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否实施“支柱二”方案具有不确定性,中国赴美投资企业应——
跟踪了解新动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田旭莹
11月美国大选落幕,特朗普再次当选美国总统。特朗普所代表的共和党与拜登所代表的民主党,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的主张截然相反。此前,特朗普政府在国际税改方面的态度并不积极,再次当选后,可能会继续对“支柱二”的推行保持消极态度。这一点,应该引起中国赴美投资企业的重视。
近年来,一些中国企业努力拓展美国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今年9月,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流量为69.1亿美元,存量为836.9亿美元,共在美设立境外企业超5100家。在此背景下,美国在国际税改态度上的变化,将对中国赴美投资企业带来一定影响。
美国两个政党对“支柱二”有不同主张
作为民主党,拜登政府全面参与了“双支柱”方案的谈判,促成了2021年10月关于实施“双支柱”方案的国际共识。其本意是希望“支柱二”为美国税制构成一道“屏障”,防止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低税率对美国税制产生负面影响。现行的美国全球最低税制由三部分组成: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EAT)、企业替代性最低税(CAMT)。为使美国全球最低税制能适应“支柱二”,拜登政府在2023财年预算草案中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以符合OECD设定的全球最低税率15%。
共和党部分议员却认为,“支柱二”的实施会大幅减少美国税收收入,从而强烈反对推行“支柱二”。一旦各国征收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美国根据GILTI对本国跨国公司境外超额利润征收的所得税会大幅度减少。2023年6月,美国国会税收联合委员会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如果其他国家在2025年实施“支柱二”而美国没有实施,2023-2033年美国联邦政府税收收入将减少1220亿美元;即使美国在2025年也实施了“支柱二”,该期间美国联邦政府税收收入将减少565亿美元。
“支柱二”方案最终可能没有美国参与
实际上,为了能够获得美国国会的支持,OECD在推出“支柱二”时,已经通过包容性框架给予美国一定的过渡期。一方面,早在2023年2月,包容性框架就发布了“支柱二”模板的第一批征管指南,指出美国GILTI税制在计算海外利润的有效税率时采用全球汇总法,导致GILTI的补足税可能少于“支柱二”规则下的补足税;另一方面,2024年4月,包容性框架发布了“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立法模板综合注释,允许美国在2027年之前继续实行GILTI。若包容性框架给予美国的过渡期最终仍改变不了美国共和党的态度,国际社会可能面临一个没有美国参与的“支柱二”。
美国对推行“支柱二”的反对态度,可能导致国际组织的全球反避税工作功亏一篑。在美国对“支柱二”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如果将低税支付规则(UTPR)适用于美国公司,势必会遭到美国的“反击”。2023年5月,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部分共和党议员曾提出一项名为“保卫美国就业与投资”的立法议案,要求美国在对“支柱二”立法国家的居民企业征收所得税和预提税时,把税率提高5%-20%,并限制从这些国家的公司进行政府采购。虽然这项立法议案暂未通过,但是能从中看到美国所持的态度。此外,如果让美国企业长期置身于UTPR管辖之外,并容忍美国不采纳15%的全球最低税率,这将与国际组织的在全球反避税工作“南辕北辙”。
中国赴美投资企业或将受到影响
特朗普上台后,如果仍对“支柱二”保持反对态度,那么,美国可能在一段时期内继续实施美国全球最低税制度,即GILTI、BEAT和CAMT。这种情况下,在美投资中国企业通常不在GILTI的征收范围之内。但是,如果在美投资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中国母公司向美国子公司支付的款项超过一定比例,可能面临被征收BEAT的风险。同时,按照CAMT政策规定,跨国企业集团年度“经调整财务报表”超过10亿美元,且仅在美国取得来源于美国的所得超过1亿美元的中资企业,需要将源于美国的所得与源于中国及其他境外所得进行拆分,保证源于美国的所得缴纳不低于15%的企业所得税,其中国最终母公司无须按照收入纳入规则(IIR)缴纳补足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美国不实施“支柱二”,虽然其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但美国实施了多种关于研发和无形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海外衍生无形资产收入优惠(FDII)等,加之各州不同的税收优惠,中国赴美投资企业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很可能低于全球最低税税率15%。
如果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美国实施了“支柱二”,中国赴美投资企业将面临15%的QDMTT。从税务合规的角度分析,中国赴美投资企业需要按照“支柱二”立法模板及征管指南的要求,向美国税务部门提交GloBE信息报告表,这对技术人员数据管理水平以及财会人员专业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合规成本将显著增加。
目前,多数国家完成了全球最低税立法。在世界范围内逐步推行“支柱二”的大背景下,无论美国是否实施“支柱二”,美国在低税区投资的子公司均将受到“支柱二”的监控,面临UTPR约束,造成部分美国在外投资企业回流美国,可能进一步挤压中国赴美投资企业的发展空间。
建议赴美投资企业提前研究应对
对中国赴美投资企业来说,要及时跟进国际税改形势,防范因税收规则变化带来的税务风险。其中首要的一点,就是追踪美国关于国际税改的最新动态,提前应对准备。
目前,OECD陆续发布最新的征管指南,以希望解决“支柱二”的技术难题,尽快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支柱二”。但根据目前美国执政党对“支柱二”的主张来看,“支柱二”在美国落地还需要较长一段时间。中国赴美投资企业要密切关注国际税改的最新动态,对“支柱二”进行逐条梳理,评估实施“支柱二”对企业的影响以便提前优化股权架构,做好税务安排。
在此基础上,建议中国赴美投资企业抓紧健全企业内部制度,加强会计核算能力。“支柱二”的计算高度依赖于会计准则的准确运用,尤其是有效税额的计算,中国赴美投资企业需要规范内部涉税会计账目的处理,评估内部财务数据的完整性,以进一步防范税务风险。
此外,中国赴美投资企业还应加强创新驱动发展,提升自身在全球范围内的科技竞争力,不断拓展发展空间,尽可能多地享受科技创新行业的各类符合“支柱二”认可范围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非税收类优惠政策。在推行全球最低税的大背景下,探索以公平合理纳税为前提减轻企业税负的合规方法。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11月29日,版次:08