡是由于吞咽障碍导致的窒息,且与养老服务公司提供的汤圆或护理服务有直接关系,则养老服务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 责任划分:责任的划分将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养老服务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风险告知是否充分有效、徐老先生自身健康状况及是否有其他外部因素介入等。如果养老服务公司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救助措施,但仍然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则可能减轻其责任。

5. 法律责任

  • 违约责任:如果养老服务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如未遵循徐某的特殊要求、未充分履行护理义务等),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 侵权责任:如果养老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徐老先生生命权的侵害(如因疏忽大意导致窒息死亡),则可能还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本案例的责任分析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关系、服务标准、风险告知、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最终的责任划分将取决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判断。


法院判决

责任分担比例的确定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养老服务公司的失职行为是徐老死亡的原因之一,但并非唯一原因。徐老自身的身体状况(牙齿缺失、吞咽功能障碍)也是导致窒息死亡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确定责任分担比例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一审法院判决养老服务公司承担50%的责任,而二审法院则根据养老服务公司行为的善意性质及其过错程度,改判为承担30%的责任。这一调整反映了二审法院对案件细节的进一步审视和对责任分担比例的合理调整。

上诉与二审改判

   养老服务公司提起上诉,表明其对一审判决的责任分担比例存在异议。二审法院在审查案件后,认可了养老服务公司提供的汤圆是善意的服务行为,但同时也指出了其在监护义务上的疏忽。因此,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责任分担比例进行了调整,以更准确地反映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




结语

    本事件深刻揭示了养老服务领域在提供个性化、安全化服务方面的重要性与挑战。徐老的不幸离世,不仅是对一个家庭的巨大打击,也向所有养老服务机构敲响了警钟。尽管养老服务公司出于善意在元宵佳节为老人们提供了传统美食汤圆,却未能充分考虑到徐老特殊的身体状况,导致了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这一事件提醒我们,养老服务不仅仅是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更需要细致入微地关注每一位老人的健康需求与特殊状况,确保每一项服务都建立在安全、合理的基础之上。同时,法律对于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认定与赔偿制度,也进一步强调了行业自律与规范操作的重要性。未来,我们期待养老服务行业能够更加成熟、完善,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贴心、安全的养老服务,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在晚年享受到应有的尊严与幸福。

      

           案例来源:娄底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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