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机构摔伤,家属索赔65万!法院注意到一个细节

文摘   2025-01-14 12:06   北京  

   长者范某在北京一不幸养老机构起床时摔倒受伤,卧病两年后去世。其子女认为,老人摔倒受伤是导致去世的主要原因,遂将养老机构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养老机构的典型案例判决结果。案件中,一位老人在养老机构内摔倒受伤,两年后去世。家属认为老人的去世与在养老机构的摔伤有直接关系,要求养老机构赔偿65万余元。然而,法院根据证据认定,养老机构在老人摔倒前已尽到全保障义务,并基于特定注意义务判决养老机构补偿家属5万元。

老人范某曾在北京某养老机构居住。一天早晨,范某在起床时不慎摔倒并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诊断发现,范某身体多处骨折,并患有气管炎、脑梗死、糖尿病等病症。在摔伤后,范某经历了三次住院治疗,最终在两年后去世。

  范某去世后,其家属认为,由于老人年事已高且恢复能力差,摔伤导致其长期需要治疗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损。家属认为,老人的去世与在养老机构内的摔伤有直接关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机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总计65万余元。

  然而,养老机构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表示,从老人摔伤至去世历时两年多,无法直接证明摔伤与去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老人入院时自理能力评测为完全自理等级,且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中并不包括协助起床、穿脱衣等个人护理内容。因此,养老机构认为老人是因自身原因摔倒,不存在护理问题。

  此外,养老机构提供的巡视工作记录显示,老人在摔倒前一天中午曾感到全身不适。工作人员发现老人有口角轻度歪斜和左侧肢体无力等症状后,立即通知了家属,并在家属到场后呼叫了急救车。然而,老人家属最终拒绝带老人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并签字表示如老人发生任何情况与养老院无关。

  基于以上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养老机构在老人摔倒前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考虑到养老机构对老人生活起居的特定注意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养老机构向家属补偿5万元。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机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范某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即便是在家属未将范某送医,签署了免责声明的情况下,养老机构仍应对范某的生活起居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养老机构补偿范某子女总计5万元整 

  

   法官指出,一种普遍存在于老年人及其近亲属中的观念是,一旦将老人送入养老院,养老机构就应对老人的身心健康负起全部责任,这种观念往往导致他们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事实上,即便老年人已经入住养老机构,负有赡养义务的近亲属仍然需要与养老机构保持紧密的联系与沟通,密切关注老人的身体及精神状态。

  在紧急情况下,近亲属应当及时响应并配合养老机构的提议,将老人送往医院就诊。法官强调,如果养老机构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协助和看护的义务,并且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规定的过错,那么由于近亲属的原因导致老人未能及时得到医疗救治的情况,老人及其近亲属将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故分析

  

   摔伤作为机构最为常见的一类事故从业人员无法实施百分之百地规避和预防。作为专业的照护服务机构,在本案中,养老机构提供了事发前一日的巡视工作记录其中表明了在执行日常巡查过程中对于异常的发现并将此情况与家属进行了及时沟通最终也是在家属的坚持下采取了对应的措施,并留有证据。依据以往本平台长期倡导的风险管理概念,通过前期的风险发现,制定并实施对应的风险管控活动,并在执行过程中留有相应的证据,也就实现了风险应对的闭环管理。特别是针对摔伤事故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是在家属坚持下同意了其做法,也留有相应的痕迹。上述的种种已经几乎是机构在自身照护服务的义务基础之上,针对意外事件所能做的一切。所以法院也认为养老机构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保障义务在机构中的承担


义务范围和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保障义务的履行

       至于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被充分履行则可依据以下五方面来综合判断:1. 法定标准,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是否有直接规定;2. 行业标准,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具备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以及管理能力;3. 合同标准,即管理者与被侵权人之间就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做出的约定;4. 善良管理人标准,即在事件中是否已达到一个勤勉、善良管理人所应有的管理程度;5. 特别标准,即在面对特殊人群、特殊场合应采取更高的特殊标准。从养老行业自身角度来看,前年执行的强制标准给予了法律从业者判断的坚实基础,其中对于入住人群的风险评估和基于风险评估的应对措施应当成为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而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中第九部分人身安全要求也明确了有关人身安全问题进行安全评价,并实施有效监控和防范,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在生活照料服务部分中要求“防止跌倒、烫伤”,以及安全管理要求部分提到突发事件应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责任,制定应急预案,上述的突发事件包括老年人自伤、跌倒、噎食等常见个体事故。合同中的条款则是甲乙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共同约定的职责和权益,可通过事故过程中的记录来判定对于条款的执行,进而明确所需承担的责任。而善良管理人和特别标准则比较模糊,更为主观一些,但从实际的实施来看更为贴合养老服务。因其内部收住的人群机能较差,风险因素较高,管理人员需要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来提供日常照顾服务,尤其是在面对意外发生的关键时刻。

      







从机构管理角度的思考

  本案例中,机构实质上已经基本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并非报道中法院认为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报道中工作人员已经发现长者身体状态的明显异常,从安全的角度就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中的及时送医措施,如与家属在合同中有相关状况的约定,则可首先与家属沟通,特殊情况下,例如需要家属提供医保卡等情况可协助家属共同送往医院。作为专业的照护服务单位,已经按照预案呼叫了救护车,而因为家属的拒绝错过了最佳救助的时间,特别是机构管理人员也较为清楚由此导致怎样的严重后果,而采用与家属签订所谓的免责协议来逃脱本应属于自身的保障义务。此种行为已经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未能对入住的服务对象提供应有的保障责任,已经预见到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未能坚持谨慎的处置原则,对后续的事故恶化产生了一定的作用。


  另外一种与本案例类似的常见情况是家属对于机构专业的入住评估结果不予认可,而是要求机构按照他们认定的等级来开展后续的服务。此举如同患者针对医生开具的治疗方案提出不同建议一样不可理喻,养老产业在众多标准的引导下,在各种科学量表的累计中,需要向市场的大众倡导并展示自身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即使出现家属因为经济原因而拒不接受的情况,从业人员也应当从安全保障的角度来提供专业的应对措施,避免风险的产生和事故程度的加深。


结语


  养老服务已经从早期的兜底保障,基础日常生活照料逐渐演变到基于长者自身需求的整合照护服务体系层次,同时,由于服务内容的多样性,以及生活环境及设施设备的辅助性,不可避免的涉及并融入到原有成熟的相关联的行业当中,如无障碍建筑的相关要求、医疗规范及食品卫生和消防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大背景下,安全管理基本规范强制标准的推出是当前产业发展阶段的重要特征和必须,从业人员需要从传统的服务意识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所暴露出的管理漏洞迅速转向全员、全流程的标准体系思维。



   在本案例中我们已经感受到从业人员在流程梳理、日常操作及文档记录封面所展示出的明显进步,并具有相当高的风险意识。暴露出的不足反应了对于安全保障法律义务的了解偏差和侥幸的心理,对于后续较为清晰的事态演变缺乏保障态度和应尽责任。面对着入住的特殊群体,需要采取更加严谨和慎重的态度来评估和处置安全的事件。


            (闻内容来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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