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介绍
L于2021年11月起在A医疗中心担任护工。直至2022年7月5日,双方才正式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务合同》。不幸的是,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即2022年8月4日,L在为老人X喂食过程中,老人发生了哽咽致死事件。随后,X的亲属将临沂市A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及A医疗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共计623,707元。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2022)鲁1312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临沂市A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和A医疗中心需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458,965.6元,而X自身承担20%的责任。
此事件后,L自2023年1月2日起停止了A医疗中心的工作。A医疗中心随后向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L的劳动关系,并要求L赔偿损失458,965.6元。L则提出反仲裁申请,主张A医疗中心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500元,以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49,500元。
经过开庭审理,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临东劳人仲案字[2022]第1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A医疗中心需支付L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959.3元;确认A医疗中心与L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驳回了A医疗中心的其他仲裁请求。然而,A医疗中心与L均对这一仲裁结果表示不满,并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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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L与A医疗中心在2022年7月5日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具体的劳动关系确认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
其次,关于赔偿责任问题,X亲属将临沂市A老年公寓有限公司、A医疗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确定了临沂市A老年公寓有限公司、A医疗中心按80%责任比例赔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L个人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A医疗中心的内部规章制度、L的工作职责以及实际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最后,关于L提起的反仲裁申请,他要求A医疗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对于这两项请求,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L与A医疗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合法解除;二是A医疗中心是否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三是如果A医疗中心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应当支付多少赔偿金和双倍工资。
意外描述
X在入住A医疗中心时,确定X为生活半自理老人,饮食标准为半流质饮食。A医疗中心食堂所提供早餐为稀饭、馒头、炒豆芽、火腿肠。L在给X喂食早餐时,对火腿肠做了插碎处理。X出现异常后,L采取了用手抠嘴、拍打背部、按压腹部等方式救治。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对X死亡原因进行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X符合哽死。
关于X老人的护理和饮食安排工作,A医疗中心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接收X老人入住时应当已经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护理和饮食计划。既然X老人被确定为生活半自理老人,且饮食标准为半流质饮食,那么A医疗中心应当确保提供的饮食符合这一标准,避免因食物问题引发意外。关于L在喂食过程中的操作,她对火腿肠进行了插碎处理,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X老人的饮食特点,以避免大块食物导致的吞咽困难。然而,即使进行了这样的处理,仍然发生了哽死的情况,这可能涉及到食物的选择、喂食的方式、老人的身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具体到关于X老人的死亡原因,经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确定为哽死。这表明在喂食过程中,食物进入了老人的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这一结果对于判断责任方和责任比例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责任问题,需要综合考虑A医疗中心的管理责任、L的工作职责以及实际情况。A医疗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员工的操作符合规范,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L作为护工,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喂食过程的安全。然而,具体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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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职工不存在过错,医疗中心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反思其自身存在的过错,却以其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明显理由牵强。
原告A医疗中心要求被告L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L只有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下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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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A医疗中心的工作人员L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导致老人X哽死,即造成了他人损害,首先应由A医疗中心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与一审法院判决A医疗中心与临沂市A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老人X亲属损失的情况相符。
追偿条件: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意味着A医疗中心要向L追偿损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工作人员L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A医疗中心已经实际承担了侵权责任并支付了赔偿款。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L在老人X哽死事件中不存在过错,这意味着法院并未认定L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法院指出A医疗中心未能反思自身过错,而是过于强调L的过失,这一理由被法院认为牵强。结合以上两点,一审法院的态度倾向于不支持A医疗中心向L追偿损失的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一审法院对L无过错的认定及对A医疗中心诉求理由的评价,A医疗中心要求L赔偿损失的诉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A医疗中心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L在事件中确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已实际履行了对外赔偿义务,否则,按照一审法院的观点,A医疗中心向L追偿损失的理由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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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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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分析
根据A医疗中心提供的养老服务性质及其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实需要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并受到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在本案中,关键的法律条文包括《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养老机构膳食服务基本规范》,这些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在提供膳食服务时必须考虑老年人的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疾病需求,确保膳食营养均衡、健康可口,并符合个性化需求。
从案件描述中可以看到,A医疗中心在提供膳食服务给X老人时,未能完全符合其半流质饮食的标准。提供的早餐中,仅有稀饭符合半流质膳食条件,而火腿肠则不符合。此外,A医疗中心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特殊膳食配制区域,并未给护理人员配备必要的炊事器具如食物研磨器,以便对食物进行再加工,以适应X老人的特殊饮食需求。L作为护工,在给X老人喂饭时虽然对火腿肠进行了插碎处理,并在发现异常后采取了紧急救治措施,但一审法院认为这种处理并未达到半流质膳食的标准,因此L并未完全尽到护理义务。然而,法院同时也认为,L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考虑到A医疗中心在膳食服务提供方面的不足,以及其事后未能及时反思并纠正自身问题,却转而追究L的责任,法院认为A医疗中心的主张理由牵强。
因此,一审法院对A医疗中心要求L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养老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的严格要求,同时也保护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合理的责任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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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从养老产业发展角度来看, 本案揭示了养老服务行业在保障服务质量、满足特定群体(如半自理老人)个性化需求方面的挑战。机构需确保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服务对象个体需求的膳食服务,配备适当设施设备,强化员工培训,降低意外风险。同时 事件反映出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重要性,包括明确岗位职责、提供必要培训、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以及在发生事故后依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妥善调整员工权益。合理划分员工个人责任与机构管理责任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管理水平,避免过度追究个人责任影响员工士气与行业发展。而从监管视角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养老机构膳食服务基本规范》等法规与规范为行业提供了清晰的运营指引。加强行业标准的普及与执行,强化民政部门等监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有助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与公众信任度。
从法律公允视角来看, 本案遵循《民法典》关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有权追偿。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平衡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雇员因职务行为遭受不合理责任追究。法院对L行为的过错程度进行了细致审查,认定其未完全尽到护理义务,但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一判断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轻微过失的适度宽容,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苛责导致的不公平。从 法院判决驳回A康复中心要求L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的诉求,强调机构应依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调整与员工的关系,而非简单转移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有助于引导养老服务机构重视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民申117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互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市河东区A康复医疗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西洽沟社区。
投资人:郑秀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亮,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互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L,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再审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A康复医疗中心(以下简称A康复中心)因与被申请人L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3民终7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A康复中心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明知老人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小脑萎缩症患者,应当流食或者半流食,其却擅自喂食大块固体火腿肠,且存在喂食过快的情形。按照规定,被申请人应及时按下呼救装置呼救医生,但其违规操作,浪费了抢救时间,导致悲剧发生,因此,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失,申请人可向其追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L自2021年11月入职A康复中心,从事护工工作。2022年8月4日,L在给老人X喂饭时,老人出现哽死。另查明,X在入住A康复中心时,确定为生活半自理老人,饮食标准为半流质饮食。A康复中心食堂所提供早餐为稀饭、馒头、炒豆芽、火腿肠。L在给X喂食早餐时,对火腿肠做了插碎处理。X出现异常后,L采取了用手抠嘴、拍打背部、按压腹部等方式救治。关于L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审查认为,L在给X喂食早餐时,应对喂食的食物进行相应处理以达到半流质饮食状态,并应注意观察X的饮食反应,本案事故的发生应认定L未完全尽到护理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L在喂食X时已对火腿肠做了插碎处理,且在事故发生时采取了必要的救治措施,原审认定本案事故不足以认定L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无不当。本案事故发生后,A康复中心应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调整,而非要求L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其相关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A康复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市河东区A康复医疗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柴家祥
审判员 贾新芳
审判员 王宝恒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龙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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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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