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用600万股股票交换资产,可以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财富   2024-11-26 07:58   北京  

2024111日晚间,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5086.SH)发布《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拟向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龙高股份控股股东龙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龙岩泓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通投资”)转让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6,0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35%,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17.26 /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 103,560,000 元。根据泓通投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龙天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天亿”)2024 6 30 日审计数据,泓通投资以其所持有的中龙天亿63.81%股权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价向投资集团支付股份转让款。

从税收角度看,可以理解为股权收购方系投资集团,股权转让方系泓通投资,交易标的为中龙天亿63.81%股权。那么投资集团支付的600万股龙高股份股票属于股权支付吗?

财税〔20095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假设重组后12个月内泓通投资不转让所取得的600万股龙高股份股票,中龙天亿不改变实质性经营活动,本案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如果可以,各自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该如何确定?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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